-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補貼運輸業者因依據臺北市 政府交通局公共運輸定期票試辦計畫,推行公共運輸定期票(以下簡 稱定期票)所致票收減少、不足支應民眾實際搭乘之金額,並辦理補 貼審查及核撥作業,特訂定本規範。
- 二、本作業規範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公運處)。
- 三、本作業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定期票:係指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捷公司)發 行以悠遊卡為載具之定期票,且經交通局核准得於固定期限內不限 次數搭乘臺北捷運系統、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聯營公車、新北 市區公車或本市公共自行車(YouBike) 等公共運輸工具。 (二)運輸業者:係指北捷公司、經營本市聯營公車路線及新北市區公車 路線之公車業者。
- 四、民眾得依實際使用定期票之情形享有票價優惠。 運輸業者得依民眾實際使用定期票與定期票收入不足之情形,向臺北 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請領補貼款。
- 五、北捷公司應於金融機構設置定期票專戶,以辦理定期票之收款及撥款 作業。
- 六、定期票之收入扣除發行成本及民眾使用定期票搭乘第三點所定公共運 輸工具(不含本市公共自行車(YouBike)) 應負擔之金額後,定期 票專戶如有不足部分,由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編列預算補貼。 前項補貼條件或標準如下: (一)公車: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依所轄公車路線之搭乘金額分擔。 (二)捷運: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依捷運站所在行政轄區之出站搭乘 金額分擔。 定期票補貼金額之上限由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及運輸業者議定之 。
- 七、北捷公司辦理定期票撥款作業分為下列二階段: (一)第一階段:由北捷公司計算定期票專戶內金額扣除當期發行成本後 ,依當期民眾實際搭乘捷運及公車金額自定期票專戶撥款予運輸業 者。 (二)第二階段:定期票專戶倘不足支應當期民眾實際搭乘捷運及公車金 額部分,由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依北捷公司計算受補貼者當期 應補貼之總金額後依第六點補貼,並依各市府審查之金額將款項逕 撥予運輸業者。
- 八、辦理補貼款之審查標準及文件如下: (一)運輸業者應於每月九日前提供上個月民眾使用定期票交易紀錄之資 料予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二)北捷公司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清算效期結束之定期票,計算當期( 上個月與其前三個月內經調整)之發行成本(包含清分費及匯費) 及各運輸業者應得之收入,並於每月三十日將檢核報表提供予公運 處。 (三)民眾搭乘臺北捷運系統、本市聯營公車、新北市區公車及本市公共 自行車(YouBike) 時,票價與單一運價間之差額或符合本市轉乘 優惠者,該差額或轉乘優惠由原補貼機關預算補貼。 (四)北捷公司提供之文件如有不完備情形,公運處應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 九、民眾使用定期票租用本市公共自行車(YouBike) 之前半小時優惠, 其補貼款不由定期票專戶支應,由交通局另為補貼及撥款。
- 十、受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公運處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 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貼,且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視案 件情節輕重停止補貼一年至五年: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補貼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 實情事者。 (二)違反本規範或相關法令規定者。 依第一項規定應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貼者,公運處應依行政程 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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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3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12)北市交運字第1123047347號令發布廢止;並溯自112年3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