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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4-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5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10)北市原經建字第1103005143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增訂第4點條文;並自發布日起生效
  • 壹、計畫緣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持及提升臺北 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於都會生活之競爭力,特訂定本計畫。
  • 貳、本計畫之補貼項目如下: 一、一般性貸款利息補貼。 二、創業性貸款利息補貼。 貸款利息補貼每人以一次為限;作為申請本計畫補貼標的之同一貸款 案件已獲其他政府機關各項優惠性貸款補助者,不得申請。
  • 參、貸款利息補貼之申請資格、應檢附文件、補助標準、作業程序及注意 事項: 一、申請資格 (一)一般性貸款利息補貼 1.設籍本市滿四個月之原住民。 2.已向公、民營金融機構申請辦理貸款餘額計新臺幣(以下同)十 萬元以上之各類貸款,且貸款契約書契約起始日至本計畫第一階 段申請日止未滿三年者。(二)創業性貸款利息補貼 1.設籍本市滿四個月之原住民。 2.已向公、民營金融機構申請辦理貸款餘額計十萬元以上之各類貸 款,且貸款契約書契約起始日至本計畫第一階段申請日止未滿三 年者。 3.所營事業之稅籍設於臺北市之日起未滿三年,並依法辦理營業登 記者。 (三)前述所稱貸款餘額,係指本計畫第一階段應檢附文件所載貸款餘額 證明文件之貸款餘額。 二、應檢附文件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並透過「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向本會 提出申請: (一)第一階段: 1.應檢附文件檢核表(如附件一)。 2.金融機構同意貸款之契約書影本。 3.未曾獲優惠性貸款補助之切結書(如附件二)。 4.經核貸金融機構開立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貸款餘額證明,或最 近一期貸款餘額佐證資料(例如:繳款紀錄、還款交易明細、利 息收據等),且前述文件均須載明完整之貸款帳號。 5.申請創業性貸款利息補貼者,申請人應另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或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開(執)業許可證影本(同時 具備二種以上證明文件者,則請一併檢附)。 (二)第二階段: 1.應檢附文件檢核表(如附件一)。 2.第一階段申請核定之本會核定函影本。 3.金融機構同意貸款之契約書影本。於補貼年限內,原核定貸款如 有轉貸情形者,應檢附原貸款之清償文件及轉貸後之契約書影本 。 4.向貸款金融機構繳交十二個月利息之收據正本或金融機構開立之 近一年繳款明細證明。但第一階段核定起息日至第二階段申請日 不足一年或滿一年未繳交十二個月者,以繳交之月數計算補貼利 息。 5.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但封面未加註銀行分行名稱者,應另行 加註)。 6.申請創業性貸款利息補貼者,申請人應另檢附臺北市政府商業處 開立之商業登記抄本或最後商業變更登記表影本。 三、補助標準 (一)本計畫之貸款利息補貼最長以六年為限。 (二)利息補貼之核算標的及標準如下: 1.核算標的係指上述第一階段應檢附文件所載貸款餘額證明文件之 貸款餘額。 2.第一年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3.第二年起以本會核定之利息補貼核算標的逐年遞減百分之十。但 補貼期間之(或平均)貸款餘額如小於前述金額者,以實際之( 或平均)貸款餘額核算。 (三)補貼利率: 1.創業性貸款:每年之利息補貼計算基準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每年 七月第一個營業日基準利率核算。但補貼期間之(或平均)貸款 利率,如小於前述利率者,以實際之(或平均)貸款利率核算。 2.一般性貸款: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每年七月第一個營業日基準利 率五折核算。但補貼期間之(或平均)貸款利率,如小於前述利 率者,以實際之(或平均)貸款利率核算。 (四)未達前三目規定者,依實際貸款餘額及還款年限補貼;超過規定部 分不予補貼。 四、作業程序: 本計畫第一階段全年度均開放申請,並俟第一階段申請經本會核准後 ,申請人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會提出第二階段 申請,逾期申請者,當年度不予受理,並視同放棄該年度補助。 五、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戶籍或所申請創業性貸款利息補貼之事業營業稅籍遷出本市 者,本會得廢止原核准。 (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支應。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本會 將公告當年度不再受理補貼之申請。
  • 肆、本計畫自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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