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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4-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4)北市原經建字第104306378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溯自102年1月15日生效
  • 壹、計畫緣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持及提升臺北 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於都會生活之競爭力,特訂定本計畫。
  • 貳、本計畫之補貼項目如下: 一、一般性貸款利息補貼。 二、創業性貸款利息補貼。 貸款利息補貼每人以一次為限;作為申請本計畫補貼標的之同一貸款 案件已獲其他政府機關各項優惠性貸款補助者,不得申請。
  • 參、貸款利息補貼之申請資格、應檢附文件、補助標準、作業程序及注意 事項: 一、申請資格 (一)一般性貸款利息補貼 1.設籍本市滿四個月之原住民。 2.已向公、民營金融機構申請辦理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上之 各類貸款,且貸款契約書簽約日至申請補貼之日止未滿三年者。 (二)創業性貸款利息補貼 1.設籍本市滿四個月之原住民。 2.已向公、民營金融機構申請辦理十萬元以上之各類貸款,且貸款 契約書簽約日至申請補貼之日止未滿三年者。 3.所營事業之稅籍設於臺北市未滿三年,並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者。 二、應檢附文件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逕送本會或本市各區公所轉本會提出申請: (一)第一階段: 1.第一階段申請書(如附件一)。 2.戶口名簿影本(須註記原住民身分)。但本會已有申請人之身分 證明相關資料者,毋庸檢附。 3.金融機構同意貸款之契約書影本。 4.未曾獲優惠性貸款補助之切結書(如附件三)。 5.核貸之金融機構開立於申請日一個月內之貸款餘額證明。 6.申請創業性貸款利息補貼者,申請人應另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或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開(執)業許可證影本(同時 具備二種以上證明文件者,則請一併檢附)。 (二)第二階段: 1.第二階段申請書(如附件二)。 2.戶口名簿影本(須註記原住民身分)。但本會已有申請人之身分 證明相關資料者,毋庸檢附。 3.第一階段申請核定之本會核定函影本。 4.金融機構同意貸款之契約書影本。於補貼年限內,原核定貸款如 有轉貸情形者,應檢附原貸款之清償文件及轉貸後之契約書影本 。 5.向貸款金融機構繳交十二個月利息之收據正本或金融機構開立之 近一年繳款明細證明。但第一階段核定起息日至第二階段申請日 不足一年或滿一年未繳交十二個月者,以繳交之月數計算補貼利 息。 6.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但封面未加註銀行分行名稱者,應另行 加註)。 7.申請創業性貸款利息補貼者,申請人應另檢附臺北市政府商業處 開立之商業登記抄本或最後商業變更登記表影本。 申請書以外之應檢附文件為影本者,申請人應於文件空白處加註「與 正本相符」之字樣並加蓋申請人私章或公司章。 三、補助標準 (一)本計畫之貸款利息補貼最長以六年為限。 (二)每年得補貼利息之貸款金額如下: 1.第一年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2.第二年起以本會核定補貼利息之貸款金額逐年遞減百分之十。但 補貼期間之(或平均)貸款餘額如小於前述金額者,以實際之( 或平均)貸款餘額核算。 (三)補貼利率: 1.創業性貸款:每年之利息補貼計算基準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每年 七月第一個營業日基準利率核算。但補貼期間之(或平均)貸款 利率,如小於前述利率者,以實際之(或平均)貸款利率核算。 2.一般性貸款: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每年七月第一個營業日基準利 率五折核算。但補貼期間之(或平均)貸款利率,如小於前述利 率者,以實際之(或平均)貸款利率核算。 (四)貸款金額及還款年限未達前二項規定者,依實際貸款金額及還款年 限補貼;超過規定部分不予補貼。 四、作業程序: 貸款利息補貼之第一階段申請經本會核准後,申請人應於每年九月一 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前將第二階段應檢附文件,逕送本會或本市各區 公所轉本會申請貸款利息補貼,逾期申請者,當年度不予受理。 五、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戶籍或所申請創業性貸款利息補貼之事業營業稅籍遷出本市 者,本會得廢止原核准。 (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支應。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本會 將公告當年度不再受理補貼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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