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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9-305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市工地字第1083019018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8年9月1日生效
  • 一、自然中心開放範圍共分為下列 2 區: (一)教學中心(含益康花園、樹屋景觀臺、太陽能光電示範教學區及研 習教室(約 50 人)等)。 (二)藥用植物園(含 12 生肖植栽區及人體藥草園區等)。
  • 二、申請使用時間: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 9:00 至下午 4:00。 (二)週六及週日為本處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時間,原則不開放申請。
  • 三、預約申請規則: (一)自然中心申請使用為分區預約制,現場不開放登記(申請)使用, 預約活動人數需達 20 人以上,且應於申請使用日前 2 個月起至 前 2 週止提出申請,並以信函(公文)、申請書、聯絡人身分證 正反面影印本及執行計畫(內容應符合內雙溪自然中心經營目標) 預約申請。 (二)預約之場地如遇本處舉辦市政宣導、志工導覽、環境整理、本處辦 理環境教育課程或其他活動使用,本處得通知申請人調整借用區域 或日期(屆時以公告為準),申請人不得異議。 (三)為使場域活化使用,申請人因故臨時取消活動時,應於原申請使用 日 7 天前,以電話通知本處註銷活動,以利安排其他候補申請者 使用。未事先通知取消活動者,本處得暫停該單位 3 個月內之使 用申請。 (四)為避免影響其他民眾權利與資源浪費,報到人數須達原申請人數 7 5% ,如申請人數無法達到,請主動與本處聯繫,以利重新安排使 用時間。 (五)申請使用日如遇颱風、土石流等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本 處自然中心將停止開放,該次活動之申請視同無效,並可接受延期 申請,但以 1 次為限。
  • 四、注意事項: (一)請遵照核准使用日期、時間,向現場管理人員辦理進場報到程序, 切勿提前或延後入場,以免影響場序。 (二)聯絡人須聽取現場管理人員解說有關本處自然中心使用之安全注意 事項。 (三)申請單位對於租用之場地應以合理方式妥慎使用並保持清潔。 (四)租用場地內之設備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時,申請單位須負修復之 責,修復費用依本處所提供之廠商估價單為準,並由申請單位支付 之,若無法修復時,則須依購置該項設備之原價賠償。 (五)如遇氣候、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本處自然中心須緊急關閉暫 停使用時,應遵守現場管理人員之通知,迅速離場。 (六)申請人及聯絡人應於活動全程負責團體成員安全維護工作。 (七)活動結束時,應自行清理所使用區域之環境,本處自然中心不提供 廢棄物處理,活動所有廢棄物請自備垃圾袋處理攜帶離場。 (八)離場前,應由聯絡人通知現場管理人員檢視其使用範圍,並經現場 管理人員同意後離場。 (九)使用區應在指定範圍內活動,遵守現場管理人員之指示,不影響其 他人員作息。 (十)本處自然中心因屬山坡地地形場所,不開放車輛入內停放,車輛請 依規定停放整齊。 (十一)為珍惜水資源及節能減碳,響應紙杯減量,請自備環保杯並節約 用水。 (十二)本處自然中心行政中立,謝絕競(輔)選活動。 (十三)本處自然中心禁止採折花木或破壞樹木、標示及解說牌等設施。 (十四)本處自然中心嚴禁炭火(含裸地燒烤、營火、窯燒、烤肉…等) ,並且嚴禁燃放煙火、爆竹等危險物品。 (十五)本處自然中心嚴禁飲酒、喧嘩、吸食毒品,以及聚眾滋事等一切 違法之行為。 (十六)本處自然中心禁止攜帶寵(動)物入場。 (十七)申請本處自然中心如有違反者,經現場管理人員制止不聽從,得 取消場區使用資格,並勒令離場。
  • 五、聯絡資訊: (一)管理單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森林遊憩科 地址:11086 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 300 號 3 樓 電話(TEL):02-2759-3001 轉 3313 傳真(FAX):02-2759-2667 (二)現場:內雙溪自然中心 地址: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三段 150 巷 27 號
  • 六、備註: (一)本處於營運範圍及運作期間內,將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方式蒐 集、處理及利用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您可以按相關規定聲請就您的 個人資料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停止蒐集處 理及利用與刪除。 (二)有關本處自然中心使用須知,本處將視實際需要隨時修正,並於場 區及本處網頁公布之。 (三)本使用須知自奉准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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