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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4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96)府財產字第09633398700號函修正全文10點
  • 壹、緣起: 一、為加強公有宿舍房地之管理,促進土地有效利用,本府前於88年間訂定「公有宿舍 清理計畫」,全面清查各機關學校經管市有宿舍,並研訂「臺北市市有眷舍房地處 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附件一)以為眷舍各項處理之依據。該自治 條例92年 8月 1日公布施行後,為充分暸解宿舍房地現況,以整體規劃後續處理方 案,提高市有財產運用效益,爰依該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訂定本方案,以為本府各 機關學校之處理依據。 二、本方案自92年 9月訂定迄今已逾 4年,因相關法令及作業程序異動,為利各機關學 校參考執行,爰予配合修訂。本次修訂重點如下: (一)「事務管理規則」廢止後,相關「宿舍管理手冊」業經94年 6月30日行政院 院授人住字第0940305035號函修正,其中對「首長宿舍」之借用資格明確規 範,爰配合修正(第 3頁)。 (二)96年 1月15日行政院院授人住字第0960300734號函修訂「宿舍管理手冊」, 將「職務宿舍」改稱為「多房間職務宿舍」、「單身宿舍」改稱為「單房間 職務宿舍」,一併配合修正(第 3頁)。 (三)本府對於被占用、閒置、低度利用房地已分別訂定「臺北市政府加強清理及 處理被占用市產計畫」、「臺北市市有公用未利用或低度利用土地清理利用 計畫」、「臺北市市有閒置及低度利用建物清理利用計畫」,爰於參、作業 分工宿舍管理機關權責中加列管理機關應依上開計畫清理被占用、閒置、低 度利用宿舍房地(第 3、 4頁)。 (四)有關自動遷讓、公共工程拆遷及騰空標售或開發利用之建築物拆遷補償費之 勘估作業,依本府93年 8月 6日府工三字第 09305556600號函,比照目前舉 辦公共工程拆遷作業模式,由用地機關或工務局所屬工程處自行辦理,若用 地機關無編制工程、路權或配合科者,則由工務局代為查估辦理,爰配合修 正(第 4頁)。 (五)明定本府所屬各特種基金購置經管之市有宿舍房地,由基金管理機關參照本 方案所訂處理方式及程序自行處理,並負擔所需經費(第 4頁)。 (六)有關眷舍合法現住人居住事實認定及查考原則,行政院已於96年 2月27日以 院授人住字第0960302183號函另定「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 92 年訂定之「中央各機關學校宿舍居住事實之認定標準及查考作業原則」 業停止適用,爰配合修正(第 5頁)。 (七)本府宿舍清查作業大抵完成,原方案所訂清查期限已過,尚未辦竣清查作業 或漏未查報或新增之宿舍,列入經常性業務隨時清查填報。另為適時更新宿 舍資料,除就原應填報之表冊予以簡化,並增列「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 宿舍設置戶數統計表」,要求管理機關按季填報,如有面積、戶數增減異動 或配住人更迭情形,應檢附相關表冊函送本府財政局之規定(第 5~6頁)。 (八)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之「全國宿舍管理系統」 上線計畫,增訂各管理機關應按季於每年 3、 6、 9、12月20日前,至該系 統完成宿舍申報作業(第 6頁)。 (九)有關辦理騰空標售或開發利用眷舍房地之處理方式,依據本府95年11月22日 府財產字第 09532763200號函,增訂管理機關通知搬遷及應收回之時程。另 為利管理機關勘估現住人自費增建部分之補償費,節錄國有財產計價方式, 並收錄本府地政處編製「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供管理 機關參考(第 7頁)。 (十)為改善老舊眷舍閒置、低度利用情形,儘速收回眷舍房地,增訂管理機關應 優先評估辦理自動遷讓之情形、眷舍通知搬遷及應收回之時程(第 7、11頁 )。 (十一)為建立各機關統一處理原則及標準,有關自動遷讓、公共工程拆遷及騰空 標售或開發利用之增建部分補償費查估,業以95年10月17日府財產字第09 532885300 函訂定增建部分須為管理機關核准興建並附具核准文件者,始 得依拆遷補償辦法查計補償費,予以配合修正(第 7、 8頁)。 (十二)配合公共工程拆遷之眷舍合法現住人依本自治條例得就眷舍實際丈量面積 或自費增建房屋面積,擇一領取補償費或處理費及限期拆遷獎勵金之規定 ,於陸、處理方式中列明,並修訂相關作業流程(第 8、13頁)。 (十三)為利實務操作,增列眷舍基地內夾雜配住中之其他宿舍處理原則(第 9頁 )。 (十四)有關眷舍自動遷讓、騰空標售或開發利用之作業流程,本府分別以94年 9 月29日府財四字第 09416207700號函及95年11月22日府財產字第09532763 200 號函修正在案,爰配合修正(第9~12頁)。 (十五)鑑於眷舍房地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開發的情形日益增多,增訂眷舍房地以 都市更新辦理開發時,管理機關通知現住人搬遷之時程(第10頁)。 (十六)已建讓售眷舍已逾法定處理期限,爰將其處理作業流程刪除(第13頁)。 (十七)配合眷舍騰空標售或開發利用作業流程之修正,於眷舍現狀標售之作業流 程,規定眷舍房地辦理現狀標售前仍由原管理機關負責管理(第14頁)。 (十八)有關自動遷讓之搬遷補助費業奉准由本府財政局經管「臺北市市有財產開 發基金」支應,一併配合修正(第14頁)。 (十九)原方案八、所訂眷舍房地處理時程均已到期,未完成部分將由管理機關納 入經常性業務處理,故將該部分刪除(第14頁)。 (二十)原方案九、有關「管制考核」部分配合本次修正內容修訂;「獎懲」部分 為簡化作業,改由管理機關逕依各機關辦理情形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 關學校公務人員辦理財產管理業務人員獎懲基準」規定辦理(第14、15頁 )。 (二十一)增附眷舍管理機關辦理眷舍相關作業時之簽呈及函稿範例,以供機關承 辦人辦理時之參考(第16頁)。
  • 貳、實施範圍: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之下列市有宿舍: 一、首長宿舍:指供二級以上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三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 (含比照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校長,任本職期間借用之宿舍。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原職務宿舍,96年 1月15日修正之「宿舍管理手冊」改稱為多房 間職務宿舍。 三、單房間職務宿舍:原單身宿舍,96年 1月15日修正之「宿舍管理手冊」改稱為單房 間職務宿舍。 四、72年 5月 1日以前配住之眷屬宿舍。
  • 參、作業分工: 一、宿舍管理機關: (一)辦理宿舍房地清查。 (二)審查宿舍現住人是否符合續住資格。 (三)被非法占用之宿舍或宿舍基地,依「臺北市政府加強清理及處理被占用市產 計畫」積極排除占用及追收占用期間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四)經管眷舍房地依本自治條例擬具相關處理計畫。 (五)配合眷舍房地各項處理措施,辦理應行辦理事項,如提供相關房地及配住資 料、協調處理現住人搬遷、意願調查及有關自動搬遷、騰空標售或開發利用 之補助費發放..等。 (六)宿舍基地如為低度利用,應依「臺北市市有公用未利用或低度利用土地清理 利用計畫」查報。 (七)收回房屋未使用前,應依「臺北市市有閒置及低度利用建物清理利用計畫」 確實查報。 二、財政局: (一)彙整管理機關列報各項宿舍房地資料,以為決策及處理之參考。 (二)辦理眷舍房地最適當使用方案之評估。 (三)擬出售或開發利用房地,完成處分程序。 (四)辦理眷舍房地出售、開發利用事宜。 三、人事處:合法現住人資格認定及相關法令疑義之解釋。 四、工務局:協助無編制工程、路權或配合科之管理機關或公共工程用地機關,依本自 治條例第 5條、第 6條及第12條規定查估建築物拆遷補償費及勘查計算合法現住人 自費增建房屋之補償費。 五、舉辦公共工程機關:眷舍房屋因舉辦公共工程必需拆遷者,舉辦公共工程機關應協 調眷舍管理機關及工務局辦理建築物拆遷補償費之查估及補償費發放事宜。 六、基金管理機關:本府所屬各特種基金購置經管之市有宿舍房地,由基金管理機關參 照本方案所訂處理方式及程序自行處理,並負擔所需經費。
  • 肆、處理原則: 一、掌握正確宿舍相關產籍資料,作為決策及處理依據,以促進不動產合理有效利用。 二、基於公地公用原則,公共設施用地、公用事業或公務需用之不動產,優先提供公用 。 三、篩選都市計畫商業區、住宅區之高價值眷舍房地辦理標售或開發,以挹注市庫,並 改善市容,美化都市景觀,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四、使用情形複雜,情形特殊急待處理或使用私人土地之眷舍房屋,辦理現狀標售。 五、已建讓售之處理規定,已逾法定處理期限,不再適用。 六、閒置或低度利用之宿舍房地,應依規定確實查報,於依法處理前,加強巡查列管, 防止占用、衛生、治安等問題。 七、被非法占用之宿舍或宿舍基地,積極排除占用,並追收使用補償金,以維市產權益 。
  • 伍、清查作業: 各宿舍管理機關,尚未辦竣清查作業,或有漏未查報或新增之宿舍,應列入經常性業務 ,於發現或設置之日起 1個月內依下列步驟清查填報: 一、請領相關資料: 辦理清查作業前,應先蒐集下列相關資料據以辦理: (一)建物登記謄本、建物平面圖: 向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申請(或列印地政處地政整合資料庫資料),如屬未登 記建物應查明其門牌、構造、面積、建築年月(可參考預算編列情形、申請 用水、電及房屋設立稅籍時間推定)等,以核對資料。 (二)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 向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申請(或列印地政處地政整合資料庫資料)宿舍基地座 落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地籍套繪圖、地形圖: 1.臺北市轄區:可於市府網站上查詢列印,相關網站:「臺北市地理資訊e 點通」-http://addr.tcg.gov.tw/及「土地使用分區申請及查詢系統」- http://www.zone.taipei.gov.tw/。 2.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或至陽明山國家公園網 站(http://www.ymsnp.gov.tw/) /為民服務網 /分區使用查詢系統查詢 。 3.臺北縣轄區:洽臺北縣政府住宅及城鄉發展局申請。 (四)戶籍謄本 : 眷舍現住人如非原配住人,且無法認定現住人是否符合續住者,應向戶政機 關請領戶籍謄本予以查證。 二、現場勘查及調查現住人是否符合續住資格: (一)管理機關應攜帶土地及建物相關登記資料及全戶戶籍謄本,逐戶調查使用現 況、實際現住人、有無增(改)建、基地使用情形,並於地形圖上標示清查 標的。 (二)眷舍合法現住人應符合本自治條例第 3條各款規定;其中居住事實之查考及 認定作業原則,依行政院96年 2月27日院授人住字第0960302183號函(附件 二)規定辦理。 三、拍照: 拍攝時依現場狀況按基地正面、左側、右側、背面等順序,以能顯示建築全景及週 邊關係之遠景取景(可至附近高樓拍攝並標示所在位置),以數位相機拍攝後,建 立相關照片數位檔資料。 四、擬具處理計畫: 按宿舍房地之個別狀況,依本方案第陸點所列處理方式擬訂適當之處理計畫。 五、清查成果整理及填報: 各管理機關清查完成後,應以單筆宿舍基地或相毗鄰可合併處理之宿舍基地為單元 ,將下列表件依序裝釘成冊,連同宿舍房地總表(附件三)函送本府財政局彙整列 管: (一)臺北市市有宿舍基地清查表(附件四,基地權屬非市有者,亦需查填)。 (二)地籍圖、地籍套繪圖、地形圖(均需標示宿舍位置及基地範圍)。 (三)臺北市市有宿舍清查表(附件五,將該基地範圍內所有宿舍按門牌順序編號 列冊,並將第一點之相關資料附於清查表後)。 (四)現場照片(含電子檔)。 六、按季至全國宿舍管理系統申報: 各管理機關應於每年 3、 6、 9、12月20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務人員住宅 及福利委員會建置之全國宿舍管理系統(網頁為: http://ndms.cpa.gov.tw/), 完成當季宿舍申報作業,各主管機關並應檢視及督促所屬機關儘速申報。 七、按季填送宿舍設置戶數統計表: 每年 3、 6、 9、12月20日前按宿舍種類、面積、配住官等別等,分別統計戶數, 並填製宿舍設置戶數統計表(附件六),如有增減異動或配住人更迭、配住面積變 動等情形,並應連同更正後之宿舍基地清查表及宿舍清查表(附件四、五)函送本 府財政局。
  • 陸、處理方式(附件七): 一、閒置部分: 依「臺北市市有閒置及低度利用建物清理利用計畫」查報列管,並依該計畫後續處 理作業辦理。 二、被占用部分: 宿舍配住人不合續住條件或宿舍房地遭私人占用部分,應依「臺北市政府加強清理 及處理被占用市產計畫」辦理。 三、眷屬宿舍: (一)騰空標售或開發利用: 1.位於住宅區、商業區經本府核定辦理騰空標售之眷舍房地,管理機關接獲 本府財政局完成處分程序通知後,應通知合法現住人於 6個月內自行遷出 ,逾 6個月未遷出者,管理機關應提起訴訟,並以完成處分程序後 1年內 收回眷舍房地為原則。 2.位於住宅區、商業區經本府核定辦理開發利用(如都市更新、與民間合建 等)之眷舍房地,由本府財政局依面積大小及開發難易度評估、排訂開發 時程後,通知管理機關配合辦理後續事宜。 3.經本府核定辦理騰空標售或開發利用之眷舍房地,其合法現住人自接獲通 知之日起 6個月內自行遷出者,由眷舍管理機關給予一次補助費新台幣16 0 萬元。 4.合法現住人經管理機關核准興建且具核准文件之自費增建房屋,比照國有 財產計價方式估定補償費,即依重建價格減除折舊後之餘額估計,但已超 過耐用年限者,得依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現值計算。 註:「重建價格」請參考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附件 八)。 (二)自動遷讓: 1.眷舍房地經核定暫不標售及開發利用或屬公共設施用地尚未開闢或基地產 權屬國有或私人所有者,合法現住人申請自動遷讓眷舍,或經管理機關評 估眷舍房地應收回處理,由管理機關通知合法現住人自動遷讓眷舍。 2.眷舍房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應優先評估辦理自動遷讓騰空眷舍 : (1)眷舍房地有其他公務用途者。 (2)眷舍房屋老舊、安全堪慮者。 (3)眷舍房屋屬連棟式建築,拆除將影響毗鄰建物結構安全或同一眷舍基地 內之眷舍,空置戶數達 2/3以上且已無其他配住需求者。 (4)其他經管理機關評估應予收回者。 3.合法現住人自接獲遷讓通知之日起 6個月內應依規定辦理自動遷讓,逾 6 個月未自動遷讓者,管理機關得提起訴訟請求遷讓房屋。 4.合法現住人自動遷讓眷舍者,由眷舍管理機關核給搬遷補助費,其計算標 準如下: (1)依眷舍坐落地點、大小等級等因素,核給12萬元至24萬元。 (2)比照市政府舉辦公共工程相關規定查計建築物拆遷補償費之 1/2計算( 警民協會房舍全額發給),面積未達66平方公尺者,以66平方公尺計, 查計時如有增建部分,除經管理機關核准興建並檢具原核准文件者外, 不予計入。 (三)配合公共工程拆遷: 眷舍房屋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必須拆遷,依下列規定擇一辦理: 1.核給合法現住人搬遷補助費及限期拆遷獎勵金,其計算標準如下: (1)搬遷補助費:比照市政府舉辦公共工程相關規定查計建築物拆遷補償費 之 1/2計算(警民協會房舍全額發給),面積未達66平方公尺者,以66 平方公尺計,查計時如有增建部分,除經管理機關核准興建並檢具原核 准文件者外,不予計入。 (2)限期拆遷獎勵金:眷舍房屋經眷舍管理機關辦理報廢後,同意由合法現 住人拆除;如其於期限內配合拆除者得領取限期拆遷獎勵金(以合法建 築物重建價格百分之60計)之 1/2(警民協會房舍全額發給)。 2.就合法現住人自費增建之房屋,核給建築物拆遷補償或處理費及限期拆遷 獎勵金。 (四)現狀標售: 眷舍房地因使用情形複雜,短期間內無法騰空辦理開發或標售,且情形特殊 急待處理者或使用私有土地者,採現狀標售,惟眷舍合法現住人之搬遷安置 事宜,由得標人負責,不發給任何補助。 (五)暫依現況列管: 下列情形得依現況暫時列管: 1.眷舍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住宅區經評估不適宜標售或開發利用者。 2.公共設施用地尚無開闢計畫者。 3.非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住宅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且房屋狀況良好無處理 計畫者。 四、其他宿舍: (一)經核定辦理出售或開發利用之眷屬宿舍基地內,如有配住中之其他宿舍(含 首長宿舍、多房間職務宿舍、單房間職務宿舍),管理機關應配合眷舍騰空 收回時程,一併通知現住人終止借用契約收回。 (二)除上開情形外,得繼續維持宿舍使用,倘無配借需求者,依臺北市市有閒置 及低度利用建物清理利用計畫處理。
  • 柒、眷舍房地之處理作業流程: 眷舍房地經依個別狀況,擬具處理計畫後,管理機關應即依下列流程(流程圖詳附件九 )辦理後續事宜: 一、騰空標售或開發利用: (一)評估提報: 眷舍房地經管理機關,就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或商業區之眷舍房地認為適宜 辦理騰空標售或開發利用者,應列冊函請本府財政局辦理評估。 (二)評估出售或開發之可行性: 財政局就眷舍管理機關提報資料或本於財產主管機關立場初步評估適宜出售 或開發利用者,應即會同眷舍管理機關實地勘查,如發現現況與眷舍管理機 關所送資料不符或狀況不明需查明者,應即函請管理機關查明補正。 (三)簽報 市長核定: 本府財政局辦理會勘、完成評估後,應即擬具處理意見,簽報 市長核定。 若經核定現階段不適宜出售或開發者,應即通知宿舍管理機關改按「暫依現 況列管」方式處理。 (四)釐清產權、排除占用: 眷舍房地簽報 市長核定辦理出售或開發利用後,本府財政局應發函通知管 理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1.完成產權登記,但辦理建築物產權登記確有困難者,得免辦理登記。 2.登記標示、坐落地號、面積與實地不符者,應先向地政機關申請複丈,辦 理更正。 3.有他項權利設定者,應先辦理塗銷登記。 4.土地部分位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既成道路或須分段處理者,應向 地政機關申辦分割、分筆登記。 5.有被占用或違建情形者,應儘速依「臺北市政府加強清理及處理被占用市 產計畫」處理。如有界址不明情事,並應先向地政機關申請複丈。 (五)完成處分程序: 經核定辦理出售或開發之眷舍房地,除依法排除土地法第25條規定適用者外 ,財政局應即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 (六)勘估自費增建補償費: 眷舍房地完成處分程序後,管理機關應檢附房屋平面圖、建築日期、材料、 結構及型式等資料,勘估自費增建房屋補償費(無編制工程、路權或配合科 之管理機關,請本府工務局協助勘估)。 (七)簽報一次補助費及自費增建補償費: 將自費增建補償費勘估結果連同地籍、建物相關資料及現埸照片等,循行政 程序簽報 市長核定,並加會本府財政局。 (八)通知騰空眷舍房地及相關配合措施: 1.經核定辦理騰空標售之眷舍房地,管理機關接獲本府財政局完成處分程序 通知後,應即通知合法現住人於 6個月內自行遷出,並完成斷水、電、瓦 斯等配合措施。 2.眷舍房地以都市更新辦理開發者,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由管理機 關通知合法現住人於 6個月內自行遷出,並完成斷水、電、瓦斯等配合措 施,惟市府主導之更新案件得視個案情形提前通知現住人自行遷出。 3.未於期限內遷出者,由管理機關循訴訟程序辦理,並取消其輔購住宅、請 領各項補助費及申請借住宿舍之資格。 (九)申請撥款: 一次補助費及自費增建補償費經簽奉核定後,眷舍管理機關應檢附機關收款 收據、奉准簽呈影本、現住人同意搬遷切結書,函請本府財政局撥付一次補 助費及自費增建補償費後,通知合法現住人具領。 (十)收回房地及發放補助(償)費: 合法現住人配合完成斷水、電、瓦斯,並返還眷舍房地後,管理機關應即通 知現住人領取一次補助費及自費增建補償費。眷舍管理機關收回眷舍房地應 辦理點收手續,製作房地點交紀錄(附件十)並拍攝現場照片。 (十一)經費核銷: 一次補助費及自費增建補償費核發完畢,並收回房地後,管理機關應檢具 合法現住人領款收據(黏貼於管理機關黏貼憑證並用印)、房地點交紀錄 (須附現場照片)函送本府財政局辦理核銷。 (十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 1.眷舍房地於完成處分程序,提本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辦理出售或 開發利用後,由財政局通知管理機關報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至出售或 開發利用前,仍由原管理機關繼續負責管理。 2.眷舍房地經評估辦理都市更新者,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並辦理建 物報廢程序後,由管理機關報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眷舍房地於點交實 施者前,仍由原管理機關繼續負責管理。 二、自動遷讓 (一)現住人申請或管理機關評估收回 1.眷舍合法現住人申請自動遷讓眷舍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同意 搬遷切結書(附件十一),向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原配(借)住人死 亡者,則由符合續住資格之現住人檢附戶籍謄本及同意搬遷切結書共同具 名申請。 2.除本自治條例第 6、 7條規定以外,如有下列情形,經管理機關評估應收 回處理時,得依本自治條例第 5條規定通知合法現住人自動遷讓: (1)眷舍房地有其他公務用途者。 (2)眷舍房屋老舊、安全堪慮者。 (3)眷舍房屋屬連棟式建築,拆除將影響毗鄰建物結構安全或同一眷舍基地 內之眷舍,空置戶數達 2/3以上且已無其他配住需求者。 (4)其他經管理機關評估應予收回者。 (二)管理機關資格審查 眷舍管理機關自行評估或受理現住人自動遷讓眷舍之申請時,應先審核現住 人是否符合本自治條例第 4條合法現住人資格條件之規定,若不符合,並應 將審核結果通知現住人,請其依規定遷讓返還眷舍。 (三)勘估搬遷補助費 眷舍管理機關經審核現住人資格無誤,並經評估同意辦理時,應檢齊下列資 料勘查建物面積,核算搬遷補助費,若管理機關無編制工程、路權或配合科 者,則會同本府工務局辦理勘估: 1.地籍資料:包括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地形圖、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 等。 2.建物資料:包括建物登記謄本或門牌、構造、面積、用途、建築年月等。 (四)簽報 市長核定 經依規定核算搬遷補助費後,管理機關應填製自動搬遷補助費核發標準表( 附件十二),擬具處理意見連同地籍、建物相關資料及現場照片,循行政程 序專案簽報市長核定,並加會本府財政局。 (五)通知合法現住人騰空眷舍 經專案簽准後,眷舍管理機關應通知合法現住人於 6個月內完成斷水、電、 瓦斯等配合措施後,騰空返還眷舍房地。其屬管理機關評估辦理自動遷讓者 ,並應請合法現住人出具同意搬遷切結書,如合法現住人不願配合,則循訴 訟程序收回房地。 (六)申請撥款 自動搬遷補助費經簽奉核定後,眷舍管理機關應檢附機關收款收據、奉准簽 呈影本、現住人同意搬遷切結書函請本府財政局撥付搬遷補助費後,通知合 法現住人具領。 (七)收回房地及發放補助費 合法現住人配合完成斷水、電、瓦斯,並返還眷舍房地後,管理機關應即通 知現住人領取搬遷補助費。眷舍管理機關收回眷舍房地應辦理點收手續,製 作房地點交紀錄並拍攝現場照片。 (八)經費核銷 搬遷補助費發放完畢,管理機關應檢具現住人領訖收據(黏貼於管理機關黏 貼憑證並用印)、房地點交紀錄(附現埸照片),函送本府財政局辦理核銷 。 (九)收回眷舍房地之管理 依「臺北市市有閒置及低度利用建物清理利用計畫」、「臺北市市有公用未 利用或低度利用土地清理利用計畫」查報列管,並依該計畫後續處理作業辦 理。 三、配合公共工程拆遷 (一)配合提供房地及現住人資料: 眷舍管理機關經舉辦公共工程機關通知需配合公共工程拆遷眷舍房屋時,應 即配合提供下列資料供舉辦工程機關查估相關補助費: 1.地籍資料:包括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地形圖、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 等。 2.建物資料:包括建物登記謄本或門牌、構造、面積、用途、建築年月等。 3.現住人相關資料。 (二)勘估建築物拆遷補償費 舉辦公共工程機關應會同眷舍管理機關及現住人勘查建物面積,核算建築物 拆遷補償費,若舉辦公共工程機關無編制工程、路權或配合科者,則另請本 府工務局會同辦理勘估; 勘估時屬現住人自費增建之房屋,如現住人主張領取公共工程建築物拆遷補 償費或處理費,則勘估時應就該自費增建部分按實測面積核算。 (三)建築物拆遷補償費之發給 舉辦公共工程機關於建築物拆遷補償費勘估完成,並經眷舍管理機關核算無 誤後,應通知眷舍管理機關限期領取,並請依規定辦理建物報廢手續及轉知 合法現住人遷讓房地。如現住人主張領取自費增建部分之拆遷補償費或處理 費,則舉辦公共工程機關應直接通知現住人領取並遷讓房地。 (四)合法現住人騰空或自行拆除眷舍 經舉辦公共工程機關或眷舍管理機關通知合法現住人應騰空眷舍及完成斷水 、電、瓦斯等配合措施,其建築物同意由合法現住人自行拆除者,並應於期 限內拆除完畢,現場點交返還眷舍房地。 (五)搬遷補助費通知領取 眷舍管理機關於收回房地後,應通知合法現住人領取搬遷補助費及限期拆遷 獎勵金。但合法現住人如就自費增建之房屋領取公共工程建築物補償費或處 理費及限期拆遷獎勵金,不得再領取前開搬遷補助費及限期拆遷獎勵金。 (六)眷舍房地點交及建物報廢、拆除 眷舍管理機關於收回眷舍房地後,應將其點交予舉辦公共工程之機關,並由 舉辦公共工程機關逕予拆除建築物。 四、現狀標售: (一)列報擬辦理現狀標售資料: 管理機關應將符合辦理現狀標售之眷舍資料列冊函送本府財政局。 (二)現場會勘: 本府財政局受理現狀標售案件後,應即會同眷舍管理機關實地會勘,評估是 否符合現狀標售條件,若否,則應通知管理機關按現狀繼續列管。 (三)取具具結書: 由眷舍管理機關評估符合現狀標售要件者,需取具其放棄公教人員輔購住宅 之具結書(附件十三)。 (四)簽報 市長核定: 經評估符合現狀標售條件之眷舍房地,財政局應即擬具處理意見,簽請 市 長核定。 (五)完成處分程序: 經核定辦理現狀標售之眷舍房地,財政局應即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 (六)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眷舍房地於完成處分程序,提本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辦理標售後,由 財政局通知管理機關報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至標售前,仍由原管理機關繼 續負責管理。 (七)現狀標售: 現狀標售三次仍未決標,則由眷舍管理機關騰空處理或按現狀繼續列管。 (八)所有權移轉登記: 眷舍房地經標脫後,由財政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合法現住人則由得標人負 責,並由具結人服務機關加會人事單位登入人事資料列管。
  • 捌、眷舍房地處理相關經費來源: 一、辦理自動遷讓、騰空標售或開發利用者,所需自動搬遷補助費、一次補助費、自費 增建房屋補償費及收回房屋之相關拆除經費,除基金管理機關經管眷舍外,由臺北 市市有財產開發基金支應。 二、舉辦公共工程:所需經費由公共工程用地機關年度預算支應。
  • 玖、管制與考核: 一、管理機關應按季(每年 3、 6、 9、12月20日前)至全國宿舍管理系統,完成當季 宿舍申報作業。 二、管理機關應按季(每年 3、 6、 9、12月20日前)填具「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 宿舍設置戶數統計表」函送本府財政局;宿舍戶數、基本資料等如有增減異動並應 依本方案第五點第(六)項規定更正列管資料。 三、管理機關擬訂之宿舍處理計畫如有變更應依本方案第五點第(四)項規定更正列管 資料。
  • 拾、獎懲: 本案執行情形由各眷舍管理機關按清理筆數、清理進度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公務人員辦理財產管理業務人員獎懲基準」規定辦理獎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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