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為執行縣市共推住商節電 行動,辦理補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服務業汰換轄內營業場所無 風管空氣調節機、辦公室老舊照明燈具、換裝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及 設置能源管理系統,以提升節電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指於本市營業並辦妥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書 、營業(稅籍)登記證明或其他經產業局認定足資證明在本市從事服 務業。但不包含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 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取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觀光旅館 業、旅館業或民宿。
- 三、本要點所定之補助,補助申請之受理、撥款、查驗及相關補充規定事 項,受理申請期間及補助預算總額度,公告於產業局網站。
-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36 15 及 CNS 14464 規定,其額定冷氣能力 71kW 以下,且列入經 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二)辦公室老舊照明燈具:指辦公與營業場所之 T8 或 T9 螢光燈具。 (三)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指室內停車場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 序控制等一項以上智慧且照明控制功能之照明燈具。 (四)能源管理系統:指量測並分析能源使用情形,並彙整資訊供管理決 策運用,以協助使用者達成節能目標的軟硬體系統。其系統元件包 括電表及其他感測器、通訊網路、資料處理與儲存平台等。
- 五、各補助品項申請資格與條件: (一)申請資格及類別如下: 1.本市轄內之服務業汰換既有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者。 2.本市轄內之服務業汰換既有辦公室老舊照明燈具者。 3.本市轄內之服務業換裝所屬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者。 4.本市轄內且台電用電契約容量為 51kW 以上之服務業,設置(包 含更新與擴充)能源管理系統者。 (二)申請條件:申請前款汰換、換裝及設置系統設備者,以本要點生效 後始執行汰換、換裝及設置系統之設備為限。
- 六、補助標準: (一)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汰舊換新後之設備,應符合經濟部公告之「無 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 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一級或二級新品,額定冷氣能力每 kW 補助 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辦公室老舊照明燈具: 1.汰舊換新後之照明燈具,發光效率應達 100lm/W 以上,且符合 CNS14115(電器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頻干擾限制值與量測方法) 、CNS14335(燈具安全通則)及 CNS15592 (光源及光源系統之 光生物安全性)等認證,若該燈具採用 LED 燈管為光源,燈管 需符合 CNS15438 (雙燈帽直管型 LED 光源-安全性)或 CNS 15983 (雙燈帽整合型 LED 燈管-安全規定)認證;或符合經 濟部公告之「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 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 具」獲證之新品。 2.每案補助金額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者,每具補助百分之五十費用 ,且以新臺幣七百五十元為上限,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上者,負擔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三)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 1.換裝智慧照明之發光效率應達 120lm/W 以上,且符合 CNS1411 5 (電器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頻干擾限制值與量測方法)、CNS1 4335(燈具安全通則)等認證,若該燈具採用 LED 燈管為光源 ,燈管需符合 CNS15438 (雙燈帽直管型 LED 光源-安全性) 或 CNS15983 (雙燈帽整合型 LED 燈管-安全規定)認證;或 符合經濟部公告之「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 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室內停車場 智慧照明燈具」獲證之新品。且至少須部分或全部具備自動開關 、調光或時序控制等一項以上智慧照明控制功能。 2.每案補助金額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者,每盞補助百分之五十費用 ,且以新臺幣七百五十元為上限,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上者,負擔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四)能源管理系統: 1.設置之系統功能應包括用電資訊可視化及自動化節能管理。 2.契約容量介於 51kW 至 800kW(中型)之申請案,每案補助百分 之五十設置費用,且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契約容量大於 8 00kW 之申請案(大型),每案補助百分之五十設置費用,且以 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 七、申請文件、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申請者應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產業局提出申請 (申請文件請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要點之委辦機構、單位): 1.申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辦公室老舊照明燈具及室內停車場智慧 照明補助,於施工完成後檢具下列文件: (1)補助申請書。 (2)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書、營業(稅籍)登記證明 或其他經產業局認定足資證明在本市從事服務業之證明文件。 (3)汰換及換裝節能設備汰換施(完)工證明文件。 (4)符合前點補助標準之設備規格證明文件。 (5)購置費用憑證影本(發票日期需於本要點生效之後,並註明與 「正本相符」,另蓋公司大小章)。 (6)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者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者 ,須另出具租賃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設備設置 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7)申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補助須檢附統一回收或自行清運與處理 之證明文件。 (8)受補助者戶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9)切結書。 (10) 領據。 (11) 其他經產業局規定之文件。 2.申請能源管理系統補助,須於施工前檢具補助申請書及公司、商 業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書、營業(稅籍)登記證明或其他經產 業局認定足資證明在本市從事服務業之證明文件,經產業局核准 補助後,於公告受理期間並完工後檢具下列文件: (1)產業局核准補助函影本。 (2)設置能源管理系統施(完)工驗收報告書。 (3)符合前點補助標準之設備規格證明文件。 (4)購置費用憑證影本(發票日期需於本要點生效後,並註明與「 正本相符」,另蓋公司大小章)。 (5)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者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者 ,須另出具租賃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設備設置 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6)受補助者戶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切結書。 (8)領據。 (9)其他經產業局規定之文件。 (二)申請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全者,應予駁回或不予撥款。 (三)產業局為確認請領補助案件執行情形,得派員進行現場查核;現場 查核結果與提送文件不符者,得要求申請者說明並限期改善,申請 者應配合辦理。 (四)依財政部印花稅法第七條規定,於領據貼足補助金額千分之四之印 花稅票。 (五)經審核通過之請領補助案件,產業局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 入以受補助者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 八、審核作業: (一)申請補助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者 。 (二)補助預算額度餘額如不足提供最後一個序位獲得補助之申請者補助 金額時,產業局得依所剩餘額度核定補助。 (三)當年度補助預算額度用罄時,產業局得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 九、補助之撤銷、廢止及追回補助款: (一)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產業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 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1.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 等不實情事。 2.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 3.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4.有第七點第二款應不予撥款之情形。 5.經查證有未安裝使用、轉賣或無故拆除之情事。 6.同一補助案同時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款。 7.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二)有前款各目情事者,產業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 助一年至五年。
- 十、其他事項: (一)受補助者應同意產業局得於推廣節能減碳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的之 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相關資料;並就產業局所 舉辦之節能相關活動、觀摩或會議,配合及提供相關協助。 (二)其餘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 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產業局定之。 (四)產業局保留隨時得補充、修正及解釋本要點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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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7)北市產業公字第10760201392號令修正發布第2~7、10點條文;並自107年10月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