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為執行縣市共推住商節電 行動,補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服務業汰換轄內營業場所老舊空 調、照明燈具、電冰箱、換裝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及設置能源管理系 統,以提升節電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指於本市營業並辦妥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書 、營業(稅籍)登記證明或其他經產業局認定足資證明在本市從事服 務業。但不包含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 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取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觀光旅館 業、旅館業或民宿。
- 三、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受理申請期間、補助預算額度及補充規定事項, 另行訂定,公告於產業局網站。
-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空調: 1.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 3615 及 CNS 14464 規定,其額定冷氣能力 71kW 以下,且列 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2.接風管空氣調節機:指符合 CNS 3615 及 CNS 15173 規定,其 額定冷氣能力 71kW 以下,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 目者。 3.中央空調系統:指冰水主機及其週邊附屬設備(包含冰水泵、區 域水泵、冷卻水泵、冷卻水塔或散熱鰭片、空調箱、小型送風機 及全熱交換器等)。 (二)照明燈具:指辦公與營業場所之燈具或光源。 (三)電冰箱:指符合 CNS 2062 規定,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 驗品目者。 (四)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指室內停車場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 序控制等一項以上智慧且照明控制功能之照明燈具。 (五)能源管理系統:指量測並分析能源使用情形,並彙整資訊供管理決 策運用,以協助使用者達成節能目標的軟硬體系統。其系統元件包 括電表及其他感測器、通訊網路、資料處理與儲存平台等。
- 五、各補助品項與申請條件: (一)補助品項: 1.本市轄內之服務業汰換既有空調。 2.本市轄內之服務業汰換既有照明燈具。 3.本市轄內之服務業汰換既有電冰箱。 4.本市轄內之服務業換裝所屬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 5.本市轄內之服務業,設置(包含更新與擴充)能源管理系統。 (二)申請條件:申請汰換、換裝及設置前款系統設備補助,應依產業局 訂定之日期後始執行汰換、換裝及設置系統之設備為限。
- 六、補助標準: (一)空調: 1.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汰舊換新後之設備,應符合經濟部公告之「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 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一級或二級新品,額定冷氣能力每 k W 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負擔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2.接風管空氣調節機:汰舊換新後之設備,應符合經濟部公告之「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 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一級、二級氣冷分離式或水冷式空氣 調節機之室外機,搭配其系列型號室內機之新品,每 kW 補助新 臺幣二千五百元,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負擔自 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3.中央空調系統:汰舊換新項目至少須包含冰水主機設備,且冰水 主機須符合經濟部能源局公告「空調系統冰水主機能源效率標準 」第二階段之能源效率標準,補助項目包含冰水主機及週邊附屬 設備,以及所使用之材料零件、工程施作等支出費用。 (1)每案補助百分之三十為原則,搭配冰水機組連鎖控制系統最佳 化,最高可補助百分之四十。 (2)申請單位為中小企業,補助比例提高百分之十。 (3)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上者,負擔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二)照明燈具: 1.汰舊換新後之照明燈具或光源,發光效率應達 100lm/W 以上, 且符合 CNS 14115(電器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頻干擾限制值與量 測方法)及 CNS 14335(燈具安全通則)等認證,或經能源局核 准登錄之節能標章「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發光二極體平 板燈具」、「發光二極體燈泡」獲證之新品。 2.每案補助金額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者,每具補助百分之五十費用 ,照明燈具每具以新臺幣七百五十元為上限,照明光源以新臺幣 一百五十元為上限,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負擔 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三)電冰箱: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電冰箱(含風扇式冷凍冷 藏電冰箱、直冷式冷凍冷藏電冰箱或冷藏式電冰箱),每台產品每 公升(L) 補助新臺幣十元,且以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 (四)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 1.換裝智慧照明之發光效率應達 120lm/W 以上,且符合 CNS 141 15(電器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頻干擾限制值與量測方法)及 CNS 14335 (燈具安全通則)等認證;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室內停 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 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獲證之新品 。且至少須部分或全部具備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一項以 上智慧照明控制功能。 2.每案補助金額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者,每盞補助百分之五十費用 ,且以新臺幣七百五十元為上限,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上者,負擔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五)能源管理系統: 1.設置之系統功能應包括用電資訊可視化及自動化節能管理。 2.契約容量大於 800kW(大型)申請案應包含空調效率監測功能, 每案補助百分之五十設置費用,且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每 案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負擔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 3.契約容量介於 51kW 至 800kW(中型)之申請案,每案補助百分 之五十設置費用,且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4.契約容量未達 51kW (小型)之申請案(含表燈營業用戶),每 案補助百分之五十設置費用,且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 七、申請文件、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申請者應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產業局提出申請 (申請文件請掛號郵寄或親送至產業局公告指定之委辦單位、地址 ): 1.申請無風管、接風管空氣調節機、照明燈具、電冰箱及室內停車 場智慧照明補助,於施工完成後檢具下列文件: (1)補助申請書。 (2)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書、營業(稅籍)登記證明 或其他經產業局認定足資證明在本市從事服務業之證明文件。 (3)汰換及換裝節能設備汰換施(完)工證明文件。 (4)符合前點補助標準之設備規格證明文件。 (5)載明產品型號之購買證明文件。 (6)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者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者 ,須另出具租賃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設備設置 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7)申請汰換無風管、接風管空氣調節機及電冰箱補助須檢附廢四 機回收聯單第三聯正本或自行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的合 法處理機構出具之回收證明文件。 (8)受補助者戶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9)切結書。 (10) 領據。 (11) 其他經產業局規定之文件。 2.申請中央空調系統及能源管理系統補助,須於施工前檢具補助申 請書及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書、營業(稅籍)登記 證明或其他經產業局認定足資證明在本市從事服務業之證明文件 ,經產業局核准補助後,於公告受理期間並完工後檢具下列文件 : (1)產業局核准補助函影本。 (2)汰換中央空調系統或設置能源管理系統施(完)工驗收報告書 。 (3)符合前點補助標準之設備規格證明文件。 (4)載明產品型號之購買證明文件。 (5)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者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者 ,須另出具租賃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設備設置 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6)申請汰換中央空調系統補助須檢附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的合 法處理機構出具之回收證明文件。 (7)受補助者戶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8)切結書。 (9)領據。 (10) 其他經產業局規定之文件。 (二)申請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全者,應予駁回或不予撥款。 (三)產業局為確認請領補助案件執行情形,得派員進行現場查核;現場 查核結果與提送文件不符者,得要求申請者說明並限期改善,申請 者應配合辦理。 (四)依財政部印花稅法第七條規定,於領據貼足補助金額千分之四之印 花稅票。 (五)經審核通過之請領補助案件,產業局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 入以受補助者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 八、審核作業: (一)申請補助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者 。 (二)補助預算額度餘額如不足提供最後一個序位獲得補助之申請者補助 金額時,產業局得依所剩餘額度核定補助。 (三)當年度補助各品項預算額度用罄時,產業局得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 九、補助之撤銷、廢止及追回補助款: (一)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產業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 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1.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 等不實情事。 2.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 3.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4.有第七點第二款應不予撥款之情形。 5.經查證有未安裝使用、轉賣或無故拆除之情事。 6.同一補助案同時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款。 7.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二)有前款各目情事者,產業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 助一年至五年。
- 十、其他事項: (一)受補助者應同意產業局得於推廣節能減碳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的之 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相關資料;並就產業局所 舉辦之節能相關活動、觀摩或會議,配合及提供相關協助。 (二)其餘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 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產業局定之。 (四)產業局保留隨時得補充、修正及解釋本要點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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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公字第10860059532號令修正發布第1、3~8點條文;並自108年2月2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