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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1-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修正全文7點
  • 一、為確保山豬窟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及環境品質,特設置山豬窟垃圾衛生掩埋場監督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三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學者專家四人,由中央研究院與臺北市環境保護局共同推薦之。 (二)臺北市議員一人,請市議會推薦。 (三)臺北市環境保護局代表二人。 (四)中央研究院代表二人。 (五)地方代表四人,由南港區公所推薦一人,由附近較接近掩埋場社區之社區管理委 員會推薦二人;當地里里長為當然委員。 前項委員更動時,由原推薦單位以書面為之。
  • 三、本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委員互選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之。
  • 四、本會監督項目: (一)工程與安全。 (二)空氣污染防制。 (三)水污染防制。 (四)病媒控制。 (五)噪音管制。 (六)垃圾清運車輛進出管理。 (七)水土保持。 (八)景觀維護。
  • 五、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臺北市環保局業務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幹事 四至五人,由臺北市環保局派員兼任,辦理相關事務。
  • 六、本會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或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會議。
  •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除本局兼職人員外得依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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