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類一條鞭主管機關之人力管理,特訂定本原則 。
- 二、本原則所稱類一條鞭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資訊局、法務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 三、類一條鞭主管機關,應就業務權責界定本府各機關類一條鞭人員之職務並造冊列管。有 關類一條鞭人員之任免遷調、培育訓練及獎懲考核依本原則辦理。
- 四、類一條鞭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任免遷調事項: (一)簡任職務:依「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簡任人員遴選作業原則」辦理。 (二)免經甄審(選)職務: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規定免經甄審(選)之職務,由出缺職務機關之一級機 關首長會商類一條鞭主管機關首長辦理。 (三)應經甄審(選)職務: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應辦理甄審(選)之職務,用人機關應洽類一條鞭主管機關, 研議是否於提報甄審委員會前辦理面試,類一條鞭主管機關得派業務單位人員參 加。 (四)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跨機關遷調之類一條鞭人員,得以「現職人 員商調表」(如附件)辦理,並應經類一條鞭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遷調。 (五)本府各機關人員於調任(離)類一條鞭職務時,應同時副知類一條鞭主管機關, 俾利列管。
- 五、類一條鞭主管機關得辦理下列培訓事項: (一)就各該專業核心業務項目,發展應具備之專業核心能力,並據以規劃實體課程、 數位課程、舉辦專題講座或實施業務觀摩等訓練。 (二)建立以職能為導向之訓練課程模組,並規定所屬擬任、新任或現任人員須於任職 前(後)一定期間內至少須完成一定比例之訓練課程,以確保具備相當之工作適 任性。
- 六、類一條鞭主管機關得辦理下列獎懲考核事項: (一)視需要訂定平時考核標準(表),遇有具體重大優劣事蹟,得即時通知各該人員 服務機關,由服務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獎懲作業。 (二)每年得就類一條鞭人員辦理工作績效考核,並於年終前提供各該服務機關作為辦 理各該人員年終考績(核、成)之重要參據。 (三)得訂定績優類一條鞭人員之獎勵措施,明確規範相關評選作業原則、程序、獎勵 額度及所需經費來源,發給禮品(券)者,應參照「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優秀 員工選拔及表揚要點」規定辦理。
- 七、類一條鞭主管機關應依本原則修、訂類一條鞭相關規定並簽報市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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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4-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07)府人任字第10730049100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107年1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