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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071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第 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
  • 第 3 條
    有關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之檢舉及獎勵事宜,依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 獎勵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第 4 條
    檢舉違反本自治條例案件(以下簡稱檢舉案件),經裁處罰鍰確定且罰鍰 實收者,由動保處發給獎金。 檢舉案件經裁處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按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七十 發給獎金;檢舉案件經裁處罰鍰金額未達一定數額者,按罰鍰實收數之百 分之五十發給獎金。 前項所稱一定數額,為法定罰鍰最高額之百分之五十。 同一檢舉案件經第一次裁處並命限期改善未改善而按次處罰者,檢舉獎金 以第一次裁處之罰鍰實收數為計算基準。
  • 第 5 條
    檢舉人檢舉案件,應提供下列資料,向動保處檢舉: 一 檢舉人姓名、聯絡方式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證件號碼。 二 被檢舉人之姓名、名稱及地址。 三 涉嫌違規之具體事項、違規地點及相關資料。 檢舉案件非以書面而係以言詞檢舉者,動保處應作成紀錄,並得錄音存證 。
  • 第 6 條
    檢舉案件經二人以上聯名檢舉者,其獎金應平均發給。 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而查獲同一違反本自治條例案件者,其獎金應由最先提 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具領;無法分別先後者,平均發給。
  • 第 7 條
    檢舉案件經裁處罰鍰確定,動保處應於罰鍰實收後,通知檢舉人領取獎金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 以匿名或非以真實姓名檢舉。 二 未檢附足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三 未於發現違規行為日起十四日內提出檢舉。 四 未敘明違規事實或未檢附具體證據資料。 五 以言詞檢舉,拒絕配合製作紀錄。 六 檢舉前,已由動保處調查、處理之案件。 七 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或公共場所公開之案件。 八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 同一檢舉案件,經依前項發給獎金後,不再重複發給、追回或變更。但裁 處罰鍰處分之撤銷、廢止或變更,可歸責於檢舉人,或為檢舉人對動保處 所隱匿者,其已領取之獎金,動保處得予追回。
  • 第 8 條
    依本辦法核發之檢舉案件獎金,經通知檢舉人領取,逾三個月未領取者, 視為放棄。
  • 第 9 條
    動保處對於檢舉案件之檢舉人姓名及其他個人資料應予保密。 檢舉案件之檢舉書、紀錄及其他資料,除有必要外,不得附於調查案卷內 。 動保處對於檢舉案件之檢舉人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 護。
  • 第 10 條
    動保處應設置檢舉信箱、專線、傳真電話或機關網址,以受理檢舉案件。
  • 第 11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動保處相關預算支應。
  • 第 12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動保處定之。
  •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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