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為推動節約能源,配合經濟部 執行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計畫,鼓勵並受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醫療院所暨藥局汰換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辦公室老舊照明燈具、換 裝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及導入能源管理系統之補助申請,並依經濟部 「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 二、衛生局為推動前項所提之補助受理、撥款、查驗及宣導等業務,得委 託專業機構為本要點執行單位,其雙方有關之權利義務另以契約訂定 之。
-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市醫療院所暨藥局:指醫院、診所、醫事、護理機構(居家護理 所、產後護理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長照機構( 住宿式、綜合式)、精神復健、聽力所、心理諮商所及治療所暨藥 局且依法設立於本市,並領有衛生局核發之醫療(事)、護理、精 神復健機構、聽力所、心理諮商所及治療所開業執照、長期照顧服 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或許可執照之藥局,如有其他疑義以衛生局認 定為準。 (二)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 3615 及 CNS 14464 之規定,其額定冷氣能力 71kW 以下,且列 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三)辦公室老舊照明燈具:指辦公與營業場所 T5、T8 及 T9 之螢光燈 具。 (四)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一項 以上智慧且照明控制功能之照明燈具。 (五)能源管理系統:量測並分析能源使用情形,並彙整資訊供管理決策 運用,以協助使用者達成節能目標的軟硬體系統。其系統元件包括 電表及其他感測器、通訊網路、資料處理與儲存平台等。
- 四、本要點主要訂定之補助內容、補助標準、實施方式及諮詢方式等,公 告於衛生局網站。
- 五、各補助品項申請資格與條件: (一)申請資格及類別如下: 1.本市轄內之醫療院所暨藥局汰換既有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者。 2.本市轄內之醫療院所暨藥局汰換既有辦公室老舊照明燈具者。 3.本市轄內之醫療院所暨藥局換裝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者。 4.本市轄內之醫療院所暨藥局且台電用電契約容量為 51kW 以上, 導入(包含更新與擴充)能源管理系統者。 (二)欲申請汰換、換裝或導入之設備,以本要點生效後始執行汰換、換 裝及設置系統之設備為限。
- 六、補助標準: (一)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1.補助標準:汰換補助以臺數認定後始以額定總冷氣能力計算補助 額度,且汰換後之設備應符合經濟部公告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準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 式」所規範之 1 或 2 級產品,得參考經濟部能源局能源效率 分級標示管理系統。另汰換之原設備應依我國合法之廢棄物處理 途徑回收,不得再行裝設於其他場域。 2.補助額度:每kW 額定總冷氣能力補助新臺幣 2,500 元,不足 1 kW 按比例計,計後小數點四捨五入至個位數。 (二)辦公室老舊照明燈具: 1.補助標準:汰換後之照明燈具發光效率應達 100 lm/W 以上, 另符合經濟部公告之「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 基準與標示方法」,獲有經濟部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認證產品為 優先補助對象,相關訊息得參考經濟部節能標章資訊網。 2.補助額度:補助 50% 汰換費用,且每具(含燈座)補助以新臺 幣 750 元為上限,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者,負 擔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三)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 1.補助標準:換裝之智慧照明其發光效率應達 120 lm/W 以上, 且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 1 項以上智慧照明控 制功能,並符合 CNS 14115(電器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頻干擾限 制值與量測方法)、CNS 14335 (燈具安全通則)等認證,若該 燈具採用 LED 燈管為光源,燈管需符合 CNS 15438(雙燈帽直 管型 LED 光源-安全性)或 CNS 15983(雙燈帽整合型 LED 燈管-安全規定)認證;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室內停車場智慧 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經濟部核准登 錄之節能標章認證之產品,相關訊息得參考經濟部節能標章資訊 網。 2.補助額度:補助 50% 汰換費用,且每盞補助以新臺幣 750 元 為上限,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者,負擔自籌款應 超過補助金額。 (四)能源管理系統: 1.補助標準:系統功能應包括用電資訊可視化及自動化節能管理, 契約容量大於 800kW 之大型用戶另應包含空調效率監測功能。 2.補助額度:補助 50% 設置費用,契約容量介於 51kW 至 800kW 之中型用戶,每套補助以新臺幣 50 萬元為上限;契約容量大於 800kW 之大型用戶,每套補助以新臺幣 200 萬元為上限,且每 案補助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者,負擔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 額。 (五)前開設備補助認定,如有疑義以衛生局解釋為準。
- 七、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受補助者應於公告受理或通知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 親送方式至衛生局請領補助款,收件日期以郵戳日期或現場收件日 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1.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1)申請表。 (2)衛生局核發之醫療(事)、護理、精神復健機構、聽力所、心 理諮商所及治療所開業執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 或藥局許可執照等證明文件影本。 (3)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單位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 者,須另出具租賃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設備裝 設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4)系統與設備購置證明文件(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開 立日期需於補助期間,其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 編號,並應註明產品品項、廠牌、型號及費用(或檢附詳細之 品項金額明細表),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及加蓋填表人或負 責人印信;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 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 (5)產品之廠商保證書(卡)影本:載明廠牌及型號,且日期應於 補助期間。 (6)統一回收或自行清運與處理之證明文件(如環保署廢四機聯單 或其他經環保署核定之合法回收廠回收切結書、臺北市縣市共 推設備汰換回收聯單)。 (7)設備汰換及智慧用電設置證明文件。 (8)補助款領據,須加蓋機關及負責人印信,塗改處請加蓋填表人 或負責人印信。 (9)申請單位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10)其他衛生局規定之文件。 2.辦公室照明: (1)申請表。 (2)衛生局核發之醫療(事)、護理、精神復健機構、聽力所、心 理諮商所及治療所開業執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 或藥局許可執照等證明文件影本。 (3)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單位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 者,須另出具租賃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設備裝 設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4)系統與設備購置證明文件(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開 立日期需於補助期間,其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 編號,並應註明產品品項、廠牌、型號及費用(或檢附詳細之 品項金額明細表),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及加蓋填表人或負 責人印信;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 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 (5)產品規格書或型錄影本。 (6)發光效率達 100lm/W 之證明文件。 (7)CNS 之產品檢測報告影本或節能標章獲證之產品證明文件。 (8)設備汰換及智慧用電設置證明文件。 (9)補助款領據,須加蓋機關及負責人印信,塗改處請加蓋填表人 或負責人印信。 (10)申請單位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11)其他衛生局規定之文件。 3.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 (1)申請表。 (2)衛生局核發之醫療(事)、護理、精神復健機構、聽力所、心 理諮商所及治療所開業執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 或藥局許可執照等證明文件影本。 (3)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單位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 者,須另出具租賃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設備裝 設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4)系統與設備購置證明文件(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開 立日期需於補助期間,其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 編號,並應註明產品品項、廠牌、型號及費用(或檢附詳細之 品項金額明細表),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及加蓋填表人或負 責人印信;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 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 (5)產品規格書或型錄影本。 (6)發光效率達 120lm/W 之證明文件。 (7)智慧照明控制功能說明書或足資證明之文件。 (8)CNS 之產品檢測報告影本或節能標章獲證之產品證明文件。 (9)設備汰換及智慧用電設置證明文件。 (10)補助款領據,須加蓋機關及負責人印信,塗改處請加蓋填表人 或負責人印信。 (11)申請單位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12)其他衛生局規定之文件。 4.能源管理系統: (1)申請表。 (2)衛生局核發之醫療(事)、護理、精神復健機構、聽力所、心 理諮商所及治療所開業執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 或藥局許可執照等證明文件影本。 (3)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單位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 者,須另出具租賃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設備裝 設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4)系統與設備購置證明文件(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開 立日期需於補助期間,其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 編號,並應註明產品品項、廠牌、型號及費用(或檢附詳細之 品項金額明細表),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及加蓋填表人或負 責人印信;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 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 (5)能源管理系統完工驗收報告書,含系統與設備建置完工項目說 明表、自主驗收過程說明表及完工前中後現場照片。 (6)補助款領據,須加蓋機關及負責人印信,塗改處請加蓋填表人 或負責人印信。 (7)申請單位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8)其他衛生局規定之文件。 (二)申請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全者,衛生局得予駁回或不予撥款。 (三)為確認請領補助案件執行情形,衛生局得派員進行現場查核;現場 查核結果與提送文件不符者,得要求受補助者說明並限期改善。受 補助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查核、未依限說明或改善完成者,應不 予撥款。 (四)依財政部印花稅法第 7 條規定,於領據貼足補助金額 4%o 印花 稅票。 (五)經審核通過之請領補助案件,衛生局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 入以受補助者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 八、審核作業: (一)申請補助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查,審查結果將以正式公文通 知。 (二)補助預算額度餘額如不足時,衛生局保留依所剩餘額度核定及調整 補助對象及補助額度之權利。 (三)當年度補助預算用罄時,衛生局得停止受理補助申請,並公告於衛 生局網站。 (四)相關補充事宜以衛生局網站公告為主。
- 九、補助撤銷、廢止及追回補助款: (一)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衛生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 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1.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 、浮報等不實情事者。 2.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者。 3.申請補助之裝設設備非汰換設備原址。 4.未依第七點第三款規定,於期限內補正者。 5.未配合衛生局協助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者,或查驗後限期改善未 果者。 6.同一補助案(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者。 7.經查證有未安裝使用、囤積、轉賣或經補助後逕行退換非當次申 請補助品項之情事。 8.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二)有前款各目情事者,衛生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 助一年至三年。
- 十、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者應同意於不妨礙營業秘密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前提下,衛 生局得於推廣節能減碳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式文宣、網站及 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相關資料;並就衛生局所舉辦之節能相關活 動、觀摩或會議,配合及提供相關協助。 (二)其餘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 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三)提交之申請文件為影本者,應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填表 人或負責人印信。 (四)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衛生局定之。 (五)衛生局保留隨時得補充、修正及解釋本要點之權利。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3-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秘字第1133128189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13年6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