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大同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妥善運用各界捐款,以符合捐 款人之美意,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 第 8 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所接受捐款,應由秘書室開立收款收據予捐款者,並依會計程序入 帳。
- 三、捐款經費之收支,除應尊重捐款者意願外,並應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應以代收代付方式,依會 計程序辦理。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 (三)本所不得接受附條件或增加本府經費負擔之捐款。但本所如評估有 接受之必要,應將接受之原因、效益、執行可行性及相關執行計畫 ,報本府核准後始得辦理。 (四)本所不得接受業務監督對象之捐款。 (五)本所於標案招標期間不得接受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之捐款。 (六)本所於契約履約期間不得接受與本所有契約關係者之捐款;期間屆 滿或契約終止、解除後之一年內,亦不得接受。 (七)違反第三款至第六款不得接受捐款之規定者,由本所視情節輕重, 依相關規定議處。 (八)捐款指定之用途有執行困難或爭議者,本所得拒絕之。
- 四、本所接受捐款者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符合下列範圍之一: (一)協助本所舉辦之體育、藝文節慶活動及基層建設。 (二)提供急難救助及社會福利用途。
- 五、民間捐款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 六、本所民間捐款支出審核層級: (一)民間捐款支用用途為急難救助金者,適用以下審核層級: 1.支用金額新臺幣(以下同)六千元以下者,由課長或其代理人核 定。 2.支用金額超過六千元者,應簽請區長或其代理人核定。 (二)民間捐款支用用途為急難救助金以外者,適用以下審核層級: 1.支用金額三千元以下者,由課長或其代理人核定。 2.支用金額超過三千元者,應簽請區長或其代理人核定。 現金收支等出納事務,依行政院出納管理手冊辦理。
- 七、本所就民間捐款之收支處理情形,應依公開透明及充分揭露原則辦理 ,每季於本所網站、或以其他得使民眾週知之方式公告捐款收支情形 ;惟如經捐款者要求不公開其個人資訊時,應不公開其個人資料。
- 八、支用捐款之各課室每年一、四、七、十月十日前應將上一季捐款支出 金額報表及相關資料簽陳區長核閱後,於當月十五日前提供上一季支 出金額予秘書室彙整並上網公告。
- 九、捐款收支帳目及辦理情形,由本所秘書室、會計室及政風室組成查核 小組,於每年八月底前至少查核各支用捐款課室一次,並由秘書室作 成書面紀錄,但必要時得隨時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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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2-2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臺北市大同區公所奉首長核定修正第3點條文;並以電子郵件下達自114年8月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