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計畫目的 鑒於本市老舊建築物更新重建之需求殷切,為協助市民瞭解「都市危 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內涵,爰培訓有志於推動老屋重建 的專業人士,經集訓整軍後成為「危老重建推動師(以下簡稱推動師 )」,免費為市民提供法令解說、協助社區住戶整合意願、輔導申請 耐震能力評估。凡經評估可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 例」重建者,即協助提具重建計畫申請重建,主管機關並視推動師各 階段輔導成效,衡酌個案戶數多寡,核予適度之輔導推動費,藉以激 勵推動師擔綱社區重建總顧問角色,提供宣導、諮詢、輔導、整合等 有關事務,全程服務,俾加速本市老舊建築物之更新、改善市容觀瞻 ,並達到都市防災之目的。
- 貳、主管機關: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執行機關為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參、計畫期程:本計畫自發布日起至民國 116 年 5 月 31 日止。但推 動師之培訓講習,至 109 年 6 月 30 日截止。
- 肆、推動師招募對象與培訓講習 一、推動師招募對象 (一) A組:開業建築師。 (二) B組:領有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都市計畫技師、不動產估價師、 律師、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會計師等國家考試及格證書者。 (三) C組: 1.任職或從事都市更新、建築設計、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室內設計、景觀 設計、建築經理、土地開發、營建土木、不動產估價、地政、不動產經紀 、房屋仲介、不動產法務、金融機構、信託機構等相關領域之工作者。 2.大專院校相關科系所畢業者:包含都市計畫、建築、營建、市政、地政、 不動產估價、城鄉、室內設計、景觀、土地管理、土木、土地資源等。 (四) D組: 1.現任或曾任里長、鄰長。 2.現任或曾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須領 有認可證並實際從事社區服務者)等熱衷社區服務人士。 3.本市轄區內屋齡達30年以上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直系親屬。 二、推動師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推動師,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但受緩刑宣告, 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 確定者,不在此限: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 法之罪者。 (二)曾犯刑法之竊盜、搶奪、強盜、詐欺、背信、重利、侵占、妨害自由、恐嚇 及擄人勒贖或贓物罪章,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三)因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 6個月以上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 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 1年者。 (四)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 2年者。 三、推動師之培訓講習 (一)報名方式:參訓學員逕向執行機關公開遴選辦理之培訓機構報名。詳細之培 訓方式與內容等,另於培訓機構及執行機關網站公告。 (二)課程規劃:培訓機構應辦理培訓之課程內容及時數,分組規定如下: A 組:
編號
課程名稱
1
都市及危險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相關法規
2
危險老舊建築物改建之效益評估要領
3
危老建築物拆除重建成本分析與財務規劃
4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之融資與信託申辦實務
5
危老推動師社區溝通技巧與意見整合實務
6
其他(由專業機構依課程需求彈性調整)
備註:培訓課程不得少於12小時,各課程研習時數由培訓機構依實際需求分配。(換證回訓不得少於7小時,課程內容由培訓機構擇選表列3項)
編號
課程名稱
1
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之任務與展望
2
都市及危險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相關法規
3
臺北市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申辦程序及費用補助
4
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研擬及費用補助
5
臺北市老舊建築物重建規劃設計相關法令疑義解說
6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相關稅捐實務
7
危險老舊建築物改建之效益評估要領
8
危老建築物拆除重建成本分析與財務規劃
9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之融資與信託申辦實務
10
危老推動師社區溝通技巧與意見整合實務
11
危老重建服務契約宜載明內容與注意事項
12
老舊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申請報備實務
13
其他(由專業機構依課程需求彈性調整)
備註:培訓課程21小時,各課程研習時數由培訓機構逕予分配,惟編號7、10課程之授課時數各不得少於3小時。(換證回訓不得少於12小時,課程內容由培訓機構擇選表列6項)
編號
課程名稱
1
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之任務與展望
2
都市及危險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相關法規
3
臺北市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概要
4
新建住宅性能評估與容積獎勵相關標章概要
5
土地及建物產權登記相關書表文件判讀
6
危老重建基地相關圖說之調閱及判讀
7
臺北市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申辦程序及費用補助
8
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研擬及費用補助
9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相關稅捐實務
10
危險老舊建築物改建之效益評估要領
11
危老建築物拆除重建成本分析與財務規劃
12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之融資與信託申辦實務
13
危老推動師社區溝通技巧與意見整合實務
14
危老重建服務契約宜載明內容與注意事項
15
老舊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申請報備實務
16
其他(由專業機構依課程需求彈性調整)
備註:培訓課程36小時,各課程研習時數由培訓機構逕予分配,惟編號10、13課程之授課時數各不得少於3小時。(換證回訓不得少於21小時,課程內容由培訓機構擇選表列10項)
- 伍、培訓機構之作業規範 一、培訓機構之遴選 推動師培訓機構採公開遴選,凡有意願之專業機構、學校或團體,得 提具計畫書向執行機關申請評選為培訓機構,執行機關得成立評選小 組,就申請資格、計畫書進行審查及評選,經獲選後允其辦理推動師 之課程講習訓練事宜。 二、授課講師資格 培訓課程之講師應檢附授課同意書,並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大學校院講師以上職務,並就講授課程具相關科系教學 經驗者。 (二)從事都市更新、老屋重建、社區溝通等相關專題研究,並有專案報 告書/著作,或大學校院與課程相關之課題研究,取得碩士以上學 位,且具三年以上工作年資者。 (三)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現任或曾任營建(繕)主管機關之相關業 務人員或相關專業團體主管職位達三年以上者。 (四)其他具有專業實務背景送交主管機關認可者。 三、課程教材與教學場地 (一)培訓機構應依本計畫揭示之課程內容詳予規劃、編寫教材內容,並 送執行機關備查後,責由培訓機構自行印製。 (二)培訓講習之教學場地應符合都市計畫、建築與消防法規之教學、講 習、會議或集會之空間。 四、公告開班報名資訊 培訓機構應將講習訓練之課程內容、上課時數、報名及收費方式等相 關事項,於講習前 20 日刊登於機構網站公告周知,並與執行機關網 站建立資訊連結。每梯次參訓人員上限不得超過 150 名;報名人數 達 50 名以上者,應即開課。 五、推動師培訓講習及證件換(補)發收費基準 (一)推動師培訓講習收費基準:培訓機構應就教材編撰、結業證明書、 學員手冊之印製、教學場地租用、代辦午餐、行政事務、交通、宣 導、講師鐘點費、講習資訊公告、相關行政事務等費用,覈實編製 經費預算表,向報名參訓之學員收費,但每梯次 36 小時每人之收 費最高額度以新臺幣 5,500 元為限;21 小時以新臺幣 3,500 元為限;12 小時以新臺幣 2,500 元為限;7 小時以新臺幣 2,0 00 元為限。 (二)推動師證件換(補)發收費基準:培訓機構受理推動師申請聘書或 識別證之換發或補發,得酌收行政作業費,但每件收費最高額度以 新臺幣 200 元為限。 六、培訓課程品質管考 (一)培訓機構應成立教學工作小組,設置班主任並具備專責服務人員, 以利教學督導及輔導、服務等事宜,並隨時巡視參訓學員上課簽到 (退)等情形。 (二)參訓學員必須全程參與,不得請假,如有遲到或早退超過 15 分鐘 者,該節視同曠課,應不允參加結訓測驗;如發現委由他人代理上 課或簽到(退)情事者,撤銷其參訓資格。 (三)結訓測驗由各培訓機構自行命題,測驗過程應嚴格執行考場秩序, 不得舞弊,舞弊者以零分計算。測驗成績達 70 分以上者,由培訓 機構發給講習合格證明,並於當梯次講習結束後 20 日內造冊,送 主管機關備查。測驗成績未達 70 分之學員,培訓機構得安排補考 ,但補考以一次為限。 (四)結訓合格學員清冊,應註明學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 生年月日、學經歷、通訊處、聯絡電話、相關專業證照號碼、講習 合格證明字號等基本資料,併同推動師聲明書、上課簽到(退)紀 錄等資料彙整建立電子檔,函送主管機關備查。紙本資料責由培訓 機構自行保管至少 3 年。 (五)培訓機構應協助主管機關製作、補發或換發推動師之聘書及識別證 (均附相片),並經主管機關用印後轉送各推動師收執。
- 陸、推動師之輔導 一、推動師之輔導積分 (一)按重建階段核給輔導積分:為協助本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 ,推動師得自行遴選輔導社區或接受執行機關媒合有輔導需求之社 區,夥同土地開發、建築企劃、設計、施工、銷售等協力廠商進行 輔導。執行機關將視個案輔導績效,核予輔導積分(完成耐震初評 者 10 分、完成耐震詳評者 10 分、重建計畫報核者 30 分)。 (二)輪值工作站核給輔導積分: 1.為便利老舊社區住戶就近諮詢需求,有服務熱誠之推動師或民間 單位,得籌組跨領域團隊,向本局申請設置「危老重建工作站」 ,由 A、 B、C 組之推動師進駐輪值,免費提供諮詢服務(輪值 時間以每班 3 小時計算,核給輔導積分 2 分)。 2.推動師若未依既定的服務時段進駐工作站,或有遲到、早退等情 事者,除當次不予核給積分外,並倒扣 2 分。 二、績優推動師之表揚 推動師對本市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工作之推動,績效優良或貢獻卓著 者,得由主管機關發給獎狀並公開表揚。獲頒績優推動師獎狀者,得 憑狀申請換證,免參加回訓講習。 三、輔導推動費之核發 推動師報備輔導案件,必須提具「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全程輔導重 建說明書」(如附件),於輔導完成耐震能力初步(詳細)評估、申 請重建計畫報核,得依「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輔導推動費核發要點 」規定申請輔導推動費。但推動師為現任里長或具公職人員身分者, 不予核發。
- 柒、本計畫經費來源:執行機關推動本計畫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款或執 行機關年度預算相關業務費用支應。
- 捌、本計畫之督導及考核 一、推動師資格之撤銷或廢止 推動師之參訓報名資料、輪值危老重建工作站、報備輔導社區、申請 輔導推動費案件,嚴禁虛偽造假、任由他人冒名頂替等情事,或經查 證涉有違反消極資格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推動師資格 ,且不予核給輔導推動費;如已撥款,得要求全額繳回或核扣部分輔 導推動費;經通知限期繳回而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業務違失之書面警告 推動師如有假借政府機關名義散發文宣品或進行住戶洽訪、告知民眾 錯誤資訊或法令規定、提供錯誤資料等違失,致生民眾權益損害或重 大爭執者,主管機關得處以書面警告,受書面警告累計達 3 次者, 廢止其推動師聘書。 三、培訓機構之解任 培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並遵依「個人資料保護 法」之規定,妥善保護參訓人員之個人資料。如有詐欺、虛偽不實或 違法侵權行為,除應自行依法負責外,主管機關並得解除培訓機構之 委任。
- 玖、相關書表:本計畫所需相關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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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3032
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培訓執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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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8)北市都建字第1083230034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108年9月1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