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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3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北市都建字第1106144957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10年7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培訓執行計畫;新名稱:臺北市危老都更推動師培訓執行計畫)
  • 壹、計畫目的 鑒於本市老舊建築物更新重建之需求殷切,為協助市民瞭解「都市危 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內涵,爰培訓有志於推動老屋重建 的專業人士,經集訓整軍後成為「危老重建推動師(以下簡稱推動師 )」,免費為市民提供法令解說、協助社區住戶整合意願、輔導申請 耐震能力評估,凡經評估可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 例」重建者,即協助提具重建計畫申請重建。另對於結構快篩判認有 潛在危險疑慮的建築物,輔導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及階段性補強;對未 成立管理組織的老舊公寓,輔導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舉管理負責人; 6 層以下的老舊集合住宅,亦可輔導增設昇降設備或辦理修繕。主管 機關並視推動師各階段輔導成效,衡酌個案戶數多寡,核予適度之輔 導推動費,藉以激勵推動師擔綱社區重建或修繕改良的總顧問角色, 提供宣導、諮詢、輔導、整合等有關事務,全程服務,俾加速本市老 舊建築物之更新、補強修繕,改善市容觀瞻,並達到都市防災之目的 。
  • 貳、主管機關: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執行機關為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協辦機關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參、計畫期程:本計畫自發布日起至民國 116 年 5 月 31 日止。但推 動師之培訓講習,於 109 年 12 月 31 日截止;公寓大廈進階及都 市更新課程之講習,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肆、推動師組別與培訓講習 一、推動師組別 (一)A組:開業建築師。 (二)B 組:領有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都市計畫技師 、不動產估價師、律師、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會計師 等國家考試及格證書者。 (三)C組: 1.任職或從事都市更新、建築設計、都市計畫、都市設計 、室內設計、景觀設計、建築經理、土地開發、營建土 木、不動產估價、地政、不動產經紀、房屋仲介、不動 產法務、金融機構、信託機構等相關領域之工作者。 2.大專院校相關科系所畢業者:包含都市計畫、建築、營 建、市政、地政、不動產估價、城鄉、室內設計、景觀 、土地管理、土木、土地資源等。 (四)D組: 1.現任或曾任里長、鄰長。 2.現任或曾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公寓大廈管 理服務人員(須領有認可證並實際從事社區服務者)等 熱衷社區服務人士。 3.本市轄區內屋齡達30年以上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其「配 偶」及直系親屬。 二、推動師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推動師,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 。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 、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制條 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 罪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之罪者。 (二)曾犯刑法之竊盜、搶奪、強盜、詐欺、背信、重利、侵占 、妨害自由、恐嚇及擄人勒贖或贓物罪章,受有期徒刑之 宣告者。 (三)因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 6個月以上之宣 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 1年者。 (四)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 2年者。 三、推動師之回訓講習 (一)回訓時機:推動師得於聘書或認可證資格屆期日之前、後 各 4個月期間擇期回訓。 (二)報名方式:回訓學員逕向執行機關公開遴選辦理之培訓機 構報名。詳細之培訓方式與內容等,另於培訓機構及執行 機關網站公告。 (三)課程規劃:培訓機構辦理回訓之必修課程及各組別修習時 數,規定如下: (1)必修課程

    項次

    課程名稱

    備註

    1

    近期危老條例及其子法修正重點及相關函釋

    必修

    2

    近期臺北市危老重建相關法令修正重點解說

    必修

    3

    危老推動師輔導案件報備及推動費請領實務

    必修

    (2)除上項必修課程外,培訓機構應針對回訓學員自行開設 必要之選修課程並分配上課時數。 (3)回訓課程修習總時數: A.A組:不得少於 7小時。 B.B、C組:不得少於14小時。 C.D組:不得少於21小時。 (四)結訓門檻:回訓學員於修滿培訓課程後,得參與結訓測驗 ,測驗成績達80分以上者,由培訓機構發給「臺北市危老 重建推動師換證回訓講習合格證明」。 四、推動師資格證明 (一)推動師證件之換發:推動師聘書或認可證及識別證有效期 限為 2年,逾期失其效力。推動師得提具有效期限內累計 達30分以上之輔導服務積分證明、換證回訓講習課程合格 證明,填具換證申請書,向培訓機構申請換發,由培訓機 構依當年度之號序製作新證,並送主管機關用印後轉送申 請人收執。 (二)推動師證件之補發:推動師之聘書、認可證或識別證如因 故遺失或污損,得向原培訓機構申請補發,由培訓機構依 原證號製作補證,並送主管機關用印後轉送申請人收執。 (三)原領有危老重建推動師聘書因屆期申請換發或因故遺失或 污損申請補發者,改發危老重建推動師認可證,屬補發者 其效期同原聘書。 (四)推動師之資訊公告:有關推動師之相關資訊(姓名、性別 、專業證照、服務專線、服務單位及職稱、電子信箱或Li ne帳號等),經當事人同意後,執行機關得置於網站公開 宣導,俾利媒合本市具有重建需求之社區住戶逕為洽訪。
  • 伍、公寓大廈進階課程培訓講習 (一)報名方式:參訓學員逕向培訓機構報名。詳細之培訓方式與內 容等,另於培訓機構及執行機關網站公告。 (二)課程規劃:培訓機構應辦理培訓之課程內容及時數,規定如下 : (共14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主要內容

    課程時數

    1

    社區自治-公寓大廈管理概要

    1.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之目的與效益
    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概要

    3小時

    2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籌組及運作

    1.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成立之法令依據
    2.管理委員會籌組及會議規範
    3.管理委員之選任及權責

    2小時

    3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申辦作業實務

    1.管理組織籌組及報備流程
    2.管理組織報備相關書表文件
    3.管理組織申報系統介紹

    2小時

    4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籌備及會議規範

    1.區權會議召集與籌備流程
    2.區權會權責及相關規範
    3.社區自治規約訂定、效力及應用

    2小時

    5

    公寓大廈相關獎勵補助及申辦實務

    1.老舊公寓增設昇降設備

    2小時

    2.結構快篩及階段性補強

    1小時

    3.外牆安全檢查診斷申報及修繕補助

    1小時

    4.老舊建築物外牆整新

    1小時

    (三)結訓門檻:參訓學員於修滿培訓課程後,得參與結訓測驗,測 驗成績達80分以上者,由培訓機構發給結業證書。
  • 陸、培訓機構之作業規範 一、培訓機構之遴選 (一)推動師培訓機構採公開遴選,凡有意願之專業機構、學校或團體, 得提具計畫書向執行機關申請評選為培訓機構,執行機關得成立評 選小組,就申請資格、計畫書進行審查及評選,經獲選後允其辦理 推動師之課程講習訓練事宜。 (二)既有培訓機構得提報新增公寓大廈進階課程計畫,經執行機關同意 後辦理訓練事宜。 二、授課講師資格 培訓課程之講師應檢附授課同意書,並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大學校院講師以上職務,並就講授課程具相關科系教學 經驗者。 (二)從事都市更新、老屋重建、社區溝通、公寓大廈管理等相關專題研 究,並有專案報告書/著作,或大學校院與課程相關之課題研究,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且具 3 年以上工作年資者。 (三)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現任或曾任營建(繕)主管機關之相關業 務人員或相關專業團體主管職位達 3 年以上者。 (四)其他具有相關專業實務經驗送交主管機關認可者。但「危老推動師 輔導案件報備及推動費請領實務」之課程師資,限於執行機關內從 事相關案件審查人員,或曾辦理輔導案件報備及推動費請領各 5 案以上實務經驗者。 三、課程教材與教學場地 (一)培訓機構應依本計畫揭示之課程內容詳予規劃、編寫教材內容,並 送執行機關備查後,責由培訓機構自行印製。 (二)培訓講習之教學場地應符合都市計畫、建築與消防法規之教學、講 習、會議或集會之空間。 四、公告開班報名資訊 培訓機構應將講習訓練之課程內容、上課時數、報名及收費方式等相 關事項,於講習前 10 日刊登於機構網站公告周知,並與執行機關網 站建立資訊連結。每梯次參訓人員上限不得超過 150 名;報名人數 達 50 名以上者,應即開課。 五、推動師培訓講習及證件換(補)發收費基準 (一)推動師培訓講習收費基準:培訓機構應就教材編撰、結業證明書、 學員手冊之印製、教學場地租用、代辦午餐、行政事務、交通、宣 導、講師鐘點費、講習資訊公告、相關行政事務等費用,覈實編製 經費預算表,向報名參訓之學員收費,但每梯次 21 小時以新臺幣 3,500 元為限;14 小時以新臺幣 2,900 元為限;7 小時以新臺 幣 2,000 元為限。 (二)推動師證件換(補)發收費基準:培訓機構受理推動師申請聘書、 認可證或識別證之換發或補發,得酌收行政作業費,但每件收費最 高額度以新臺幣 200 元為限。 六、培訓課程品質管考 (一)培訓機構應成立教學工作小組,設置班主任並具備專責服務人員, 以利教學督導及輔導、服務等事宜,並隨時巡視參訓學員上課簽到 (退)等情形。 (二)參訓學員必須全程參與,不得請假,如有遲到或早退超過 15 分鐘 者,該節視同曠課,應不允參加結訓測驗;如發現委由他人代理上 課或簽到(退)情事者,撤銷其參訓資格。 (三)結訓測驗由各培訓機構自行命題,測驗過程應嚴格執行考場秩序, 不得舞弊,舞弊者以零分計算。測驗成績達 80 分以上者,由培訓 機構發給講習合格證明,並於當梯次講習結束後 20 日內造冊,送 主管機關備查。測驗成績未達 80 分之學員,培訓機構得安排補考 ,但補考以一次為限。 (四)結訓合格學員清冊,應註明學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 生年月日、學經歷、通訊處、聯絡電話、相關專業證照號碼、講習 合格證明字號等基本資料,併同推動師聲明書、上課簽到(退)紀 錄等資料彙整建立電子檔,函送主管機關備查。紙本資料責由培訓 機構自行保管至少 3 年。 (五)培訓機構應協助主管機關製作、補發或換發推動師之認可證及識別 證(均附相片),並經主管機關用印後轉送各推動師收執。
  • 柒、推動師之輔導 一、推動師之輔導積分 (一)按重建階段核給輔導服務積分:為協助本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 重建,推動師得自行遴選輔導社區或接受執行機關媒合有輔導需求 之社區,夥同土地開發、建築企劃、設計、施工、銷售等協力廠商 進行輔導。執行機關將視個案輔導績效,核予輔導服務積分(完成 耐震初評者 10 分、完成耐震詳評者 10 分、重建計畫報核者 30 分)。 (二)輪值工作站核給服務積分: 1.為便利老舊社區住戶就近諮詢需求,有服務熱誠之推動師或民間 單位,得籌組跨領域團隊,向本局申請設置「危老重建工作站」 ,由 A、B、C 組之推動師進駐輪值,免費提供諮詢服務(輪值 時間以每班 3 小時計算,核給輔導服務積分 2 分)。 2.推動師若未依既定的服務時段進駐工作站,或有遲到、早退等情 事者,除當次不予核給積分外,並倒扣 2 分。 (三)參加進階課程核給輔導服務積分: 1.推動師於聘書或認可證有效期限內參加公寓大廈進階課程培訓, 領得培訓機構核發之結業證書者,或參加都市更新處主辦之輔導 自主更新專業班教育訓練,領有結訓證書者,分別核給輔導服務 積分 10分 。未領得公寓大廈進階課程結業證書者,將不予核給 公寓大廈整建維護相關輔導服務積分及輔導推動費。 2.推動師於聘書或認可證有效期限內參加培訓機構函送執行機關核 備之「危老推動師進階課程」,並領得培訓機構核發之參訓證明 ,其參訓時數每達 4 小時者,核給輔導服務積分 2 分。惟聘 書或認可證有效期限內參訓進階課程合計之輔導服務積分,最多 核予 10 分為限。 (四)輔導公寓大廈整建維護核給輔導服務積分: 1.完成輔導民國 92 年以前興建完成,且 6 層樓以上之公寓大廈 成立管理組織者,核給輔導服務積分 10 分。 2.輔導經執行機關依「臺北市建築物外牆飾面剝落查處執行計畫」 判定屬D級或E級且公告列管之建築物完成修繕解除列管者,核 給輔導服務積分 10 分。 3.輔導私有建築物完成階段性補強者,核給輔導服務積分 20 分。 4.輔導屋齡 20 年以上且 6 層樓以下之集合住宅完成增設昇降設 備者,核給輔導服務積分 30 分。 5.輔導公寓大廈依「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作業規範」完 成外牆整新者,核給輔導服務積分 30 分。 (五)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完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核給輔導服務 積分 30 分。 二、績優推動師之表揚 推動師對本市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工作之推動,績效優良或貢獻卓著 者,得由主管機關發給獎狀並公開表揚。獲頒績優推動師獎狀者,得 憑狀申請換證,免參加回訓講習。 三、輔導推動費之核發 推動師報備輔導案件,必須提具「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全程輔導重 建說明書」(如附件),於輔導完成下列各款事項之一者,得依「臺 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輔導推動費核發要點」規定申請輔導推動費。但 推動師為現任里長或具公職人員身分者,不予核發。 (一)輔導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建築物辦理耐 震能力初步評估、詳細評估或提具重建計畫報核。 (二)輔導民國 92 年以前興建完成,且 6 層樓以上未曾報備管理組織 之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三)輔導屋齡 20 年以上且 6 層樓以下之集合住宅增設昇降設備。( 不得與本市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費用補助重覆)。 (四)輔導集合住宅依「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作業規範」辦理 外牆整新。 (五)輔導經執行機關依「臺北市建築物外牆飾面剝落查處執行計畫」判 定屬D級或E級且公告列管之建築物辦理修繕。 (六)輔導經結構安全快篩判認有潛在危險疑慮之建築物辦理耐震能力初 步評估或申請階段性補強。 四、危老都更推動師之認證 推動師依本計畫完成輔導報備案件,並領有公寓大廈進階課程講習結 業證書者,且 108 年度以後曾參加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主辦「更新會 輔導培訓專班或輔導自主更新專業班」教育訓練,並領有結訓證書, 或領有「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師證明」者,得檢具相關事證,向培訓 機構申請換發「危老都更推動師」認可證及識別證,由培訓機構依當 年度號序製作新證(任期同原領推動師證件),並送主管機關用印後 轉送申請人收執。 五、危老都更工作站 既有A、B、C組推動師之「危老重建工作站」,其中成員達 10 名 以上具「危老都更推動師」資格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晉級為「危老 都更工作站」。
  • 捌、本計畫經費來源:執行機關推動本計畫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款或執 行機關年度預算相關業務費用支應。
  • 玖、本計畫之督導及考核 一、推動師資格之撤銷或廢止 推動師之參訓報名資料、輪值危老重建工作站、報備輔導社區、申請 輔導推動費案件,嚴禁虛偽造假、任由他人冒名頂替、冒用他人身份 等情事,或經查證涉有違反消極資格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 止其推動師資格,並不得經由回訓回復資格,且不予核給輔導推動費 ;如已撥款,得要求全額繳回或核扣部分輔導推動費;經通知限期繳 回而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推動師業務違失之書面警告 推動師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處以書面警告,受書面警告 累計達 3 次者,廢止其推動師聘書。 (一)假借政府機關名義散發文宣品或進行住戶洽訪。 (二)提供民眾錯誤資訊、法令或資料等。 (三)利用公開說明會場合宣導非該場次主軸項目誤導民眾。 三、培訓機構違失之書面警告及解任 (一)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違失情節輕重,予以書 面警告或記缺點: 1.參訓學員資格不符本計畫規定者。 2.課程師資、課程教材未依規定於開課前函送主管機關備查者。 3.未依規定於當梯次講習結束後 20 日內造冊送主管機關備查者。 4.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經主管機關審認違失情節應予書面警告或 記缺點者。 5.培訓機構自第 1 次遭書面警告之日起,1 年內累計警告達 2 次者,應記缺點 1 次。 (二)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解除其委任: 1.自第 1 次遭記缺點起,1 年內累計遭記缺點達 5 次者。 2.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未妥善保護參訓人員之個人資 料有洩漏個資致生訟累,經查有具體事實者。 3.依本計畫發給之講習結業證書,經查涉有虛偽不實者,得撤銷或 廢止該推動師資格並究責。 4.未依本計畫第肆、第伍點之規定每年度開設課程。 5.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經主管機關審認確實有違失情節嚴重者。
  • 拾、相關書表:本計畫所需相關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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