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便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民眾使 用市政服務、鼓勵積極參與市政活動,提升服務品質與利用率,乃辦 理「臺北市政府臺北卡」(以下簡稱臺北卡),結合現有卡證整併、 個人化身分識別機制整併與集點兌換回饋機制,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北卡:為一整合型身分識別服務,以市政服務總歸戶概念,整合 各服務機關線上及線下個人化服務,並提供申請人統一身分識別方 式,包含透過服務機關已發行之 IC 卡證、臺北卡行動應用軟體, 或以臺北卡線上認證授權等存取多項服務。 (二)臺北卡服務:需身分識別、驗證及授權之個人化服務,或臺北卡相 關之管理服務,包含但不限以下項目: 1.申辦會員:申請人可臨櫃至申辦窗口或線上至臺北卡官方網站( 以下簡稱臺北卡官網)及服務機關網站申辦成為臺北卡會員(以 下簡稱會員),經審核符合申辦規定資格者皆可提出申請。 2.卡證服務:會員於臨櫃需出示 IC 卡證或使用臺北卡行動應用軟 體得使用之服務,如愛心乘車證服務、敬老乘車證服務、圖書借 閱證等。 3.線上服務:會員經臺北卡線上認證授權後得使用之服務,如市民 e 點通申辦服務、Hello Taipei 陳情服務等。 4.個人資料變更:會員可臨櫃至申辦窗口或線上至臺北卡官網申請 修改個人資料,並於臺北卡系統內進行個人資料變更。 5.服務開通:會員向服務機關申請提供服務,經審核通過並於臺北 卡系統內進行服務註記,日後便可使用該項服務。 6.中止服務:會員不需臺北卡之特定服務時,得申請中止該服務。 會員申請中止服務,服務機關應刪除會員於該服務之有關資料。 但因經費核銷或查證紀錄等需求而有保留全部或一部個人資料之 必要者,最多不得逾十年,且應於保留需求不存在或保留期限屆 滿時完整刪除。 7.IC 晶片卡綁定:會員可臨櫃至申辦窗口或線上至臺北卡官網申 請將持有之 IC 晶片卡與會員資料進行關聯綁定,以便後續臨櫃 使用卡證服務。 (三)服務機關:提供臺北卡服務之機關。 (四)申辦窗口:協助服務機關受理申請人辦理服務之機關(構)。 (五)歸戶:服務機關將所持有之會員資料,整併納入臺北卡會員,由臺 北卡系統自動與服務機關系統介接並統一進行會員管理。 (六)臺北卡系統:用於管理會員資料、管理服務資料,提供服務、集兌 點服務之資訊系統。 (七)臺北點:由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於推廣活動中提供給會員之獎勵點 數;其點數有效及兌換期限,依服務機關之推廣活動公告內容辦理 。
- 三、各服務機關提供之卡證服務或其為民服務之資訊系統,具有線上或線 下個人識別、認證或授權之功能者,應使用臺北卡系統,並協助既有 之使用者辦理歸戶。但如遇特殊情形,經本府資訊局同意者,不在此 限。 未整合加入臺北卡之機關服務,應與本府資訊局確認歸戶流程、期程 及針對未歸戶使用者設計落日機制,並於臺北卡官網公告之。服務機 關若有新發行卡證服務之需求,應整合至臺北卡系統。 各服務機關對外提供之服務名稱應統一為臺北卡,服務內容由各服務 機關命名,如臺北卡-健康服務、臺北卡-數位學生證。
- 四、申辦窗口可由各服務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委任、委託之機關(構) 擔任或由服務機關自行指派人員擔任,負責辦理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身分驗證、受理或代收服務變更案件之申請與審核。 (二)辦理發卡、會員卡片綁定或解除綁定。 (三)辦理服務開通、中止服務、個人資料變更等申請。 服務機關應將申辦窗口及服務內容刊登於臺北卡官網。
- 五、服務機關與申辦窗口為提供臺北卡服務,應就人員及環境為以下配置 : (一)應設置電腦設備與讀卡設備以存取臺北卡會員或卡證服務資訊。 (二)應設置至少一個服務櫃檯及一名服務人員。 (三)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處理臺北卡相關業務,並定期參與臺北卡系統 之教育訓練以熟稔系統之操作。
- 六、服務機關提供臺北卡服務,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臺北卡服務限會員本人使用,如有違規或冒用者,經本府資訊局或 服務機關認定後,不予提供臺北卡各項優惠及服務功能。 (二)服務機關應藉由臺北卡系統或臺北卡行動應用軟體,確認會員身分 之有效性。 (三)會員資格由服務機關訂定,服務機關並得定期進行資格查核,如有 資格不符者,經查證無誤後應即中止提供該項服務。會員如有繼續 使用該項服務之需求,得逕向服務機關陳情,或依本作業要點重新 提出申請。 (四)服務機關應將臺北卡會員相關之服務內容及優惠資訊,備文提供予 本府資訊局以確保其正確性,並由本府資訊局公告於臺北卡官網。
- 七、辦理申請人臨櫃申請,應遵守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須填妥申請書(如附件一、臺北市政府臺北卡申辦暨服務變 更申請書),並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申辦服務項目所需繳驗之相關 證明文件,未出示相關證明文件或申辦窗口無法驗證申辦資格者, 不予受理或代收該項申請案件。 (二)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須攜帶申請人之委託書及申請人與受託人 之身分證明文件。(如附件二、臺北市政府臺北卡申辦委託書)申 請人申請服務機關所發行之卡證,須於卡面印上可觀資訊者,申辦 窗口應注意可觀資訊須與申請人身分相符。 (三)申請人申請服務機關所發行之卡證服務,須於卡面印上可觀資訊者 ,申辦窗口應注意可觀資訊須與申請人身分相符。 (四)申辦窗口應確認申請人至少綁定一張 IC 晶片卡或已安裝並登錄臺 北卡行動應用軟體,以確保日後可有效存取服務。 (五)同一會員可開通多項由各服務機關提供之服務,惟各服務之使用應 遵守各服務機關之規定。 (六)卡片綁定與服務開通,依申辦類型分下列幾種: 1.自持 IC 晶片卡辦理者:申請人可自行提供 IC 晶片卡登錄成為 臺北卡,並進行卡面註記作業。 2.申請核發新卡者:須符合服務機關規定資格,並由申辦窗口登錄 新卡成為臺北卡,並進行卡面註記作業。 3.申請核發新卡且卡面需印製可觀資訊者:申請人須符合服務機關 規定資格,持身分證明文件至原申辦窗口領取卡片,並進行卡面 註記作業。但申辦窗口提供郵寄等其他便民領卡方式者,依申辦 窗口提供方式辦理。 4.持行動裝置者:申請人可自持行動裝置,並安裝臺北卡行動應用 軟體,利用註冊取得之帳密登入並取得虛擬卡。 (七)會員可申請綁定多張 IC 晶片卡成為臺北卡,若有遺失或毀損,可 申請重新綁定新 IC 晶片卡。卡證服務,依服務機關規定須使用服 務機關所發行之卡片者,其遺失或毀損,得依各服務機關規定申請 辦理補換發。 (八)會員如忘記線上服務之帳號或密碼,可申請辦理查詢或重設,相關 作業方式由本府資訊局訂定並於臺北卡官網說明。 (九)申辦窗口應將新申請或變更、異動之資料登打至臺北卡系統,如會 員辦理服務中止,應由服務機關以系統自動介接或本府資訊局同意 之方式,通知臺北卡系統進行資料更新。
- 八、網路受理申請人申請,應遵守以下事項: (一)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各服務機關並 得訂定其他申請資格。 (二)申請人、服務機關及申辦窗口應遵循之規定如下: 1.由臺北卡官網或臺北市民 e 點通提供申請人進行申辦,並提供 申請人閱讀瞭解並同意相關申辦規定。 2.申請人填具申請資料並依申辦規定上傳相關證明文件電子檔後確 認送件。 3.申請人待接獲申辦窗口通知,攜帶相關證明文件正本至申辦窗口 辦理領卡。 (三)申請綁定多張 IC 晶片卡成為臺北卡,若有遺失或毀損,可臨櫃至 申辦窗口或線上至臺北卡官網重新綁定。 (四)前項各款之服務申辦工作天數由各服務機關定之,並刊登於臺北卡 官網。
- 九、為維護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適法性及資訊安全,本府資訊局 得針對服務機關及申辦窗口辦理稽核作業,服務機關及申辦窗口應配 合辦理。
- 十、服務機關辦理臺北點集兌點及相關推廣活動,應遵守以下事項: (一)服務機關可利用臺北卡系統所設計之集兌點機制辦理推廣活動,惟 活動規劃目標與方向應用於推廣本市各項市政服務。 (二)服務機關所發之卡證如另有提供相關點數者,依該服務機關相關使 用規定辦理,不適用臺北卡集點兌換活動。 (三)服務機關辦理集兌點活動應設計活動規定(含集兌點期限),並刊 登於臺北卡官網。 (四)會員可將累積之臺北點兌換為悠遊卡儲值金。 (五)服務機關規劃中止服務者,如有未兌換之臺北點,應先暫停提供該 項服務,待點數兌畢或逾期後再中止。但服務機關另有規定者依該 機關規定辦理,並應備文通知本府資訊局刊登於臺北卡官網。 (六)臺北點一點等值新臺幣(下同)一元,民眾得依此比值兌換等值之 悠遊卡儲值金。
- 十一、會員參與集點兌換活動應遵循之規定如下: (一)會員若符合臺北卡集點活動參與資格,即可參與集點活動,並於 達成給點條件後獲得臺北點;所有集點紀錄須彙整至臺北卡系統 ,經系統判定資格有效後才可兌換。 (二)會員可依活動規定於開放查詢點數期間,使用臺北卡官網線上查 詢功能查看集點紀錄。 (三)經臺北卡系統判定有效之點數,不因服務中止或遷出戶籍等事由 而失其效力;超過服務機關所訂之兌點期限則因逾期而判定為無 效點數。 (四)會員如經查未符合活動集點資格或未達成活動給點條件,仍有獲 取點數時,服務機關得取消該未兌點數;如經查會員以詐欺或偽 造身分等方式獲取點數時,本府資訊局得視情節輕重限制該會員 臺北卡帳號之使用權。 (五)服務機關應確實查核會員之獲點資格,或是否達成給點條件,如 查核不實且會員已完成兌換點數,其點數之相當經費由服務機關 自行負擔。 (六)會員應於參與活動前瞭解活動相關規定,未符合活動相關規定者 ,即使完成活動集點條件,點數亦不予發放,且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補償。 (七)會員應於各活動開放兌換點數期間,持臺北卡(綁定悠遊卡)至 服務機關指定之窗口進行兌換。兌換期限截止後,逾期點數不得 兌換,會員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期或補償。 (八)為配合服務機關會計年度,所有集點兌換活動須於當年度內執行 完畢。 (九)會員每年從單一服務機關中所獲臺北點且經兌換之累計金額超過 一千元者,須列入所得稅扣繳,並由該服務機關負責相關扣繳申 報作業。
- 十二、臺北卡集點兌換活動參加條件、資格之訂定,由本府資訊局及服務 機關共同負責,其活動之執行與相關爭議處理機制由各服務機關負 責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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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4-3002
臺北市政府臺北卡服務推廣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107)府資應字第1073008522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7年6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