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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3-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產字第1133014205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13年4月16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觀傳局)為執行縣市共推住商節電 行動,辦理補助所轄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旅宿業汰換轄內營業場 所空調、老舊照明燈具及光源、換裝室內停車場照明及設置能源管理 系統,以提升節電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二、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對象,僅限於設立於本市轄內之依發展觀光條例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領取觀光旅 館業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或民宿(以下簡稱旅宿 業)。
  • 三、本要點相關補助申請之受理、撥款、查驗及相關規定事項,公告於觀 傳局網站,並得委由相關機構、單位辦理。
  •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空調設備: 1.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 3615 及 CNS 14464 規定,其額定冷氣能力 71kW 以下,且列 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2.接風管空氣調節機:指符合 CNS 3615 及 CNS 15173 規定,其 額定冷氣能力 71kW 以下,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 目者。 3.中央空調系統:指冰水主機及其周邊附屬設備(包含冰水泵、區 域水泵、冷卻水泵、冷卻水塔或散熱鰭片、空調箱、小型送風機 及全熱交換器等)。 (二)老舊照明燈具、指示燈及光源:指營業場所之 T5、T8 或 T9 螢光 燈具,傳統型出口及避難指示燈,嵌燈、筒燈、省電燈泡等光源。 (三)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指室內停車場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 序控制等一項以上智慧且照明控制功能之照明燈具。 (四)室內停車場非智慧照明:指室內停車場不具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 序控制等任一項智慧且照明控制功能之照明燈具。 (五)能源管理系統:指量測並分析能源使用情形,並彙整資訊供管理決 策運用,以協助使用者達成節能目標的軟硬體系統。其系統元件包 括電表及其他感測器、通訊網路、資料處理與儲存平臺等。
  • 五、本要點之補助品項及申請條件如下: (一)補助品項限於: 1.本市轄內之旅宿業汰換既有空調設備。 2.本市轄內之旅宿業汰換既有老舊照明燈具、傳統型出口及避難指 示燈、光源。 3.本市轄內之旅宿業換裝所屬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及室內停車場非 智慧照明。 4.本市轄內之旅宿業設置(包含更新與擴充)能源管理系統。 (二)申請條件限於: 1.申請汰換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及老舊照明 T8、T9 燈具、換裝室內 停車場智慧照明及建置能源管理系統者,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 六月十五日(含)以後始執行汰換、換裝及建置系統之設備為限 。 2.申請汰換接風管空氣調節機、中央空調系統、老舊照明 T5 燈具 、傳統型出口及避難指示燈、光源、換裝室內停車場非智慧照明 者,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含)以後始執行汰換、 換裝及建置系統之設備為限。 3.申請本要點補助品項之系統設備之汰換、換裝及建置應於觀光旅 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或民宿登記證上之營業登記地址內 ,並由該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上之公司或商業提出申請。
  • 六、觀傳局補助標準如下: (一)空調設備: 1.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汰舊換新後之設備,應符合經濟部公告之「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 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一級或二級新品,額定冷氣能力每 k W 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負擔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2.接風管空氣調節機:汰舊換新後之設備,應符合經濟部公告之「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 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一級、二級氣冷分離式或水冷式空氣 調節機之室外機,搭配其系列型號室內機之新品,額定冷氣能力 每 kW 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上者,負擔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3.中央空調系統:汰舊換新項目至少須包含冰水主機設備,且冰水 主機須符合經濟部能源局公告「空調系統冰水主機能源效率標準 」第二階段之能源效率標準,補助項目包含冰水主機及周邊附屬 設備,以及所使用之材料零件、工程施作等支出費用,每案補助 不超過百分之五十,且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 (二)老舊照明燈具、傳統型出口及避難指示燈、光源: 1.T5、T8 或 T9 燈具:汰舊換新後之照明燈具,發光效率應達 1 00 lm/W 以上,且符合 CNS 14115(電器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 頻干擾限制值與量測方法)及 CNS 14335(燈具安全通則)等認 證,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節能標章能源 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辦公室 及營業場所燈具」獲證之新品,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發光二極 體平板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 登錄之節能標章「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獲證之新品,每具補助 不超過百分之五十,以新臺幣七百五十元為上限。 2.傳統型出口及避難指示燈:汰舊(燈具光源使用非 LED 者)換 新後之出口及避難指示燈應符合經濟部公告之「出口標示燈與避 難方向指示燈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 准登錄之節能標章「出口及避難指示燈」獲證之新品,或符合內 政部消防署之「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或其後 續修訂標準之「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其燈具之光源 使用 LED 者,每具補助不超過百分之五十,以新臺幣二百元為 上限。 3.嵌燈、筒燈及省電燈泡等光源(不含營業場所禁用之鹵素燈泡及 白熾燈泡):汰換為 LED 燈泡後,發光效率應至少達 100 lm /W 以上,且符合 CNS 15630(一般照明用安定器內藏式 LED 燈泡─性能要求)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發光二極體燈泡節能標 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 發光二極體燈泡」獲證之新品;汰換為 LED 筒燈或嵌燈後,發 光效率應至少達 100 lm/W 以上,且符合 CNS 15437(輕鋼架 天花板嵌入型發光二極體燈具)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筒燈暨嵌 燈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 能標章「筒燈及嵌燈」獲證之新品(限光源為 LED),每顆補助 不超過百分之五十,以新臺幣一百元為上限。 (三)室內停車場照明: 1.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換裝智慧照明之發光效率應達 120 lm/W 以上,至少須部分或全部具備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一項 以上智慧照明控制功能,且符合 CNS 14115(電器照明與類似設 備之射頻干擾限制值與量測方法)、CNS 14335 (燈具安全通則 )等認證,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節能 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 「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獲證之新品,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 「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獲證之 新品(發光效率應達 120 lm/W 以上),每盞補助不超過百分 之五十,以新臺幣七百五十元為上限。 2.室內停車場非智慧照明:換裝照明之發光效率應達 120 lm/W 以上,且符合 CNS 14115(電器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頻干擾限制 值與量測方法)、CNS 14335 (燈具安全通則)等認證,或符合 經濟部公告之「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 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辦公室及營業場所 燈具」獲證之新品(發光效率應達 120 lm/W 以上),每盞補 助不超過百分之五十,以新臺幣七百五十元為上限。 (四)能源管理系統: 1.中型申請案:設置之系統功能應包括用電資訊可視化及自動化節 能管理,契約容量介於 51kW 至 800kW 之申請案,每案補助不 超過百分之五十,以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上限,且補助金額含所 使用之材料零件、工程施作等支出費用。 2.大型申請案:設置之系統功能應包括用電資訊可視化及自動化節 能管理,契約容量大於 800kW 之申請案,應包含空調效率監測 功能,每案補助不超過百分之五十,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且補助金額含所使用之材料零件、工程施作等支出費用。
  • 七、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者應於本要點修正生效後,檢具下列文件向觀傳局提出申請: 1.申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接風管空氣調節機、老舊照明燈具老舊 照明燈具、傳統型出口及避難指示燈、光源、室內停車場智慧照 明、室內停車場非智慧照明補助者,於完工後檢具申請暨完工驗 收報告書(附件 1)。 2.申請空調補助者並應完成舊機回收作業,冷凍能力 9.3KW 以下 者,應檢附環保署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正本;冷凍能力超過 9 .3KW 者,應檢附臺北市縣市共推設備汰換回收聯單第三聯正本 。 3.申請建置能源管理系統及汰換中央空調系統補助者,須於施工前 檢具申請書(附件 2),經觀傳局核准補助後,於完工後檢具完 工驗收報告書(附件 3)。 (二)觀傳局為確認請領補助案件執行情形,得派員進行現場查核;現場 查核結果與提送文件不符者,得要求申請者說明並限期改善,申請 者應配合辦理。 (三)依財政部印花稅法第七條規定,於領據貼足補助金額千分之四之印 花稅票。 (四)經審核通過之請領補助案件,觀傳局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 入以受補助者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個人帳戶不受理),不 另行函文通知。
  • 八、觀傳局審核作業如下: (一)申請補助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者 。 (二)補助預算額度餘額如不足提供最後一個序位獲得補助之申請者補助 金額時,觀傳局得依所剩餘額度核定補助。 (三)補助品項預算額度用罄時,觀傳局得停止受理該品項補助款之申請 。 (四)申請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全者,應予駁回或不予撥款。
  • 九、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觀傳局得不予補助: (一)尚有補助案逾期未執行完成或前一年未依核定內容執行。 (二)補助申請書或完工驗收報告書未簽名或蓋章。 (三)申請補助項目、設備能源效率或型號不符合補助標準。 (四)發票或收據之日期非於本要點第五點第二款所定期間內。 (五)廠商保證書(卡)日期為補助購買期間前或申請補助期間後。 (六)經營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或民宿暫停營業或歇業。
  • 十、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觀傳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 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 不實情事。 (二)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 (三)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四)經查證有未安裝使用、轉賣或無故拆除之情事。 (五)同一補助案同時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款。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有前項各款情事者,觀傳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 一年至五年。
  • 十一、受補助者應同意觀傳局得於推廣節能減碳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的之 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相關資料;並就觀傳局所 舉辦之節能相關活動、觀摩或會議,配合及提供相關協助。 在不妨礙營業秘密之前提下,受補助者應提供相關用電資料,以作 為分析用電行為與節電效益之用。 其餘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 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觀傳局定之,並得補充、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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