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執行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 ,辦理「交通事業能源翻新補助計畫」,補助交通服務業汰換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轄內營業場所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辦公室老舊照明 燈具及換裝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以提升節電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交通服務業:指交通服務及停車場經營相關業者(公司行號營業項 目代碼 G1~G8 類,G102 及政府機關單位除外)、臺北大眾捷運 股份有限公司。 (二)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36 15 及 CNS 14464 規定,其額定冷氣能力 71kW 以下,且列入經 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三)辦公室老舊照明燈具:指辦公與營業場所之 T8 或 T9 螢光燈具。 (四)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指室內停車場(含民間及政府機關委外經營 者)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一項以上智慧且照明控 制功能之照明燈具。
- 三、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其實施期間、受理申請期間及補助預算總額度, 公告於交通局網站。
- 四、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交通服務業汰換既有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辦公室 老舊照明燈具或換裝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且電費單之用電地址位於 本市者。
- 五、前點汰換或換裝之設備,應於本要點生效後始執行汰換或換裝,並應 符合下列各款之標準 : (一)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汰舊換新後之設備,應符合經濟部公告之「無 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 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一級或二級新品,額定冷氣能力每 kW 補助 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每案以 200kW 為上限。 (二)辦公室老舊照明燈具:汰舊換新後之照明燈具,發光效率應達 100 lm/W 以上,且符合經濟部公告之「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節能標 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辦 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獲證之新品,每具補助百分之五十費用,且 以新臺幣七百五十元為上限;每案以新臺幣九十九萬元為上限。 (三)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換裝智慧照明之發光效率應達 120 lm/W 以上,且符合 CNS14115 (電器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頻干擾限制值 與量測方法)、CNS14335(燈具安全通則)等認證,若該燈具採用 LED 燈管為光源,燈管需符合 CNS15438 (雙燈帽直管型 LED 光 源-安全性)或 CNS15983 (雙燈帽整合型 LED 燈管-安全規定 )認證;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 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室內 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獲證之新品。且至少須部分或全部具備自動 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一項以上智慧照明控制功能,每盞補助百 分之五十費用,且以新臺幣七百五十元為上限;每案以新臺幣九十 九萬元為上限。
- 六、申請者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交通局提出申請: (一)補助申請書。 (二)最近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經交通局認定為交 通服務業之證明文件。 (三)汰換及換裝節能設備汰換施(完)工證明文件。 (四)符合前點補助標準之設備規格證明文件。 (五)購置費用憑證影本(發票日期需於本要點生效之後,並註明與「正 本相符」,另蓋公司大小章)。 (六)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者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者,須 另出具租賃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設備設置地址應與 用電地址相同)。 (七)申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補助須檢附統一回收或自行清運與處理之證 明文件。 (八)受補助者戶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個人帳戶不受理)。 (九)切結書。 (十)領據(依印花稅法第七條規定,領據應貼足補助金額千分之四之印 花稅票)。 (十一)其他經交通局規定之文件。 申請補助之案件將依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查,審核作業中,如發現申 請者所檢具之資料有缺漏或錯誤時,應限期於文到五日內提送補正資 料;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交通局得駁回其申請。 經審核通過之案件,交通局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以受補助 者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個人帳戶不受理)。
- 七、補助預算額度之餘額如不足提供最後受補助者之申請補助金額時,交 通局依所剩餘額度核定補助。 當年度補助預算額度用罄時,交通局停止受理補助之申請。
- 八、設備補助查核機制如下: (一)申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補助者:應於完成設備改善後,提送「成果 報告書」,交通局得依成果報告書內容,得派員抽查該機關使用情 形,申請者應予配合;查核結果與不合格者,得要求申請者說明並 限期改善,未於所規定期限內修正完成,不撥付補助款。查核內容 包含: 1.汰換之節能設備必須符合計畫之要求。 2.廠商提供之保固要求。 3.實際節能設備與申請書相同。 4.汰換數量及種類需符合報告書內容所提。 (二)申請辦公室老舊照明燈具及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補助者:交通局為 確認請領補助案件執行情形,得派員進行現場查核;現場查核結果 與提送文件不符者,得要求申請者說明並限期改善,申請者應配合 辦理。
- 九、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 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且自 事實發生之日起視案件情節輕重停止補貼一年至五年: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 不實情事。 (二)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 (三)經查證有未安裝使用、轉賣或無故拆除之情事。 (四)同一補助案同時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款。 (五)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依第一項規定應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貼者,交通局應依行政程 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 十、受補助者應同意交通局得於推廣節能減碳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 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相關資料;並就交通局所舉辦 之節能相關活動、觀摩或會議,配合及提供相關協助。
- 十一、其餘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 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 十二、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交通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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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9-3011
臺北市交通事業能源翻新補助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管字第107600033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7年6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