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執行臺北市政府縣市共推住 商節電行動,補助交通服務業汰換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營業 場所老舊空調、照明燈具、電冰箱及換裝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 具,以提升節電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交通服務業:指交通服務及停車場經營相關業者(公司行號營業項 目代碼 G1~G8 類,G102 及政府機關單位除外)、臺北大眾捷運 股份有限公司。 (二)空調: 1.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 3615 及 CNS 14464 規定,其額定冷氣能力 71kW 以下,且列 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其中室外機搭配其他無風管室內 機為能效一級或二級產品者。 2.有風管空氣調節機:指符合 CNS 3615 及 CNS 15173 規定,其 額定冷氣能力 71kW 以下,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 其中室外機搭配其他無風管室內機為能效一級或二級產品者。 (三)照明燈具:指辦公與營業場所之燈具。 (四)電冰箱:指符合 CNS 2062 規定,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 驗品目者。 (五)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指室內停車場(含民間及政府機關 委外經營者)汰換照明燈具,或換裝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 序控制等一項以上智慧且照明控制功能之智慧照明燈具。
- 三、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其實施期間、受理申請期間及補助預算總額度, 公告於交通局網站。
- 四、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交通服務業汰換既有空調、照明燈具、電冰箱或 換裝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且電費單之用電地址位於本市者 。
- 五、前點汰換或換裝之設備,應依交通局訂定之日期始執行汰換或換裝, 並應符合下列各款之標準 : (一)空調:有(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汰舊換新後之設備,應符合經濟 部公告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 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一級或二級新品,額定冷氣能 力每 kW 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每案以 200kW 為上限;每案補 助金額以新臺幣九十九萬元為上限。 (二)照明燈具:本項目包含汰換 T5、T8 及 T9 老舊燈具為 LED 燈具 、LED 燈泡(E27) 及 LED(逃生、避難、樓層)指示燈,汰舊換 新後之照明燈具或光源,發光效率應達 100lm/W 以上,且符合 CNS 14115 (電器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頻干擾限制值與量測方法) 及 CNS 14335(燈具安全通則)等認證,或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 能標章「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 發光二極體燈泡」獲證之新品,LED 指示燈須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每案總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九十九萬元為上限。 1.汰換 T5、T8 及 T9 燈具,每具補助百分之五十費用,且每具以 新臺幣七百五十元為上限。 2.換裝 LED 燈泡,每顆補助百分之五十費用,且每顆以新臺幣一 百元為上限。 3.換裝 LED(逃生、避難、樓層)指示燈,每盞補助百分之五十費 用,且每盞以新臺幣二百元為上限。 (三)電冰箱: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電冰箱(含風扇式冷凍冷 藏電冰箱、直冷式冷凍冷藏電冰箱或冷藏式電冰箱),每台產品每 公升(L) 補助新臺幣十元,且以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每案總補 助金額以新臺幣九十九萬元為上限。 (四)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換裝 LED 照明燈具之發光效率應達 1 20lm/W 以上,且符合 CNS 14115(電器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頻干 擾限制值與量測方法)及 CNS 14335(燈具安全通則)等認證;或 符合經濟部公告之「室內停車場智慧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 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 燈具」獲證之新品。智慧照明燈具至少須部分或全部具備自動開關 、調光或時序控制等一項以上智慧照明燈具控制功能。每盞補助百 分之五十費用,且以新臺幣七百五十元為上限;每案總補助金額以 新臺幣九十九萬元為上限。
- 六、申請者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交通局提出申請: (一)補助申請書。 (二)最近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經交通局認定為交 通服務業之證明文件。 (三)汰換及換裝節能設備汰換施(完)工證明文件。 (四)符合前點補助標準之設備規格證明文件。 (五)購置費用憑證影本(發票日期需於本要點生效之後,並註明與「正 本相符」,另蓋公司大小章)。 (六)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者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者,須 另出具租賃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設備設置地址應與 用電地址相同)。 (七)申請汰換空調及電冰箱補助須檢附回收證明文件,其內容如下: 1.冷凍能力 9.3kW 以下之空調機:依循環保署廢四機逆向回收體 系進行處理,並以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正本或自行委託合法廢 棄物處理機構辦理之證明文件。 2.冷凍能力 9.3kW 以上之空調機:依循本府環境保護局所訂回收 途徑進行處理,以本市木柵(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 5 段 151 號,電話:02-22305478) 及內湖(臺北市內湖區行忠路 178 巷 1 號,電話:02-27919622) 資源回收場做為暫存區域。申 請補助者應自行運送、委託販賣業者或廠商清運廢空調機至上述 木柵、內湖資源回收場,並取得「臺北市廢空調機稽核聯單」, 以回收聯單第三聯正本作為證明文件。 3.電冰箱:依循環保署廢四機逆向回收體系進行處理,並以廢四機 回收聯單第三聯正本或自行委託合法廢棄物處理機構辦理之證明 文件。 (八)受補助者戶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個人帳戶不受理)。 (九)切結書。 (十)領據(依印花稅法第七條規定,領據應貼足補助金額千分之四之印 花稅票)。 (十一)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十二)其他經交通局規定之文件。 申請補助之案件將依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查,審核作業中,如發現申 請者所檢具之資料有缺漏或錯誤時,應限期於文到五日內提送補正資 料;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交通局得駁回其申請。 經審核通過之案件,交通局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以受補助 者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個人帳戶不受理)。
- 七、補助預算額度之餘額如不足提供最後受補助者之申請補助金額時,交 通局依所剩餘額度核定補助。當年度補助預算額度用罄時,交通局停 止受理補助之申請。
- 八、設備補助查核機制如下: (一)申請空調補助者:應於完成設備改善後,提送「成果報告書」,交 通局得依成果報告書內容,得派員抽查該機關使用情形,申請者應 予配合;查核結果與不合格者,得要求申請者說明並限期改善,未 於所規定期限內修正完成,不撥付補助款。查核內容包含: 1.汰換之節能設備必須符合本要點之要求。 2.廠商提供之保固要求。 3.實際節能設備與申請書相同。 4.汰換數量及種類需符合報告書內容所提。 (二)申請照明燈具、電冰箱及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補助者:交 通局為確認請領補助案件執行情形,得派員進行現場查核;現場查 核結果與提送文件不符者,得要求申請者說明並限期改善,申請者 應配合辦理。
- 九、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 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且自 事實發生之日起視案件情節輕重停止補貼一年至五年: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 不實情事。 (二)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 (三)經查證有未安裝使用、轉賣或無故拆除之情事。 (四)同一補助案同時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款。 (五)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依第一項規定應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貼者,交通局應依行政程 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 十、受補助者應同意交通局得於推廣節能減碳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 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相關資料;並就交通局所舉辦 之節能相關活動、觀摩或會議,配合及提供相關協助。
- 十一、其餘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 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 十二、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交通局定之。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9-3011
臺北市交通事業能源翻新補助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管字第108300043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8年3月2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