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程序中,起造人為辦理五大管線審查或申報施 工勘驗時,擬將卷附建造執照正本借出審查或辦理施工勘驗,為簡政 便民及避免違反建築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
- 二、辦理五大管線審查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出具切結書(附件一),述明因擬辦理 五大管線審查,暫時領回卷附建造執照正本,切結於三日內歸還, 期間不辦理申報施工勘驗。 (二)變更設計辦理流程於建築執照協審單位(以下簡稱協審單位)時, 由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出具切結書,並交協審單位審查後,將 切結書存於卷內後借出。 (三)變更設計辦理流程於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轄下臺北市建築管理工 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建照科)辦理行政驗收時,由起造人、 承造人及監造人出具切結書,交由建管處(建照科)存於卷內後借 出。
- 三、辦理施工勘驗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出具切結書(附件二),述明擬辦理施 工勘驗,切結勘驗部分於無涉建築法第三十九條,主要構造或位置 、增加高度或面積、建築物設備內容和位置等變更。 (二)變更設計辦理流程於協審單位時,除由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出 具切結書外,並檢具臺北市政府建築執照(變更設計)會辦審查表 (G 組,科室會辦)、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書影本及開工或勘驗 申請書,交協審單位審查後會辦予建管處(施工科)辦理。 (三)變更設計辦理流程於建管處(建照科)辦理行政驗收時,除由起造 人、承造人及監造人出具切結書外,並檢具開工或勘驗申請書,交 建管處(建照科會辦施工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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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305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0760250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107年7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