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運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吉祥物熊讚 Bravo,加速 品牌認知度,積極行銷本市城市形象,帶動產業觀光,開放非專屬授權供各單位機關使 用,特訂定本原則。
- 二、本原則主管機關為本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觀傳局)。
- 三、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 (一)熊讚 Bravo名稱及專用圖檔及商標(以下合稱本專用圖檔):係指本府所有如附 件 1所示之文字與圖樣。 (二)授權:係指合作單位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規定取得本專用圖檔非專屬授權。 (三)產品:係指本專用圖檔所附著之產品。 (四)商業使用:係指以獲取商業利益或金錢報酬為目的,利用本專用圖檔於授權產品 之行為。 (五)非商業使用:係指經觀傳局認定非基於營利目的利用本專用圖檔於授權產品之行 為,包括但不限於公益目的、促進產業發展等之利用行為。 (六)授權金 :係指以商業使用為目的,依授權產品製作數量乘以定價之比例計算,作 為利用本專用圖檔之對價。
- 四、各單位機關欲取得本專用圖檔之授權製作產品時,觀傳局應請其依合作提案書格式(附 件 2)提出合作企劃書進行說明。
- 五、合作企劃書經觀傳局評估可進行合作,若為商業使用,觀傳局應收取授權金及履約保證 金後,始得辦理簽訂熊讚 Bravo名稱及專用圖檔非專屬授權契約(附件 3)相關事宜。 但非商業使用者不在此限。
- 六、前項授權契約之授權期間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自簽約日起算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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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4-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8)北市觀綜字第1083013964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及第4、5點條文之附件2、3;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