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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4-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11)北市觀綜字第1113036809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運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吉祥物 熊讚 Bravo,加速品牌認知度,積極行銷本市城市形象,帶動產業觀 光,開放非專屬授權供各單位機關使用,特訂定本原則。
  • 二、本原則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觀傳局)。
  • 三、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熊讚 Bravo名稱及專用圖檔及商標(以下合稱本專用圖檔): 指本府所有如附件所示之文字與圖樣。 (二)授權:指合作單位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商 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取得本專用圖檔非專屬授權。 (三)產品:指本專用圖檔所附著之產品。 (四)商業使用:指以獲取商業利益或金錢報酬為目的,利用本專用 圖檔於授權產品之行為。 (五)非商業使用:指經觀傳局認定非基於營利目的利用本專用圖檔 於授權產品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公益目的、促進產業發展等 之利用行為。 (六)授權金:指以商業使用為目的,依授權產品製作數量乘以定價 之比例計算,作為利用本專用圖檔之對價。
  • 四、各單位機關欲取得本專用圖檔之授權製作產品時,應向觀傳局提出合 作企畫書。(企畫書內容應包含合作商品及授權金等)。
  • 五、合作企畫書經觀傳局評估可進行合作,若為商業使用,應辦理熊讚Br avo 名稱及專用圖檔非專屬授權契約簽訂事宜,並收取授權金,但非 商業使用或經觀傳局審核通過之專案不在此限。
  • 六、前點授權契約之授權期間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自簽約日起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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