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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2-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107)北市交工工字第1076015296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辦理有關採 購相關配合事宜,爰成立採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組織架構 本審查小組設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 ,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副處長擔任,副召集人二人, 分別由總工程司及主任秘書擔任,委員分別由兩位副總工程司、交通規劃科科長、管制 設施科科長、工務科科長、工程隊隊長、交通控制中心主任及指定相當經驗之工程人員 或行政人員擔任(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內具有專業能力之人員派兼之),以上人員均具 有表決權。 本審查小組,由工務科擔任幕僚作業。
  • 三、本審查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最低標廠商標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時,審議廠商提出之說明並提出建議, 以作為決標之參考。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案,以本審查小組之現有成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成立「 採購評審委員會」,並依同細則第七十五條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是 否偏低。 (三)審查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所提查核金額以上訂有底價之預估金額及 分析資料,研提建議底價金額供首長或其授權人參核。 (四)其他須本小組審查之事項。
  • 四、本小組辦理審查,除未訂有底價之審查事項由業務單位辦理簽核外,其餘審查事項由工 務科統一辨理簽核後,通知小組成員開會、製作紀錄等後續行政作業。 前項紀錄,應由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全體簽名。
  • 五、本審查小組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審查時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 議應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則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或委 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 六、本審查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及其他與會人員對會議內容應保守秘密。
  • 七、本作業要點依實際狀況及需要,得隨時簽奉處長核定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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