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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2-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臺北市大安區公所奉首長核定修正第4點條文;並下達生效
  • 一、臺北市大安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期公開化、透明化合理支用民 間捐款,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八點規 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所接受捐款者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符合下列範圍: (一)提供本區急難救助及社會福利相關業務。 (二)協助本區舉辦之體育、藝文節慶活動、基層建設。 (三)辦理政令宣導、大安區政聯繫業務、城鄉交流、志工教育研習 、為民服務等活動。
  • 三、捐款經費之收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以代收代付方式運用, 並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及會計程序辦理;若業務執行完畢 ,應將餘款全數解繳市庫。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 (三)不能得知捐款者、指定對象及用途者,依規定解繳市庫。
  • 四、指定用途捐款之支出核定金額決行層級如下: (一)未達新臺幣(下同) 6仟元:課室主管及其代理人。 (二) 6仟元以上未達 2萬元:副區長及其代理人。 (三) 2萬元以上未達15萬元:區長及其代理人。 (四)15萬元以上:應提報本所收受捐款管理委員會審議。 現金收支等出納事務,依行政院出納管理手冊辦理。
  • 五、本所捐款收支及使用情形,定期辦理公告,以供大眾查閱。並由本所 首長指派會計、政風及相關課室人員組成查核小組,於每年八月底前 實施一次捐款收支內部查核作業,並做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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