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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國字第1113077095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辦理慶典活動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慶典活動注意事項)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學校辦理校慶、體育表演會、 畢業典禮及園遊會等慶典活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學校慶典活動規劃應以學生學習為主體,妥適安排貴賓介紹及致詞, 精簡貴賓致詞與非學生受獎儀式時間。
  • 三、學校慶典活動應確實遵照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 四、學校慶典活動獎項應妥適安排頒獎貴賓,頒獎者應由校長、師長或邀 請具正向楷模之社會賢達頒發,以肯定學生優良表現,彰顯獎項正向 價值。
  • 五、學校籌劃慶典活動應以簡單隆重之方式,活動邀請卡得以紙本或電子 等形式,並應於活動開始七日前送達受邀貴賓。
  • 六、學校慶典活動場地布置應符合相關安全檢驗,以確保活動安全,但有 充氣式遊樂設備、泡沫彩帶噴罐等情形,應由專人落實安全管理。
  • 七、學校慶典活動應事先妥善規劃雨天、空氣汙染等問題之因應方案,並 建立明確備案啟動機制,得彈性調整活動內容與順序,以兼顧學生健 康及活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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