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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1-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資綜字第1073005559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107年8月8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合並落實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資訊人力 (除資訊處理職系人員外,亦含非資訊處理職系之資訊業務主管人員)之規劃、發展、 管理及考核,俾增進資訊化效率,提高各機關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負責本府資訊人力有關任免遷調、培訓發展及獎懲考核 等之評核、建議、規劃等事項,並襄助各機關強化本府資訊人力之職能,俾有效運用本 府推展資訊化相關之經費、軟硬體設備、網路、資訊應用及服務(以下簡稱資訊資源) 等功能,以建設臺北智慧城,提昇市民福祉。
  • 三、為有效提昇本府資訊化發展成效,資訊局應以統合發展本府資訊資源效益最大化的管理 原則,規劃、評估、審議各機關有關資訊資源在建(增)置、擴充或更新、開發或推廣 、執行、運用等所需之資訊人力,作為各機關辦理資訊單位人力需求與人員遴選、遷調 、訓練、獎懲及年終考績之參據。
  • 四、資訊局就業務權責針對本府類一條鞭之資訊業務主管人員造冊列管,上開人員之任免遷 調,除依本府「臺北市政府類一條鞭主管機關管理作業原則」規定辦理外,其中「資訊 處理」職系職缺須先經跨機關首長協調後方辦理遴補流程。遴選結果簽會資訊局時應檢 附「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擬任資訊主管人員會核單」(表單由資訊局另訂之)。
  • 五、為提昇各機關資訊人力專業知能,資訊局應規劃並辦理下列培訓事項: (一)依本府資訊整體發展需要、資訊人員所具專業職能、執行業務所需技能等,所需 之專業訓練。 (二)依資訊科技與電子化政府推展,規劃國內公私立機關(構)有關資訊之參訪、觀 摩或研習活動。 (三)依本府資訊發展重點及需要,擬訂年度出國計畫,遴選相關機關考核績優之資訊 人員前往國外參加研習、考察或會議。
  • 六、為發揮並增進資訊人力統合運用的效益,各機關資訊資源成績考核,由資訊局按下列事 項及程序辦理: (一)召開本府資訊業務聯席會報,就本府資訊資源政策發展與各機關資訊化推動列管 重點項目,提會研議、檢討、評核及管制。 (二)定期評核各機關資訊資源之運用、執行、管理、應用及服務、維護及資安等辦理 情形,適時提出檢討意見,提供各機關首長參考。評核具有重大優劣事蹟者,即 時建議各機關獎懲之。 (三)依各機關資訊資源各項業務計畫考核之,並按年度執行成果評定成績,於年度結 束前函送各機關首長作為評核所屬資訊業務主管人員年終考績評擬之參據。
  • 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人事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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