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為有效、及時預防傳染病發生,委由臺北市醫療機構,快速執 行傳染病防治措施,維護民眾健康,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 第 3 條衛生局得委由臺北市醫療機構辦理下列傳染病防治措施: 一 預防接種。 二 特別門診。 三 都治(DOTS)個管及關懷業務。 四 X 光篩檢。 五 愛滋病篩檢。 六 藥癮個案戒癮治療。 七 傳染病之預防性投藥。 八 其他經衛生局核定公告之傳染病防治措施。 前項傳染病防治措施之實施對象、補助金額、實施時間、作業方式,由衛 生局公告之。
- 第 4 條前條所稱醫療機構,以符合下列資格為限: 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等級合格以上之醫院且符合衛生局公告之資格條 件者。 二 其他經衛生局核准設置之醫療機構且符合衛生局公告之資格條件者。 依前項規定辦理時,衛生局應與醫療機構簽訂行政契約,並應將其名單公 告之。 契約期間為三年,期滿得續約。 衛生局未編列次年預算、預算未通過或未獲中央補助者,衛生局得提前終 止契約,並公告之。 醫療機構應將辦理事項、期間揭示於提供措施地點之明顯處。
- 第 5 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衛生局年度預算或中央主管機關補助款支應。
- 第 6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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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7-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1993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