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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5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7)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076018950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灣新文化運動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館 務研究發展、提升教育及學術功能、發揮資源整合、藝文推廣等總體發展事項之諮詢, 特設臺灣新文化運動紀念館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館研究、典藏、展示、教育推廣、行銷公關及經營管理等業務之諮詢指導。 (二)本館短、中、長程重要發展計畫之建議。 (三)關於本館其他業務重要決議之諮詢。
  • 三、本會置委員10至15人,召集人為本局局長,副召集人由本局指定簡任級以上人員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局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聘(派)本局所屬機關代表及相關領域之專家學 者擔任之: (一)具有史學、博物館學、教育推廣、行銷公關、文化資產保存、建築或其他與博物 館主題相關學科知識之專家學者。 (二)具博物館典藏、研究、展覽、教育推廣或經營管理等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曾任各相關博物館諮詢委員。 (四)其他對本館業務推動有助益之社會賢達人士。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應佔外聘委員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應佔全體委員總 數三分之一以上。
  • 四、本會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派)一次;任期內因故改聘者,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 未滿之任期為止。
  • 五、本會每年定期開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正副召 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之委員擔任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決議應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
  • 六、本會得依各項館務性質所需,召集特定領域之委員 3至 5人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之委員擔任之。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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