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訂 定之。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臺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下稱 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 三、本要點獎勵條件為教師需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幼兒園 )服務滿一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且有具體成效者。有 關「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且有具體成效」之認定基準如下 : (一)擔任學校行政工作,推展規劃各項政策計畫,辛勞有功者。 (二)依教育政策擬訂教學方案及計畫,經實施後,具永續發展及推 廣價值者。 (三)活化班級經營及落實輔導學生適性發展,成績卓著者。 (四)致力教材、教法、評量、教具與教學媒體之研究、改進或創新 及發明,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五)其他優良表現,足堪嘉許者。
- 四、本要點獎勵人數為學校(幼兒園)每學年依據校內編制教師員額計算 人數,獎勵名額至多不超過教師員額百分之五。兼任行政教師與未兼 任行政教師之名額分配,均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原則。但獎勵名額未 達二人者,不受兼任行政教師與未兼任行政教師比例之限制。
- 五、本要點獎勵程序由教師自薦、學校教師會、學校家長會或校長推薦教 師名單,提學校行政會報(主管會報、園務會議),簽報校(園)長 核定後,並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下稱本局 )評選小組評選。 本局組成評選小組,置委員五人,邀集專家學者共同召開評選會議審 視學校資料,並將評選結果函布學校。
- 六、本要點獎勵金額為每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整,且同一年度因相同事蹟 ,依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獲頒不同類別獎金者,得擇一領取, 不得重複;有重複領取者,應主動繳回或由本局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 返還。
-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學校(幼兒園)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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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4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北市教綜字第1103089462號函修正第4~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