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臺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下稱學校)編制內依法 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 三、本要點獎勵條件為教師需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幼兒園)服務滿一年,品 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且有具體成效者。有關「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 且有具體成效」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擔任學校行政工作,推展規劃各項政策計畫,辛勞有功者。 (二)依教育政策擬訂教學方案及計畫,經實施後,具永續發展及推廣價值者。 (三)活化班級經營及落實輔導學生適性發展,成績卓著者。 (四)致力教材、教法、評量、教具與教學媒體之研究、改進或創新及發明,經採行確 具成效者。 (五)其他優良表現,足堪嘉許者。
- 四、本要點獎勵人數為學校(幼兒園)每學年依據校內編制教師員額計算人數,獎勵名額至 多不超過教師員額百分之五。兼任行政教師與未兼任行政教師之名額分配,均以不低於 百分之一且不超過百分之三為原則。
- 五、本要點獎勵程序由教師自薦、學校教師會、學校家長會或校長推薦教師名單,提學校行 政會報(主管會報、園務會議),簽報校(園)長核定後,並於每年11月30日前報經臺 北市政府(下稱本府)教育局評選小組評選。 本府教育局組成評選小組,置委員五人,邀集專家學者共同召開評選會議審視學校資料 ,並將評選結果函布學校。
- 六、本要點獎勵金額為每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整,且同一年度因相同事蹟,依公立學校教師 獎金發給辦法獲頒不同類別獎金者,得擇一領取,不得重複;有重複領取者,應主動繳 回或由本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
-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學校(幼兒園)相關經費支應。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7-2042
臺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獎勵教師獎金發給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教綜字第1076036156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