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本府工程人力有效運用,協助非專業工程機關工程 之執行,特依本府類一條鞭主管機關管理作業原則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作業要點適用對象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代 辦機關)與各委託代辦工程機關(以下簡稱洽辦機關)工程類一條鞭人員,如試辦作業 成效良好,再擴展至本府其他機關。
- 三、前點所稱工程類一條鞭人員,指歸系為土木工程、水利工程、建築工程、機械工程、電 力工程、電子工程職系之工程人員。
- 四、洽辦機關應向代辦機關提報上開工程職系人員名單,異動時亦同。
- 五、洽辦機關代辦工程之前點所稱工程類一條鞭人員出缺,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簡任職務:依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簡任人員遴選作業原則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免經甄審(選)之職務 1.洽辦機關為本府一級機關者,則逕密簽諮詢工務局意見後,依規定進用。 2.洽辦機關為本府一級機關以外之本府所屬各機關者,洽辦機關應經上級機關密 簽諮詢工務局意見後,依規定進用。 (三)非免經甄審(選)之職務 1.辦理內陞,洽辦機關應洽工務局,研議是否於提報甄審委員會前辦理面試,工 務局視情形派代辦機關工程人員參加。 2.辦理外補,洽辦機關邀請工務局共同面試,惟工務局視情形派代辦機關工程人 員,洽辦機關再依規定辦理進用。 前項洽辦機關採納代辦機關意見情形,應按季回復代辦機關,洽辦機關採納代辦機關意 見調查表如附件。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跨機關遷調之工程類一條鞭人員,得以「現職人員 商調表」(如附件)辦理,並應經工務局同意後始得遷調。
- 六、代辦機關向洽辦機關商調工程類一條鞭人員,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簡任職務:依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簡任人員遴選作業原則辦理。 (二)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人員遷調,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及「臺北市政府暨 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規定,得免經甄選,逕以「現職人員商調表 」方式徵詢機關同意。 (三)職務列等及職務不相當之人員陞遷,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辦理甄選程序後, 逕以「現職人員商調表」方式徵詢機關同意。
- 七、為提昇辦理工程類一條鞭人員專業知能,由工務局辦理下列教育訓練課程: (一)工程施工查核: 為提升本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辦理施工查核研習訓練及品質管理訓練,增進施 工階段各項品質查核作業落實執行。 (二)採購及履約管理: 每年開設採購作業研習、採購錯誤態樣案例解析、履約管理研習、採購管理實務 研習、採購履約爭議處理異質採購作業研習及統包工程實務等課程,增進人員辦 理採購及履約作業所需知能。 (三)工程監工及監造實務研習: 每年開設監工實務研習、監造研習及採購監辦作業實務等課程,提供相關人員意 見交流及增進專業知能。 (四)其他工程業務知能訓練: 辦理工程保險及專業責任實務研習、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業務等課程,以增進工程 人員實際執行相關業務時所需
- 八、代辦機關評核洽辦機關之工程類一條鞭人員之時程、方式及評核結果處理如下: (一)評核時程: 1.平時成績評核,於每年六月辦理。 2.年終成績評核應就受評人全年度之表現加以評核,並於每年十一月辦理。 (二)評核方式: 代辦機關參考公務人員考績法訂立平時及年終成績評核建議紀錄表,對洽辦機關 之工程類一條鞭人員評核。 (三)評核結果: 各洽辦機關應將代辦機關評核結果列為該洽辦機關之工程類一條鞭人員年終考績 重要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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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4-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07)府授工人字第1076008227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