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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北市體競字第107601420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107年9月10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北小巨蛋副場館(冰上 樂園)公益檔期申請與審查事宜,特訂定本注意項。
  • 二、每年公益檔期額度依本府與場館經營管理單位訂定契約規定辦理,額 度用罄不再接受申請。
  • 三、申請資格應為本府各機關指導、主合辦或協辦之冰上體育運動之相關 活動。
  •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間:活動年度前一年之九月十五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向本局 申請。 (二)申請單位:政府機關及學校、合法登記立案之公司或團體。 (三)申請資料: 1.填具「臺北小巨蛋冰上樂園場地租用申請表」正本及資格證明文 件影本,各一式二份。 2.活動企劃書或競賽規程一式二份。 (四)遞件方式:上班時間親洽或寄至本局。
  • 五、檔期審議 (一)公益檔期申請案收件截止後,由本局依下列條件核予檔期: 1.國際性正式冰上體育活動,經單項國際運動總會認可,且列入年 度行事曆者。 2.全國性體育冰上體育活動,經全國單項協會認可,且列入年度行 事曆者。 3.國際性、全國性及臺北市青年盃、中正盃等冰上體育活動,經本 局核准辦理者。 (二)檔期申請案件如遇檔期衝突時,本局得召開檔期協調會議,惟本局 保留檔期預控最終權利。
  • 六、租用及繳費 獲准公益檔期者,應於場館經營管理單位規定期限內完成租用及繳費 作業;未於期限完成者,視同放棄該檔期。
  • 七、變更或取消 (一)已核准之公益檔期,如欲取消者,應於進場日 2 個月前通知本局 與場館經營管理單位,如有違反,1 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臺北小巨 蛋冰上樂園公益檔期。 (二)申請案活動時間延後者,請於活動原核定進場日 3 個月前向本局 提出申請。活動時間提前者,請於活動進場日 3 個月前向本局提 申請。本局核可變更後,將函知場館經營管理單位。 (三)已核准之公益檔期,如欲變更原企劃案(含活動名稱、時間、內容 與型式等)應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核可後,將函知場館經營管理 單位,惟本局得列入下一年度公益檔期審查參考。 如申請變更原企劃案,未獲本局核可,視同取消原檔期活動。 (四)申請案實際執行之活動如與原申請內容不符,且未經上述程序辦理 者,1 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臺北小巨蛋冰上樂園公益檔期。
  • 八、公益檔期成果報告及評鑑 (一)已核准之公益檔期活動結束後,申請單位應提送公益檔期成果報告 予本局,本局將視現場視察狀況或成果報告書內容,填具評鑑表後 ,連同成果報告書提送場館經營管理單位。 (二)場館經營管理單位應將本局核定之成果報告書於臺北小巨蛋官方網 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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