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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7)北市都建字第1076107061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107年10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 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鑑定報告文件報備及相關爭議事 項處理,特設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定報告文件審查及爭議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
  •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主任委員由建管處首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一人由建管處首長指 派兼任,一人由本局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定程序聘(派)兼 之: (一)建築專家學者二人。 (二)土木專家學者二人。 (三)結構專家學者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外聘委員續聘(派)以一任為限 ,續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原聘委員人數三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 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查建築物所有權人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送請本局報備處理之鑑定報 告文件。(審查流程如附件一) (二)處理已經本局依本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列管並公告之建築 物之鑑定報告文件所衍生之爭議事項。(爭議處理流程如附件二)
  • 五、本會辦理鑑定報告文件審查及爭議處理作業,規定如下: (一)由主任委員指定第三點第一項各款之委員各一人為預審委員,先就申請案件審核 ,並擬具意見提交本會會議討論。 (二)委員認有實地履勘必要者,應通知申請人及相關人員配合現場履勘,並作成紀錄 供本會會議審查。
  • 六、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 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 得作成決議。 本會開會時,得通知相關建築物所有權人到會陳述意見。
  • 七、本會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或為本會審查、爭議處理之鑑定報告 文件鑑定人、複審人員及採樣單位、實驗機構之相關成員時,應自行迴避,不自行迴避 者,本會得命其迴避。
  • 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建管處首長指派現職人員兼任,綜理本會幕僚業務,並置幹事 若干人,由建管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九、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之,其執行情形應提會報告。 本會對外行文應以本局名義行之。
  • 十、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建管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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