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3-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交停字第1123115612號函修正第5~7點條文;並自112年10月2日生效
  • 一、計畫緣起 為鼓勵臺北市所屬各機關學校共同落實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停 車資源共享」政策,特訂定本計畫。
  • 二、計畫目標 充分運用本市機關學校停車資源,協助改善社區停車需求,藉由本計 畫突破補助金額限制、擴大參與對象,以具體時間與經濟效益(投資 取代闢建),達成本市停車空間全面共享政策。
  • 三、本計畫之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停管處)。
  • 四、計畫對象 本府各機關與學校之路外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應以參與本計畫 為原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簽奉本府核准免予開放。 (二)特殊業務性質(特定管制區如捷運機廠、動物園、特殊教育學 校)。 (三)機關學校無停車空間。 (四)停車場非位於臺北市。 (五)停管處已參建之學校停車場。 (六)學校所在區停車需供比低於一。 (七)學校停車位數少於二十五格。 前項第一款之機關學校,由其一級機關彙整,將無法開放之原因簽報 本府核准,得免予開放,並函復停管處備查。
  • 五、計畫推動方式 (一)需增設停車管理設備者 為安全、管理及配合政策需要而須增設停車場硬體設備者,得 向停管處申請補助經費(申請流程詳如附件 1),完工後應檢 附相關文件(詳如附件 2)向停管處申請停車場登記證,始得 營運。 (二)直接利用既有設備設施開放停車空間者 檢附相關文件(詳如附件 2)向停管處申請停車場登記證,始 得營運。 (三)平面開放地點非原建築物使用執照核准之停車空間 參與之機關學校邀集停管處、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辦理現場會 勘,並做成會勘紀錄,以該紀錄代替建築物使用執照,並檢附 相關文件(詳如附件 2)向停管處申請停車場登記證。 (四)未來機關及各級學校新(改)建工程,其停車場規劃應依本計 畫檢視設計。 (五)開放停車場之格位資訊應上傳至停管處「北市好停車」之行動 應用軟體,提供民眾即時格位資訊。 (六)配合中央政策增設公共充電樁 為配合節能減碳,且依照交通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 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應依小 型車停車位總數設置2%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 ,綜上所述,為配合政策需要而增設公共充電樁者,得向停管 處申請補助經費(申請流程詳附件 3)。
  • 六、申請獎勵措施 (一)申請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補助停車場營運管理所需成 本 1.申請補助對象:限開放前第一次申請本計畫者,後續年度由 申請者自行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2.申請項目:與本計畫停車場開放民眾使用相關之安全門、磁 卡、保全人力或其他軟硬體設備等。 3.申請金額上限:新臺幣三百萬元 4.配合本府政策新建置相關設備者(如公共充電樁),不受前 三款規定之限制。 (二)營運收入運用方式 1.學校:以「收支對列」方式編列預算。 2.機關:單位預算機關收入應全數解繳市庫,惟可相對編列支 出預算;特種基金運作之機關則編列附屬單位收入及支出。 (三)稅賦及規費部分免徵 1.營業稅 (1)單位預算機關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免徵營業稅。 (2)以特種基金運作之機關、學校,由附屬單位預算支應。 (3)每月營業額新臺幣四萬元(含)以下,免徵營業稅。 2.房屋稅 (1)單位預算機關以公務預算編列收支者,免徵房屋稅。 (2)以特種基金運作者,按開放格位面積及開放時間比例課徵 ,由附屬單位預算支應。 3.地價稅 依本計畫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停車場使用面積免徵地價稅 。 4.停車場登記證申辦規費 依本計畫由機關學校自營(即不包含委外停車場業者)申辦 、異動停車場登記證者,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免徵規費。 (四)其他注意事項 1.參與之機關學校請於申辦稅籍登記之「組織別」一欄勾選「 其他」,以符合免徵所得稅之規定。 2.請填寫「免用統一發票申請書」,由財政部國稅局以查定課 徵方式課徵營業稅。 3.以上免稅項目由參與之機關學校自行向稅捐單位申請。 4.參與之機關學校每季第一個月十日前,以免備文提送每月停 車場平均使用率予停管處備查,各級學校請一併提供予教育 局彙整(格式詳附件 4)。 5.參與之機關學校應依臺北市停車場營業登記辦法辦理。 6.營運收入運用方式(第五點第二款),請參與之機關學校循 年度概(預)算程序辦理,並優先於本府核定之歲出概算額 度範圍內檢討編列。 7.公共充電樁資訊應依停管處「停車剩餘車位與充電槍狀態上 傳 API介接規格書」(詳附件 5),固定傳輸至停管處統一 彙整傳送至交通部指定之資訊平台。 8.公共充電樁收費標準應揭露於停車場入口處(停車須知)及 停車場官網予民眾知悉。
  • 七、執行成果獎勵 (一)敘獎方式 1.由符合敘獎條件(附件 6)之機關學校,依「臺北市政府及 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及本計畫敘獎 等級、敘獎額度辦理敘獎。 2.由已完成本計畫之機關學校,得檢附停車場登記證、敘獎內 容(敘獎人員名單、敘獎等級、敘獎額度),並由停管處彙 整名單簽報敘獎。 (二)敘獎對象 參與機關學校之機關首長、計畫實際督導、承辦及協辦人員。
  • 八、停車場開放原則 (一)停車場開放時間:二十四小時開放為原則。 (二)停車場開放方式: 1.除公務車停車格外,其餘公有停車格位對外開放,以日間開 放臨停為原則,夜間得販售月票,不得設置專用車位。 2.開放公眾車位依先到先停為原則,不保留車位。 3.提供里民月票及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措施者,比照「臺北市 停車管理工程處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規範」及「臺北市公有 路外立體及地下停車場里民優惠月票出售規定」辦理。 (三)管理方式: 1.停管處參建之機關學校:參建及法定車位統一由停管處委外 辦理。 2.機關學校可依停車場規模及效益自行管理或委託經營。 3.由停管處委外辦理:依委託停車場現況調整委外方式(如兩 處地點以上共同公開招標),其停車場收益扣除營運成本後 ,百分之五十歸停管處、百分之五十歸機關學校。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