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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3-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5)北市交停字第10534051300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計畫緣起 本府於96年核定「市屬機關及學校停車場於夜間開放民眾使用」計畫並訂定篩選原則, 於97年開始推動,累計至今( 104)年底止已有50處機關學校參與(機關16處、學校34 處),共提供 3,594格停車位。 本市 104年核定停車10年計畫,其中推動策略之一:「充分利用既有停車資源」,以達 成停車空間有效利用,減少開挖地下停車場及綠地,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 停管處)秉持前揭96年計畫之精神,檢討修訂本計畫第二版,期再突破前揭限制如篩選 原則、補助限制、成果獎勵等,鼓勵其他尚未參與之機關學校,共同落實本市「停車資 源共享」政策。
  • 二、計畫目標 充分運用本市機關學校停車資源,協助改善社區停車需求,藉由本計畫突破補助金額限 制、擴大參與對象,以具體時間與經濟效益(投資取代闢建),達成本市停車空間全面 共享政策。
  • 三、計畫對象 市屬機關與學校之停車場原則皆應參與本計畫,惟考量校園安全與管理,符合下列條件 得予排除 : (一)原已簽報市府核准免予開放者。(由各一級機關彙整,函復停管處備查) (二)特殊業務性質(特定管制區如捷運機廠、動物園、特殊教育學校)。 (三)機關學校完全無停車空間者。 (四)停車場非位於臺北市(如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五)停管處已參建之學校停車場。 (六)學校所在區停車需供比低於 1者。 (七)學校停車位數少於25格者。 餘不參與本計畫之機關學校,由所屬之一級機關彙整,將無法開放之原因簽報市府核准 ,得免予開放,並函復停管處備查。
  • 四、計畫推動方式 (一)參與之機關學校先行評估開放之停車空間,是否需增設停車管理設備 ? 1.可直接利用既有設備設施開放停車空間者,檢附相關文件(詳如附件 2)向停 管處申請停車場登記證,始得對外開放營運。 2.為安全及管理需要而須增設停車場硬體設備者,得向停管處申請補助經費(申 請流程詳如附件 1),完工後應檢附相關文件(詳如附件 2)向停管處申請停 車場登記證,再對外開放營運。 (二)平面開放地點非原建築物使用執照核准之停車空間 參與之機關學校邀集停管處、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辦理現場會勘,並做成會勘紀 錄,以該紀錄代替建築物使用執照,並檢附相關文件(詳如附件 2)向停管處申 請停車場登記證。
  • 五、申請獎勵措施 (一)申請停管處基金,補助停車場營運管理所需成本 1.申請補助對象 :限第 1次申請本計畫者,後續年度由申請者自行編列年度預算 支應。 2.申請項目 :安全門、磁卡、保全人力或其他等軟硬體設備。 3.申請金額上限 :新台幣 300萬(本計畫所有申請項目合計) (二)營運收入運用方式 1.學校:以「收支對列」方式編列預算。 2.機關:單位預算機關收入應全數解繳市庫,惟可相對編列支出預算;特種基金 運作之機關則編列附屬單位收入及支出。 (三)稅賦及規費部分免徵 1.營業稅: (1)單位預算機關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免徵營業稅。 (2)以特種基金運作之機關、學校,由附屬單位預算支應。 (3)每月營業額新臺幣 4萬元(含)以下,免徵營業稅。 2.房屋稅: (1)單位預算機關以公務預算編列收支者,免徵房屋稅。 (2)以特種基金運作者,按開放格位面積及開放時間比例課徵,由附屬單位預算 支應。 3.地價稅: 依本計畫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停車場使用面積免徵地價稅。 4.停車場登記證申辦規費: 依本計畫申辦停車場登記證者,符合規費法第12條第 2款規定,免徵規費。 (四)其他注意事項 1.參與之機關學校請於申辦稅籍登記之「組織別」一欄勾選「其他」,以符合免 徵所得稅之規定。 2.請填寫「免用統一發票申請書」,由國稅局以查定課徵方式課徵營業稅。 3.以上免稅項目由參與之機關學校自行向稅捐單位申請。 4.參與之機關學校每季第 1個月10日前,以免備文提送每月停車場平均使用率予 停管處備查,市屬各級學校請一併提供予教育局彙整(格式詳附件 3)。 5.參與之機關學校應於停車場登記證到期前30日向停管處重新申請停車場登記證 。 6.營運收入運用方式(第 5點第 2項),請參與之機關學校循年度概(預)算程 序辦理,並優先於本府核定之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
  • 六、執行成果獎勵 (一)敘獎方式 1.由符合敘獎條件(附件 4)之機關、學校,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 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及本計畫敘獎等級、敘獎額度辦理敘獎。 2.由已完成本計畫之機關學校,得檢附停車場登記證、敘獎內容(敘獎人員名單 、敘獎等級、敘獎額度),並由停管處彙整名單簽報敘獎。 (二)敘獎對象 參與機關學校之機關首長、計畫實際督導、承辦及協辦人員。
  • 七、開放停車場時間及費率 (一)停車場開放時間: 1.機關:24小時開放為原則;或平日以 18:00至隔日 08:00,例假日以全日開放 為原則。 2.學校:平日以 19:00至隔日 07:00為原則。有夜自習或補校之學校以 21:00至 隔日 07:00為原則,假日以全日開放為原則。 3.倘有特殊需求,由參與之機關學校申請停車場登記證時自行調整。 (二)停車費率: 由參與之機關學校自行參考周邊公有停車場及學校開放停車場之費率訂定之。
  • 八、實施日期 自本計畫簽報市府核定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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