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計畫緣起 本市 104年核定停車10年計畫,其中推動策略之一:「充分利用既有停車資源」,以達 成停車空間有效利用,減少開挖地下停車場及綠地,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 停管處)秉持本府96年核定「市屬機關及學校停車場於夜間開放民眾使用」計畫之精神 ,檢討修訂本計畫,為「臺北市政府推動市屬機關及各級學校停車場開放民眾使用計畫 」,期再突破前揭限制如篩選原則、補助限制、成果獎勵等,鼓勵其他尚未參與之機關 學校,共同落實本市「停車資源共享」政策。
- 二、計畫目標 充分運用本市機關學校停車資源,協助改善社區停車需求,藉由本計畫突破補助金額限 制、擴大參與對象,以具體時間與經濟效益(投資取代闢建),達成本市停車空間全面 共享政策。
- 三、計畫對象 市屬機關與學校之停車場原則皆應參與本計畫,惟考量校園安全與管理,符合下列條件 得予排除 : (一)原已簽報市府核准免予開放者。(由各一級機關彙整,函復停管處備查) (二)特殊業務性質(特定管制區如捷運機廠、動物園、特殊教育學校)。 (三)機關學校完全無停車空間者。 (四)停車場非位於臺北市(如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五)停管處已參建之學校停車場。 (六)學校所在區停車需供比低於 1者。 (七)學校停車位數少於25格者。 餘不參與本計畫之機關學校,由所屬之一級機關彙整,將無法開放之原因簽報市府核准 ,得免予開放,並函復停管處備查。
- 四、計畫推動方式 (一)需增設停車管理設備者 為安全、管理及配合政策需要而須增設停車場硬體設備者,得向停管處申請補助 經費(申請流程詳如附件 1),完工後應檢附相關文件(詳如附件 2)向停管處 申請停車場登記證,再對外開放營運。 (二)可直接利用既有設備設施開放停車空間者 檢附相關文件(詳如附件 2)向停管處申請停車場登記證,始得對外開放營運。 (三)平面開放地點非原建築物使用執照核准之停車空間 參與之機關學校邀集停管處、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辦理現場會勘,並做成會勘紀 錄,以該紀錄代替建築物使用執照,並檢附相關文件(詳如附件 2)向停管處申 請停車場登記證。
- 五、申請獎勵措施 (一)申請停管處基金,補助停車場營運管理所需成本 1.申請補助對象 :限開放前第 1次申請本計畫者,後續年度由申請者自行編列年 度預算支應。 2.申請項目 :與停車場開放民眾使用相關之安全門、磁卡、保全人力或其他軟硬 體設備等。 3.申請金額上限 :新臺幣 300萬元(本計畫所有申請項目合計) 4.配合本府政策新建置相關設備者,得不受前述 3款規定限制。 (二)營運收入運用方式 1.學校:以「收支對列」方式編列預算。 2.機關:單位預算機關收入應全數解繳市庫,惟可相對編列支出預算;特種基金 運作之機關則編列附屬單位收入及支出。 (三)稅賦及規費部分免徵 1.營業稅 (1)單位預算機關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免徵營業稅。 (2)以特種基金運作之機關、學校,由附屬單位預算支應。 (3)每月營業額新臺幣 4萬元(含)以下,免徵營業稅。 2.房屋稅 (1)單位預算機關以公務預算編列收支者,免徵房屋稅。 (2)以特種基金運作者,按開放格位面積及開放時間比例課徵,由附屬單位預算 支應。 3.地價稅 依本計畫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停車場使用面積免徵地價稅。 4.停車場登記證申辦規費: 依本計畫由機關學校自營(即不包含委外停車場業者)申辦、異動停車場登記 證者,符合規費法第12條第 2款規定,免徵規費。 (四)其他注意事項 1.參與之機關學校請於申辦稅籍登記之「組織別」一欄勾選「其他」,以符合免 徵所得稅之規定。 2.請填寫「免用統一發票申請書」,由國稅局以查定課徵方式課徵營業稅。 3.以上免稅項目由參與之機關學校自行向稅捐單位申請。 4.參與之機關學校每季第 1個月10日前,以免備文提送每月停車場平均使用率予 停管處備查,市屬各級學校請一併提供予教育局彙整(格式詳附件 3)。 5.參與之機關學校應於停車場登記證到期前30日向停管處重新申請停車場登記證 。 6.營運收入運用方式(第 5點第 2項),請參與之機關學校循年度概(預)算程 序辦理,並優先於本府核定之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
- 六、執行成果獎勵 (一)敘獎方式 1.由符合敘獎條件(附件 4)之機關、學校,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 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及本計畫敘獎等級、敘獎額度辦理敘獎。 2.由已完成本計畫之機關學校,得檢附停車場登記證、敘獎內容(敘獎人員名單 、敘獎等級、敘獎額度),並由停管處彙整名單簽報敘獎。 (二)敘獎對象 參與機關學校之機關首長、計畫實際督導、承辦及協辦人員。
- 七、開放停車場時間及費率 (一)停車場開放時間:24小時開放為原則。 (二)停車費率:參考「臺北市政府市屬機關及學校停車場開放委外原則」(附件 5) 。
- 八、實施日期 自本計畫簽報市府核定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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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3-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交停字第1093020351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109年2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