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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6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7602197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107年10月5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藝文創作團體或個人使用 本市閒置之市有公用房地(以下簡稱藝響空間),以達到促進本市藝 文展演產業發展及閒置空間再利用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市藝響空間每年度之受理申請時間、申請表格及相關說明等事項, 由本局於官方網站另行公告之。
  • 三、藝文創作團體或個人得申請使用本市藝響空間用途如下: (一)視覺藝術創作展覽。 (二)表演藝術正式演出前彩排活動。 (三)表演藝術排練活動。 (四)團體或個人工作室 (五)藝文團體行政辦公室。 (六)舉辦藝文講座、工作坊等藝文活動。 (七)小型表演藝術演出活動。 (八)其他經本局核准使用之用途。
  • 四、藝響空間之申請資格如下: (一)年滿二十歲以上,從事表演藝術或視覺藝術創作活動之我國國民。 (二)依法設立並經中央或地方機關立案,從事表演藝術或視覺藝術創作 活動之我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 五、藝響空間之申請案件,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一)初審階段,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申請人應於使用計畫書中詳 述使用用途,並檢附最近 2 年財務資料。 (二)複審階段,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召開評審會議,就組織 狀況、創作及展演情形、場地維護及空間使用情形、財務狀況等項 目,評選出符合藝響空間各該房地使用特性之藝文創作團體或個人 。必要時,本局得通知申請人到場陳述意見。
  • 六、經本局評選通過之藝響空間申請人,應與本局簽訂藝響空間公用房地 使用行政契約(以下簡稱房地使用行政契約),並依「臺北市市有公 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規定按期繳交房地使用費。雙方之權利義務, 另於房地使用行政契約中約定之。
  • 七、使用人應依本局所要求之文件格式,提送藝響空間每一年度使用報告 書等相關文件,並由本局針對藝響空間之利用情形(例如展覽或演出 活動場次等)、公用房地管理維護情形(包含與附近鄰里之關係)、 財務狀況等事項進行年度使用情形考核。 前項考核之結果,如經本局評估有使用效益不佳、違反房地使用行政 契約或檢送之相關資料有申報不實等情事者,本局得不予續約或提前 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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