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約聘(僱)人員管理與考 核,提升工作績效,並作為續或解聘(僱)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 二、約聘(僱)人員之考核,應本綜覈名實,獎優汰劣之旨,作準確客觀 之考核。
- 三、本要點考核對象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 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聘(僱)人員。
- 四、約聘(僱)人員之考核種類為年度考核,依考核表內容辦理。 年度考核於每年十二月卅一日前完成,考核其當年度任職期間工作情 形。考核之結果,自次年一月起執行。
- 五、依年度約聘僱計畫新進之約聘(僱)人員自到職日起試用三個月,由 單位主管於試用期滿十四日前,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考核後 ,總分達七十分以上者簽報局長核定正式聘僱;試用成績不滿七十分 者,於局長核定前,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議,並自局長核定之日起解 聘僱。 本局現職年度約聘(僱)人員內陞或轉換另一年度約聘(僱)職缺, 免辦理試用考核。 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聘(僱)用之約聘(僱)人員得 應業務需要隨時辦理,由其單位主管就考核表所列項目進行評核後, 陳送局長核定。 前二項考核表格式比照第七點附表。
- 六、約聘(僱)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標準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規定 辦理。 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 平時考核之獎懲得互相抵銷。
- 七、年度考核,應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評核之;其中工作占考 核分數百分之六十五,操行占考核分數百分之十五;學識及才能各占 考核分數百分之十。 前項考核表格式如附表。
- 八、年度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次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
- 九、年度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得作為次年度續聘(僱)之參考。 (二)乙等:得作為次年度續聘(僱)之參考。惟連續三年均考列乙 等者,自次年一月一日起不予續聘(僱)。 (三)丙等:應自次年度不予續聘(僱)。 前項所稱連續三年均考列乙等者,其起訖時間為當年度向前加計兩年 計算,係依本局核發考核通知書認定之。 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前後年度之考核結果視同連續。 適用彈性薪點之約聘(僱)人員,年度考核考列甲等者,應依其聘用 (約僱)計畫核予晉高一報酬薪點(晉級),並以所聘僱計畫之最高 薪點為上限。本項所稱年度考核,以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 一薪點辦理之考核為限。 中央政府機關專款補助或其他非以本府經費進用之約聘(僱)人員, 依中央或其他經費來源機關(構)規定辦理;如無相關規定者,依本 規定辦理。
- 十、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未達記一大過以上 之處分者。 (二)年度內遲到、早退累積達五次者。 (三)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四)請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五)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受扣考處分。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不佳,有具體事證者。 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 不列入前項第四款事、病假請假日數之計算。
- 十一、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一大過以上處分。 (二)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 (三)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有具體事實。 (四)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 (五)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機關聲譽。 (六)曠職連續達三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五日。 (七)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 十二、考核程序: 由人事室查明受考人數,繕製考核表,由單位主管就考核表項目評 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陳送局長核定。考績委員會對於年度考 核連續三年乙等及當年度擬予考核列丙等人員,處分前應予當事人 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受考人對於 考核等次如有不服時,得於收受考核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 書面向本局提起申訴。
- 十三、辦理考核人員,對於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 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項,得比照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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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1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9)北市衛人字第10931700111號函修正第5、7、9、10、12點條文;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