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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1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9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97)府授人一字第09706749200號函訂定全文1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對約聘、僱人員工作考核及獎懲,以提高聘 、僱人員榮譽感並激勵工作意願,以提高工作績效,並做為次年度是否續聘僱之主要依 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各單位主管對其所屬約聘、僱人員,應本綜覈名實,獎優汰劣之旨,作客觀公平之 考核及適當之獎懲。
  • 三、約聘、僱人員之考核種類為年度考核,依考核表內容辦理。 年度考核於每年十二月卅一日前完成,考核其當年度任職期間之工作情形。 任職滿三個月以上之約聘、僱人員於離職時,仍請其單位主管就其在職工作表現比照年 終考核之規定辦理,俾作為日後請領相關在職成績證明書之參考依據。
  • 四、各單位主管就受考人員之工作、勤惰、品德、才能等項目進行考核,其評分比重如下: (一)工作考核(占五十分) (二)品德考核(占二十分) (三)勤惰考核(占二十分) (四)才能考核(占十分) 前項考核之細目,比照公務人員考績表辦理,格式如附表。
  • 五、年度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不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四)丙等:不滿七十分。
  • 六、年度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優等:續聘、僱,於局務會議上公開表揚,並作為優先調整較高報酬職務之參考 。 (二)甲等:續聘、僱。 (三)乙等:續聘、僱,惟縮短續聘、僱期限為六個月,期限屆滿時比照年度考核之規 定辦理,考核結果優等或甲等者,續聘、僱至該年度聘、僱用期間止。 (四)丙等:不予續聘、僱。
  • 七、在聘、僱用期間,聘、僱人員應接受本局工作上之指派調遣,並遵守本局之一切規定, 如因工作不力、操行欠佳或學識才能不能勝任現職或違背有關規定,本局得隨時解聘、 僱。 聘、僱人員因特別事故須於契約期滿先行離職,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本局同意後 始得離職。
  • 八、年度考核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一)遲到、早退年度內累積達五次者。 (二)有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三)請事、病假合計超過七日以上者,但因有特殊原因且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證者,不 在此限。 (四)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受扣考處分。 (五)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不佳,有具體事證者。 家庭照顧假、生理假,不列入前項第三款事、病假請假日數之計算。
  • 九、考核程序: 由受考人所屬之單位主管就考核表所列項目進行評核,送交人事室彙整,遞送本局考績 委員會初核後,陳送局長核定。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核案件,認為有疑義或對於擬列考核丙等擬予解聘、僱人員,處分前 應予當事人陳述之機會。 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考列丙等者得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提出具體事由申請 復核,並以一次為限。
  • 十、辦理考核人員,對於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不得遺漏舛謬,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 十一、本要點奉 局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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