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規定訂定之。
- 二、本補充規定適用對象為臺北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之專任教師 、代理教師及代課教師。
- 三、本補充規定總班級數,採計學校普通班、藝術才能班、體育班及集中 式特殊教育班之班級數。
- 四、學校之教師員額,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依臺北市國 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基準核配。
- 五、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以總班級數區分如下: (一)教師兼任主任:十二班以下,二節;十三班以上,零節。 (二)教師兼任組長:三十六班以下,八節;三十七至六十班,六節 ;六十一至七十二班,四節;七十三班以上,二節。 (三)教師兼任導師:十五節,另加晨光導師時間二點五節。 (四)教師(科任):十九節。
- 六、本市國民小學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應依臺北市國民中 小學特殊教育班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七點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補助國民中小學提高教育人力實施要點第六點辦理。 特殊教育班召集人每週減授課節數,應依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 礙資源班運作原則及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資源班運作原則辦 理。
- 七、導師除基本授課節數外,各項級務工作依照學校安排實施。
- 八、主任不得兼任導師,組長得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
- 九、教師兼任系統管理師,其每週減授課總節數,總班級數三十六班以下 之學校得減六節,三十七至六十班得減十節,六十一至七十二班得減 十四節,七十三班以上得減十八節。
- 十、學校本於發展之需要,得於教師兼學年主任、領域召集人、學生社團 與童軍活動指導、合作社經理、學校行政人員及協助校務運作之學校 教師會或其他配合學校發展等人員,視實際情況彈性運用節數,經校 內行政程序酌予減授每週基本授課節數。
- 十一、教師兼任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員,其每週減授課節數由本局 另函通知。
- 十二、臺北市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臺北市立國語實驗國民小學及依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之實驗學校,應本創新實驗教育精 神,辦理相關實驗教育,其主任、組長及教師之每週基本授課節數 比照第五點規定辦理。
- 十三、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採基本授課節數,經依本補充規定減授課節數後 ,均視為基本應授課節數。凡超過應授課節數之授課節數,均可支 付超鐘點費。
- 十四、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編制人數及每週減授課節數如下: (一)總班級數六班以下,置兼任輔導教師二人,減授課總節數合 計十二節。 (二)總班級數七至十二班,置兼任輔導教師二人,減授課總節數 合計十五節。 (三)總班級數十三班以上,學校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編制人數, 依教育部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 則之規定逐年配置,兼任輔導教師,每人減授課總節數四節 。 (四)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排課。但因課務需要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 ,以不超過教師兼主任之基本授課節數排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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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國字第1113026284號函修正全文14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