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教育部91年 4月24日臺(九一)國字第91053181號令「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 定基本原則」暨90年 7月25日修正「臺北市國民小學組織規程」第五條及88年 8月 5日 修正「臺北市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基準」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本實施要點(以 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任教於臺北市國民小學之專任教師,代理及代課教師準用之,本要點未規定 事項依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 三、臺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如下: 單位:節
12班以下 13-36班 37-60班 61-72班 73班以上 主任 6 4 3 3 2 組長 13 12 10 8 6 導師 19(另加晨光導師時間2.5節) 科任 21 - 四、導師除基本授課節數外,各項級務工作依照學校安排實施。
- 五、國民小學主任不得兼任導師,組長以科任教師兼任為原則。
- 六、教師兼任系統管理師,其授課減課總節數,總班級數36班以下之學校得減 6節, 37~60 班得減10節, 61~72班得減14節,73班以上得減18節。
- 七、各校本於學校發展之需要,得於教師兼學年主任、領域召集人、學生社團與童軍活動指 導、合作社經理及輔導工作、學校行政人員、學校教師會及其他配合學校發展等人員, 由學校視實際情況可彈性運用節數,經校內行政程序得酌予減授每週授課節數。
- 八、教師兼任本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員,其減授節數依相關規定辦理。
- 九、各校之教師員額,由本市教育局依學生總學習節數及教師授課節數規定核配。
- 十、教師授課節數採基本授課節數,教師兼辦行政及專業工作減授課節數後,均視為基本應 授課節數。凡超過應授課節數之授課節數,可支付超鐘點費。
- 十一、臺北市立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及國語實驗國民小學酌增之教師員額應運用於教 師實驗與研究推展,主任、組長、教師每週之授課節數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 十二、本實施要點所指總班級數係包含普通班、特教班(不含分散式資源班)。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5-2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北市教國字第095346489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94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95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