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規定訂定之(以下簡稱本補充規 定)。
- 二、本補充規定適用對象為臺北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之專任教師、代理教師及代課 教師。
- 三、本補充規定所指總班級數包含普通班、體育班及特教班(不含分散式資源班)。
- 四、學校之教師員額,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依學生總學習節數及教師授課 節數規定核配。
- 五、國小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如下:
班級數(含普通班、特教班)
12班以下
13-36班
37-60班
61-72班
73班以上
教師兼任主任
2
0
0
0
0
教師兼任組長
9
8
6
4
2
教師兼任導師
15(另加晨光導師時間2.5節)
專任教師(科任)
19
- 六、導師除基本授課節數外,各項級務工作依照學校安排實施。
- 七、主任不得兼任導師,組長以科任教師兼任為原則。
- 八、教師兼任系統管理師,其授課減課總節數,總班級數三十六班以下之學校得減六節,三 十七至六十班得減十節,六十一至七十二班得減十四節,七十三班以上得減十八節。
- 九、學校本於發展之需要,得於教師兼學年主任、領域召集人、學生社團與童軍活動指導、 合作社經理及輔導工作、學校行政人員、學校教師會及其他配合學校發展等人員,由學 校視實際情況可彈性運用節數,經校內行政程序得酌予減授每週授課節數。
- 十、教師兼任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員,其減授節數由本局另函公告。
- 十一、臺北市立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及國語實驗國民小學之主任、組長、教師每週之 授課節數比照第五點規定辦理,並報本局備查。
- 十二、教師授課節數採基本授課節數,教師兼任行政及專業工作減授課節數後,均視為基本 應授課節數。凡超過應授課節數之授課節數,均可支付超鐘點費。
- 十三、學校專兼任輔導教師編制人數及減授課節數如下
班級數
(指普通班與體育班)12班以下
13-23班
24班
25-48班
49-72班
73-96班
97班以上
專任輔導教師數
0
0
1
1
1
1
1
專任教師減課節數
0
0
15
15
15
15
15
兼任輔導教師數
2
2
1
1
2
3
4
兼任教師減課節數
2位兼任輔導教師合計減課節數12節
2位兼任輔導教師合計減課節數15節
4
4
4
4
4
- 十四、專兼任輔導教師不得由主任、組長兼任,但國小六班以下學校由未兼任主任或組長之 教師擔任輔導教師確有困難者,報經本局同意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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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38
臺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補充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國字第101440221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4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