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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北市教國字第1076053357號函修正全文1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規定訂定之(以下簡稱本補充規 定)。
  • 二、本補充規定適用對象為臺北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之專任教師、代理教師及代課 教師。
  • 三、本補充規定總班級數,採計學校普通班、藝術才能班、體育班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之班 級數。
  • 四、學校之教師員額,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依臺北市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 編制基準核配。
  • 五、國小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如下

    總班級數

    12班以下

    13-36班

    37-60班

    61-72班

    73班以上

    教師兼任主任

    2

    0

    0

    0

    0

    教師兼任組長

    9

    8

    6

    4

    2

    教師兼任導師

    15(另加晨光導師時間2.5節)

    專任老師(科任)

    19

  • 六、本市國民小學特殊教育班教師授課節數,應依臺北市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實施要點及 因應特殊教育班教師課稅相關規定辦理。 特殊教育班召集人減授課節數,應依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班運作原則及臺 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資源班運作原則辦理。
  • 七、導師除基本授課節數外,各項級務工作依照學校安排實施。
  • 八、主任不得兼任導師,組長得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
  • 九、教師兼任系統管理師,其授課減課總節數,總班級數三十六班以下之學校得減六節,三 十七至六十班得減十節,六十一至七十二班得減十四節,七十三班以上得減十八節。
  • 十、學校本於發展之需要,得於教師兼學年主任、領域召集人、學生社團與童軍活動指導、 合作社經理、學校行政人員及協助校務運作之學校教師會或其他配合學校發展等人員, 視實際情況彈性運用節數,經校內行政程序酌予減授每週授課節數。
  • 十一、教師兼任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員,其減授節數由本局另函公告。
  • 十二、臺北市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臺北市立國語實驗國民小學及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實施條例辦理之實驗學校,應本創新實驗教育精神,辦理相關實驗教育,其主任、組 長及教師之每週授課節數比照第五點規定辦理。
  • 十三、教師授課節數採基本授課節數,經依本補充規定減授課節數後,均視為基本應授課節 數。凡超過應授課節數之授課節數,均可支付超鐘點費。
  • 十四、學校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編制人數依教育部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 額編制準則之規定逐年配置。 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編制人數及減授節數如附件一。
  • 十五、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不得由主任、組長兼任,但六班以下學校由未兼任主任或組長之 教師擔任輔導教師確有困難者,報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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