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7)北市都建字第1076128156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07年11月23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造執照申請預審案件,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及建造執照預審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立臺北市建造執照預審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首長兼任,副 召集人一人,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 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定程序聘(派)兼之: (一)都發局代表一人。 (二)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代表一人。 (三)建管處代表一人。 (四)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五)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六)土木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主任秘書職務以上人員兼任。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 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選(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 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辦 理者。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三十條第二項申請增加高層建築物地下各 層樓地板面積者。 (三)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申請應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綠化方 式替換者。 (四)經都發局認定得辦理預審者。
  • 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本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 本小組開會時,得通知利害關係人到會陳述意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 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由建管處副總工程司兼任;置幹事二人,均由建管處指派承辦人員 兼任;並得依任務需要分設工作小組,其組織由本小組決議設立之。
  •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建管處年度預算支應。
  • 八、本小組委員對於預審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之規 定。
  • 九、有關本要點申請預審之申請流程、作業程序、收費標準等,另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