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本市老舊建築物更新 重建作業,藉由補助方式激勵危老重建推動師(以下稱推動師)積極 協助社區住戶整合意願、輔導申請耐震能力評估及提具重建計畫申請 重建,俾加速本市老舊建築物之更新、提高耐震能力,達到都市防災 之目的同時解決無障礙居住環境的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 簡稱建管處)。
- 三、本要點核發對象為本局依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培訓執行計畫第肆點 規定聘任之推動師。
- 四、本要點輔導推動費核發程序: (一)推動師於開始協助社區申辦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詳細評估或擬具重 建計畫時,應檢具輔導案件報備單(附件一)向建管處辦理輔導備 查,若同一案址已有其他推動師向建管處完成備查有案,則不予受 理備查。 (二)推動師完成輔導備查程序後,自備查函發文之日起六個月內協助社 區完成同意備查之輔導事項者,得依社區戶數多寡及輔導事項,檢 具輔導推動費申請書(附件二)、備查函、各輔導事項之核准公函 、領款收據(附件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 本等證明文件,向建管處申請核發輔導推動費。 (三)建管處受理申請核發輔導推動費案件後,應於二十日內對檢附文件 進行查核,經查核符合規定者,即予核發。經查核不符規定者,應 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得駁回其申 請。
- 五、本要點之輔導推動費核發項目及額度詳附表。
- 六、申請核發輔導推動費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駁回輔導推動費之申 請,已發給者,撤銷原核發處分,並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其領取之輔 導推動費,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二)同一案址有重複申請核發者。 (三)違反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培訓執行計畫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建管處編列預算支應。輔導推動費核發之總金額以 當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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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3033
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輔導推動費核發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076133731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107年11月1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