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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5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3)府授財產字第1133013703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類一條鞭財產管理人員之管理事宜,並強化各機關與本府財政局 (以下簡稱財政局)間就財產管理作業之橫向聯繫、協調功能及提升 作業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類一條鞭財產管理人員,指各機關依本要點指派辦理財產 管理業務之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 各機關前項人員,以一人為原則,負責督導該機關財產管理作業之執 行情形。但本府各一級機關對所屬機關學校之財產管理業務如另有專 責督導單位者,得經財政局同意後增列一人。 本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不設類一條鞭財產管理人員,其財產管理作 業由該局督導。
  • 三、各機關之類一條鞭財產管理人員如有異動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人員異動僅涉及業務指派或簡任職務任免遷調事項,須提報異 動表,不需會商財政局表示意見。 (二)人員異動涉及任免遷調事項,屬免經甄審(選)職務者,應由 出缺職務機關之一級機關會商財政局表示意見,後續並由出缺 職務機關提報異動表。一級機關職務以府簽會辦方式辦理會商 ;二級機關職務由其一級機關以會商表辦理會商後,再由二級 機關簽陳一級機關核定。 (三)異動表應於該異動人員接任職務後三日內完成提報財政局列管 。
  • 四、各機關之類一條鞭財產管理人員遇有財產管理作業疑義,或涉及跨局 處協調且無法達成共識等情形者,應即時向機關首長反映處理;如無 法解決者,得適時向財政局尋求協助。
  • 五、各機關之財產管理作業情形及類一條鞭財產管理人員之督導成效,由 財政局訂定評核項目,於每年六月及十一月底前,分別辦理類一條鞭 財產管理人員管理成效評核,並將其結果送交各機關首長作為類一條 鞭財產管理人員年終考績評擬之參考。 各機關執行成效以八十五分為基本分,財政局得視各機關之財產管理 作業情形及類一條鞭財產管理人員之督導成效予以加、減分;成績低 於八十分者,財政局得要求該機關檢討其原因並加以改善。
  • 六、財政局為提升各機關類一條鞭財產管理人員之知能,得適時辦理以下 措施: (一)教育訓練:配合政策或業務推行所需,辦理財產管理業務相關 教育訓練,以增進類一條鞭財產管理人員之專業知能。 (二)座談會:辦理財產管理業務座談會,促進財政局與各機關類一 條鞭財產管理人員之意見交流。
  • 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財政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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