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類一條鞭財產 管理人員之管理事宜,並強化各機關與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間就財產管理作 業之橫向聯繫、協調功能及提升作業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類一條鞭財產管理人員,指各機關依本要點指派辦理財產管理業務之一級單 位主管以上人員。 各機關前項人員,以一人為原則,負責督導該機關財產管理作業之執行情形。但本府各 一級機關對所屬機關學校之財產管理業務如另有專責督導單位者,得經財政局同意後增 列一人。 本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不設類一條鞭財產管理人員,其財產管理作業由該局督導。
- 三、各機關之類一條鞭財產管理人員如有異動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人員異動僅涉及業務指派或簡任職務任免遷調事項,須提報異動表,不需會商財 政局表示意見。 (二)人員異動涉及任免遷調事項,屬免經甄審(選)職務者,應由出缺職務機關之一 級機關會商財政局表示意見,後續並由出缺職務機關提報異動表。一級機關職務 以府簽會辦方式辦理會商;二級機關職務由其一級機關以會商表辦理會商後,再 由二級機關簽陳一級機關核定。 (三)異動表應於該異動人員接任職務後三日內完成提報財政局列管。
- 四、各機關之類一條鞭財產管理人員遇有財產管理作業疑義,或涉及跨局處協調且無法達成 共識等情形者,應即時向機關首長反映處理;如無法解決者,得適時向財政局尋求協助 。
- 五、各機關之財產管理作業情形及類一條鞭財產管理人員之督導成效,由財政局訂定評核項 目,於每年六月及十一月底前,分別辦理類一條鞭財產管理人員管理成效評核,並將其 結果送交各機關首長作為類一條鞭財產管理人員年終考績評擬之參考。 各機關執行成效以八十五分為基本分,財政局得視各機關之財產管理作業情形及類一條 鞭財產管理人員之督導成效予以加、減分;成績低於八十分者,財政局得要求該機關檢 討其原因並加以改善。
- 六、財政局為提升各機關類一條鞭財產管理人員之知能,得適時辦理以下措施: (一)教育訓練:配合政策或業務推行所需,辦理財產管理業務相關教育訓練,以增進 類一條鞭財產管理人員之專業知能。 (二)座談會:辦理財產管理業務座談會,促進財政局與各機關類一條鞭財產管理人員 之意見交流。
- 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財政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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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50
臺北市政府類一條鞭財產管理人員管理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財產字第1083000504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