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輔導臺北市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環境教育,提升環境教育實施品質及推廣服務,特設臺北市高中職環境教育輔 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 二、輔導團任務如下︰ (一)宣導環境教育相關政策,輔導學校落實辦理。 (二)輔導學校精進環境教育活動設計與實施,協助學校規劃環境教育推動方式與內涵 。 (三)協助學校執行環境教育活動及落實學校本位課程發展。 (四)輔導學校強化教師環境教育教學專業知能與分享教學資源。 (五)建置臺北市高中職環境教育輔導團窗口,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與意見交 流。
- 三、輔導團置團長一人,由承辦學校校長兼任,並得置副團長二人,由其他學校校長兼任為 原則;輔導團下得設執行秘書、推廣組長及秘書各一人,由團長建請本局聘任之。輔導 員以十六人為原則,每學年遴聘一次。
- 四、輔導團應於每年開始前訂定年度輔導工作計畫,計畫內容經本局核定後,函發學校據以 實施。
- 五、輔導員依年度輔導工作計畫進行輔導,輔導方式如下: (一)電話諮詢:輔導員分區提供電話諮詢服務。 (二)到校輔導:輔導員分區提供到校觀課、議課與輔導。 (三)個別化輔導:輔導員依個人專長提供學校個別化專業輔導。 (四)專案研究:輔導員除本身視需要進行環境教育相關研究外,並輔導本市高中職教 師進行環境教育教學研究。
- 六、輔導員之遴選 (一)基本資格:現(曾)任臺北市高中職合格教師。 (二)專業資格:教學服務表現良好,具環境教育專業知能及工作熱忱。 (三)遴選程序:由個人或學校依遴選資格向輔導團推薦人選,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進 行書面審查,輔導團組成遴選小組擇優錄取。
- 七、輔導團每年度應提出工作成果報告,工作績效優良者,由本局依規定辦理敘獎。
- 八、輔導團人員均為無給職,於輔導工作進行期間給予公假。輔導員、執行秘書、推廣組長 及秘書為學校教師擔任者,服務學校得依其實際授課情形減授課時數四節,必要時部分 輔導員得全時公假支援。減授課務所需經費由學校鐘點費項下支應,不足時由本局撥付 。
- 九、輔導團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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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9-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北市教體字第1076059317號函訂定全文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