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3-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長字第107609017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點
  • 一、作業目的 臺北市政府為使本市居家使用維生器材之身心障礙者(以下稱身障者 )在面臨停限電狀況下,能有緊急應變措施,來維持維生器材能正常 運作,以降低風險,達到維持生命安全的目標,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 二、作業內容與方法 (一)建立本市居家使用維生器材之身障者保全人口名冊 1.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稱衛生局)即時更新名冊,函送台灣電 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台電公司)。 (1)申請居家維生器材醫療輔具補助身障者名冊及居家護理所呼吸 照護異動名冊。 (2)臺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稱區公所)針對保全人口名冊中地址異 動或資料更改情形,函送台電公司,並副知衛生局及衛生福利 部社會及家庭署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台(ICF) 系統 廠商。 (3)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稱社會局)每個月提供居家使用維 生器材之身障者保全人口名冊給衛生局彙整,再由衛生局彙整 名冊予台電公司作為計畫性停限電通知對象,以建立本市居家 使用維生器材之身障者保全人口名冊。 2.作業通報:台電公司應於計畫性工作停限電時,以保全人口名冊 為優先通知對象,以利各單位進行相關問題處理機制。 (二)建立本市各局處聯絡群組:衛生局應建立本府各機關使用維生器材 身障者停限電聯絡群組,成員如下:社會局、臺北市各居家護理所 (以下稱居家護理所)、衛生局、區公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 下稱民政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稱消防局)之聯繫窗口。 (三)本府各機關為執行居家使用維生器材之身障者停限電緊急應變作業 ,分工如下(流程圖如附件 1): 1.計畫性工作停電(或)計畫性限電:由台電公司依衛生局彙整保 全人口名冊通知用戶及衛生局停電資訊,衛生局將相關停電訊息 通知於「北市維生器材用戶計畫性停限電 LINE 群組」中,各單 位分工如下: (1)居家護理所:通知收案之身障者自備氧氣鋼瓶或 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以下簡稱 UPS),偏遠地區 預備發電機。 (2)衛生局:於衛生局官網及 LINE 群組提供氧氣鋼瓶、發電機及 UPS 廠商資訊,俾利民眾及各單位查詢。 (3)民政局及區公所:提供里辦公處可借電資訊。 (4)消防局:有緊急救護需求者,由消防局救護車後送本市急救責 任醫院。 2.非計劃性停限電(無預警停限電):台電公司客服專線(1911) 接獲民眾來電,了解停電資訊,並由客服人員指引民眾撥打 199 9 ,或聯絡居家護理所。 3.重大停電事故:依臺北市重大停電事故災害應變標準作業程序辦 理(主責機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稱產發局)。 (四)衛生局應提供 1999 為居家使用維生器材之身障者遇停電時緊急應 變措施洽詢專線,並提供相關 QA 供 1999 使用(如附件 2)。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