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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消預字第11030268182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民間單位辦理大型群聚活動之申 請案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受理機關依活動使用場地區分如下: (一)使用場地為本府各機關或中央機關管理者,受理機關依臺北市 政府處理大型群聚活動各機關權責劃分表辦理。如使用多機關 管理之場地,由主要活動辦理地點之場地管理機關為受理機關 ;如無明確之主要活動場地,以活動開始地之場地管理機關為 受理機關。 (二)使用場地為私人所有者,受理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 三、本府各機關受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權責依臺北市政府處理大型群 聚活動各機關權責劃分表辦理。
  • 四、受理機關應檢核主辦單位依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 四條第二項規定應提交之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 1)。 (二)主辦單位為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代表人之團體,其設立登 記證明文件或許可文件,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為自然人,其身分證明文件。(附件 2)。 (三)活動方案及說明(附件 3)。 (四)活動安全及交通維護計畫(附件 4)。 (五)活動場所、使用器材、可燃性物質等說明計畫(附件 5)。 (六)主辦單位依本府公告之臺北市舉辦大型群聚活動公共意外責任 保險投保基準表(附件 6)投保之相關證明文件。
  • 五、本府受理申請案件流程如下: (一)受理機關應審查活動安全及交通維護計畫,並將該計畫送相關 審查機關依權責審查,必要時得於審查期間邀集相關機關辦理 現場會勘,倘有影響活動安全需改善者,應請主辦者修正改善 。 (二)受理機關審查申請許可應檢附之文件,如未檢附完備,應通知 舉辦大型群聚活動者限期補正。
  • 六、審查結果通知: (一)受理機關彙整審查機關意見後,如有文件缺漏,應於受理日起 6 個工作天內,通知主辦單位限期補正;如文件無缺漏,受理 機關作成結論或決議函復主辦單位。 (二)經補正資料仍未審查通過者,由受理機關函復主辦單位不予許 可。 (三)受理機關得視活動性質,命舉辦大型群聚活動者調整舉辦時間 、規模、活動內容或增設應變人力及設備,並重新申請,經許 可後,始得舉辦。
  • 七、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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