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辦理水源劇場(以下簡稱本 劇場)檔期申請及審核,維護場地使用安全及活動品質,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劇場包含主劇場及多功能小劇場,各場地使用及限制如下: (一)主劇場:舉辦之活動應以表演藝術內容為主,包括音樂、舞蹈、戲 劇、跨領域等劇場藝術為主,並符合水源劇場功能。不得用以辦理 電影放映、集會、典禮、頒獎、演講、晚會或類似形態之活動。 (二)多功能小劇場(以下簡稱小劇場)優先服務主劇場簽約租借檔期節 目使用,以提供藝文團體練習或排練為原則。
- 三、本劇場申請時間分別如下: (一)主劇場每年 3 月開放受理申請次年度上半年(1 至 6 月)檔期 ,9 月期間受理申請次年度下半年(7 至 12 月)檔期,收件時間 為期 3 周,以當期公告為準;同時受理長銷式節目及一般(短租 )檔期之申請。經檔期審議委員審議後,若有零星剩餘檔期者,另 行公告申請時間,最遲於使用首日 55 日前提出申請。 (二)小劇場於使用日期前 3 周開放受理申請,最遲於使用首日前 7 日提出申請。
- 四、本劇場申請者資格分別如下: (一)主劇場:合法登記立案之公司、團體。 (二)小劇場:合法登記立案之公司、團體或自然人。
- 五、申請者應於申請截止日前,提交檔期申請書表、資格證明文件、使用 企劃書乙式 1 份,若屬主劇場場地申請者應提供企劃相關影音資料 。
- 六、通過場地檔期核可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款作業,逾期者視同放 棄檔期,並由檔期候補申請者遞補,或重新開放受理申請。經審議通 過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取消檔期者,納入行政考核紀錄。
- 七、經審議通過場地檔期核可者,若欲變更原申請企劃內容(如演出型式 、主要演出者、或活動內容等),應於本局規定繳款期限前,提出書 面申請,並經文化局審議核定;文化局得就異動情形提送檔期審議委 員會,但以一次為限;若為主劇場場地申請者,經繳款者視同簽約, 依契約辦理各項異動事宜。
- 八、申請、受理、審查及公布等期限,倘因作業時程未能如期舉辦或結束 者,本局將另行公布。
- 九、本劇場各項場地收費方式依據臺北市水源劇場場地收費基準辦理。
- 十、使用本劇場各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本劇場各場地活動不得涉及總統、副總統、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 舉競選活動、政黨黨務活動或其他涉及政治性議題活動。 (二)申請者應自行取得演出內容之相關合法授權,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 之情形,由申請者自負法律一切責任,概與本劇場無涉。 (三)倘因節目演出需求有吸菸或其他足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表演 活動者,須依「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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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6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7602548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7年12月6日起生效